站在税务的角度看“实质”与“形式”
形式与实质哪个更重要,会计要求“实质重于形式”。但从会计工作的实践看,没有形式的合规,遑论实质的正义,实际工作即便实质有瑕,只要形式无恙,大可大事化小,小事化无。书不可尽信,形式未必轻于实质。
从会计工作的外部监管角度看,税务好像更关注形式,如以票控税、进项抵扣等。税务果只看重形式吗?当然不是。下面就给大家说一说税务是如何理解形式与实质的。
税务机构是权力机关,对税收有监督权、解释权、裁量权。如果把税务部门人格化,我们不难发现税务理解实质与形式的规律,税务对会计实质与形式的理解遵循三条线。
1
成本费用形式有瑕疵时,税务主张形式重于实质。什么是对企业有利的事项呢?比如说企业发生的费用没有发票或发票不合规,遵照实质重于形式,税务就应该允许企业税前扣除。但此时税务认定形式重于实质,没有发票就不能税前扣除。
2
成本费用上实质有瑕疵时,税务主张实质重于形式。如一些企业找发票平账、套现、虚构费用做低所得税等。这时税务认定有发票也不得在税前扣除。
3
对收入征税的时候,具备形式的,税务主张形式重于实质;不具备形式的,税务主张实质重于形式。比如企业开票了,但收入尚未确定,企业要先交税,此时形式重于实质。企业确认了收入,但没有给对方开发票,企业同样要交税,此时实质重于形式。
税务部门真的非常聪明,把规则运用得灵活自如。会计的实质与形式,在税务眼里都能成为对征税有利的说辞。税务强调形式重于实质时,大家容易理解,不多阐述了,下面重点分析税务部门是如何理解实质重于形式的。
1、收入确认
会计确认收入需同时满足四点:商品或服务已交付、风险已转移、货款能回收、收入成本可计量。会计的依据很严谨,对企业有利。税务确认收入有五个标准:收钱、开票、发货、进度、合同,取其中一点即可。税务看哪个标准确认的金额大、确认的时间早,就可以认定它做计税依据。
2、视同销售
发明“视同销售”这个概念的人是个天才,也是个魔鬼。“视同销售”一方面堵住了企业变相逃税的口子,另一方面也放任了税务的裁量权。视同销售指会计核算上不确认收入,但税务要将之按收入征税。
税务认为视同销售是两个经济动作合二为一,掩盖了销售动作。即便会计不确认收入,但税务要还原出销售动作。如公司将自产的豆浆机发给员工做福利,就可分解成两步:第一步,公司把豆浆机销售给员工,第二步,公司把应收的货款发放给员工做福利。其他视同销售行为也同此理。
3、货款长期挂账
企业收了客户的钱,客户不要发票,企业就把销售款长期挂在预收账款科目,不确认收入,这样做行不行呢。税务认为长期挂账的预收账款没有正当理由的,要视同收入,需要补税。销售不开发票,不等于可以不确认收入,收入不做账税务同样会征增值税。
4、股东借款
有的股东从公司借钱,长期不还,也不打算还了。其借款实际是分红或股东薪酬,但会计账上不记作分红和薪酬,这样处理就不用交个税了吗?税务的规定是,股东从公司借款长期不还,跨年了的,税局要视同分红征收个税。
5、关联交易
对于关联交易,作价显著偏低的,税务局不会认可会计账上的处理,而是要根据市场上的公允价格重新核定交易价格,依据核定的价格征税。
结论:
实质与形式,一体两面,在涉税问题上都很关键。在这里给会计人员提个醒,帮企业做税收筹划的时候,不要肆意抖机灵,以为能打擦边球,自说自圆,这可能会适得其反。会计人自以为得意的筹划手段,如果有悖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税务能轻易予以否决。会计人员居于从属地位,我们应该谨记税务有解释权与裁量权。
切记,针对纳税事项,税务部门既重形式,又重实质! (作者:袁国辉 经授权,尊重原创,来源:指尖上的会计)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