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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银首饰消费税政策解读

来源: 厦门税务 2024-12-16
普通

在重要的日子,不少人会选择购买金银首饰作为礼品。那金银首饰消费税的相关政策,您了解多少呢?让我们一起来梳理一下吧。

金银首饰消费税政策解读

1. 金银首饰消费税的纳税义务人包括哪些?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金银首饰零售业务的单位和个人,为金银首饰消费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按本通知的规定缴纳消费税。委托加工(另有规定者除外)、委托代销金银首饰的,受托方也是纳税人。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环节有关问题的通知》[(1994)财税字第95号]

2. 金银首饰在哪个环节纳税?

纳税人销售(指零售,下同)的金银首饰(含以旧换新),于销售时纳税;用于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的金银首饰,于移送时纳税;带料加工、翻新改制的金银首饰,于受托方交货时纳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环节有关问题的通知》[(1994)财税字第95号]

3. 金银首饰消费税的征税范围包括哪些?

(1)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的金银首饰范围仅限于:金、银和金基、银基合金首饰,以及金、银和金基、银基合金的镶嵌首饰(以下简称金银首饰)。对既销售金银首饰,又销售非金银首饰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将两类商品划分清楚,分别核算销售额。凡划分不清楚或不能分别核算的,在生产环节销售的,一律从高适用税率征收消费税;在零售环节销售的,一律按金银首饰征收消费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环节有关问题的通知》[(1994)财税字第95号]

(2)经营单位兼营生产、加工、批发、零售业务的,应分别核算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或者划分不清的,一律视同零售征收消费税。

——《金银首饰消费税征收管理办法》(1994年12月26日国税发〔1994〕267号文件印发,根据2010年11月29日《税务部门现行有效 失效 废止规章目录》和2018年6月15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部分税务部门规章的决定》修正)

注意:在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的金银首饰的范围不包括镀金(银)、包金(银)首饰,以及镀金(银)、包金(银)的镶嵌首饰,凡采用包金、镀金工艺以外的其他工艺制成的含金、银首饰及镶嵌首饰,如锻压金、铸金、复合金首饰等,都应在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锻压金首饰在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1996〕727号)

4. 金银首饰消费税的纳税义务发生在什么时候?

纳税人销售金银首饰,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货款或取得索取销货凭据的当天;用于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的金银首饰,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移送的当天;带料加工、翻新改制的金银首饰,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受托方交货的当天。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环节有关问题的通知》[(1994)财税字第95号]

5. 金银首饰消费税的计税依据是什么?

纳税人销售金银首饰,其计税依据为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如果纳税人销售金银首饰的销售额中未扣除增值税税款,在计算消费税时,应按以下公式换算为不含增值税税款的销售额。金银首饰的销售额=含增值税的销售额÷(1+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注意1:关于包装物

金银首饰连同包装物销售的,无论包装是否单独计价,也无论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金银首饰的销售额,计征消费税。

注意2:关于带料加工

带料加工的金银首饰,应按受托方销售同类金银首饰的销售价格确定计税依据征收消费税。没有同类金银首饰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组成计税价格的计算公式为: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金银首饰消费税税率)

注意3:关于以旧换新

纳税人采用以旧换新(含翻新改制)方式销售的金银首饰,应按实际收取的不含增值税的全部价款确定计税依据征收消费税。注意4:关于视同销售

生产、批发、零售单位用于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的金银首饰,应按纳税人销售同类金银首饰的销售价格确定计税依据征收消费税;没有同类金银首饰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组成计税价格的计算公式为:组成计税价格=[购进原价×(1+利润率)]÷(1-金银首饰消费税税率)纳税人为生产企业时,公式中的“购进原价”为生产成本。公式中的“利润率”一律定为6%。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环节有关问题的通知》[(1994)财税字第95号]

6. 金银首饰消费税的税率是多少?

金银首饰、铂金首饰、未镶嵌的成品钻石和钻石饰品消费税税率为5%。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环节有关问题的通知》[(1994)财税字第95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铂金及其制品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86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钻石消费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3〕40号)

7. 关于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的铂金首饰、钻石首饰

(1)铂金首饰消费税具