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后的增值税税目税率表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2015-04-14
普通
营改增后的增值税税目税率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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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税率 |
项 目 | 纳税人 | 能否抵扣 | 发票 |
1 | 17% | 纳税人销售和进口货物 | 一般 | 能 | 专票 |
2 | 纳税人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 一般 | 能 | 专票 | |
3 | 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 | 一般 | 能 | 专票 | |
4 | 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 一般 | 能 | 专票 | |
5 |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应该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 能 | 专票 | ||
6 | 13% | 1. 粮食、食用植物油; | 一般 | 能 | 专票 |
7 | 2.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 | 一般 | 能 | 专票 | |
8 | 3. 图书、报纸、杂志; | 一般 | 能 | 专票 | |
9 | 4. 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 | 一般 | 能 | 专票 | |
10 | 5. 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 | 一般 | 能 | 专票 | |
11 | (一)农产品; | 一般 | 能 | 专票 | |
12 | (二)音像制品; | 一般 | 能 | 专票 | |
13 | (三)电子出版物; | 一般 | 能 | 专票 | |
14 | (四)二甲醚; | 一般 | 能 | 专票 | |
15 | 11% | 提供交通运输业服务、邮政业服务 | 一般 | 能 | 专票 |
16 | 6% | 提供现代服务业服务 | 一般 | 能 | 专票 |
17 | 3% | 一般情况 | 小规模 | 不能 | 可开专票 |
18 | 拍卖行受托拍卖增值税应税服务 | 纳税人 | |||
19 |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未抵扣过进项税的资产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 一般纳税人 | 普通发票 | ||
20 | 小规模纳税人(除其他个人外,下同)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按2%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 小规模 | 普通发票 | ||
21 |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应按3%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 小规模 | 普通发票 | ||
22 | 纳税人销售旧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 纳税人 | |||
23 | 3% | 1.县级及县级以下的小型水力发电单位生产的电力。小型水力发电单位,是指各类投资主体建设的装机容量在5万千瓦(含5万千瓦)以下的小型水力发电单位 | 一般纳税人 | 不能 | 可以开专票 |
24 | 2.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沙、土、石料。 | 一般纳税人 | 不能 | 可以开专票 | |
25 | 3.以自己采掘的砂、土、石料或其他矿物连续生产的砖、瓦、石灰(不含粘土实心砖、瓦) | 一般纳税人 | 不能 | 可以开专票 | |
26 | 4.用微生物、微生物代谢产物、动物毒素、人或动物的血液或组织制造的生物品。 | 一般纳税人 | 不能 | 可以开专票 | |
27 | 3% | 5.自来水。 | 一般纳税人 | 不能 | 可以开专票 |
28 | 6.商品混凝土(仅限于以水泥为原料生产的水泥混凝土)。 | 一般纳税人 | 不能 | 可以开专票 | |
29 | 1. 寄售商店代销寄售物品(包括个人的寄售物品在内); | 一般纳税人 | 不能 | 可以开专票 | |
30 | 2. 典当业销售死当物品 | 一般纳税人 | 不能 | 可以开专票 | |
31 | 3. 经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机关批准的免税店零售的免税品 | 一般纳税人 | 不能 | 可以开专票 | |
32 | 零 | 纳税人出口货物 | 纳税人 | 能 | |
33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的国际运输服务、向境外单位提供的研发服务和设计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 | 纳税人 | 能 | ||
34 | 境内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的往返香港、澳门、台湾的交通运输服务以及在香港、澳门、台湾提供的交通运输服务(以下简称港澳台运输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 | 纳税人 | 能 | ||
35 | 自2013年8月1日起,境内的单位或个人提供程租服务,如果租赁的交通工具用于国际运输服务和港澳台运输服务,由出租方按规定申请适用增值税零税率。 | 纳税人 | 能 | ||
36 | 免征 | (一)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营农产品; | 纳税人 | 不能 | |
37 | 免征 | (二)避孕药品和用具 | 纳税人 | ||
38 | 免征 | (三)古旧图书 | 纳税人 | ||
39 | 免征 | (四)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 | 纳税人 | ||
40 | 免征 | (五)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 | 纳税人 | ||
41 | 免征 | (六)由残疾人的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 | 纳税人 | ||
42 | 免征 | (七)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 纳税人 | ||
43 | 免征 | (一)个人转让著作权 | |||
44 | 免征 | (二)残疾人个人提供应税服务 | |||
45 | 免征 | (三)航空公司提供飞机播撒农药服务。 | |||
46 | 免征 | (四)试点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 | |||
47 | 免征 | (五)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中提供的应税服务。 | |||
48 | 免征 | (六)自2014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试点纳税人提供的隔岸服务外包业务。 | |||
49 | 免征 | (七)台湾航运公司从事海峡两岸海上直航业务在大陆取得的运输收入。 | |||
50 | 免征 | (八)台湾航空公司从事海峡两岸空中直航业务在大陆取得的运输收入 | |||
51 | 免征 | (九)美国ABS船级社在非营利宗旨不变、中国船级社在美国享受同等免税待遇的前提下,在中国境内提供的船检服务。 | |||
52 | 免征 | (十)随军家属就业。 | |||
53 | 免征 | (十一)军队转业干部就业 | |||
54 | 免征 | (十二)城镇退役士兵就业。 | |||
55 | 免征 | (十三)失业人员就业。 | |||
56 | 免征 | (十四)试点纳税人提供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 | |||
57 | 免征 | 试点纳税人通过其他代理人,间接为委托人办理货物的国际运输、从事国际运输的运输工具进出港口、联系安排引航、靠泊、装卸等货物和船舶代理相关业务手续,可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附件3第一条第(十四)项免征增值税。 | |||
58 | 免征 | (十五)世界银行贷款粮食流通项目投产后的应税服务。 | |||
59 | 免征 | (十六)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及其所属邮政企业提供的邮政普遍服务和邮政特殊服务。 | |||
60 | 免征 | (十七)自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及其所属邮政企业为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含各级分支机构)代办速递、物流、国际包裹、快递包裹以及礼仪业务等速递物流类业务取得的代理收入,以及为金融机构代办金融保险业务取得的代理收入。 | |||
61 | 免征 | (十八)青藏铁路公司提供的铁路运输服务。 | |||
62 | 免征 | (一)工程、矿产资源在境外的工程勘察勘探服务。 | |||
63 | 免征 | (二) 会议展览地点在境外的会议展览服务。 | |||
64 | 免征 | (三)存储地点在境外的仓储服务。 | |||
65 | 免征 | (四)标的物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租赁服务。 | |||
66 | 免征 | (五)为出口货物提供的邮政业服务和收派服务。 | |||
67 | 免征 | (六)在境外提供的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发行、播映服务。 | |||
68 | 免征 | (七)符合本规定第一条第(一)项规定第一条第(二)项规定的国际运输服务。 | |||
69 | 免征 | (八)符合本规定第二条第一款规定但不符合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条件的港澳台运输服务。 | |||
70 | 免征 | (九)向境外单位提供的下列应税服务: | |||
71 | 免征 | 1. 技术转让服务、技术咨询服务、合同能源管理服务、软件服务、电路设计及测试服务、信息系统服务、业务流程管理服务、商标著作权转让服务、知识产权服务、物流辅助服务(仓储服务、收派服务除外)、认证服务、鉴证服务、咨询服务、广播影视节目(作品)制作服务、期租服务、程租服务、湿租服务。但不包括:合同标的物在境内的合同能源管理服务,对境内货物或不动产的认证、鉴证服务和咨询服务。 | |||
72 | 免征 | 2 广告投放地在境外的广告服务。 | |||
73 | 即征即退 | (一)2005年12月31日前,注册在洋山港保税港区和东疆保税港区的试点纳税人,提供的国内货物运输服务、仓储服务和装卸搬运服务。 | |||
74 | 即征即退 | (二)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实行由税务机关按照单位实际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的办法。 | |||
75 | 即征即退 | (三)2015年12月31日前,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管道运输服务,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 |||
76 | 即征即退 | (四)经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中一般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在2015年12月31日前,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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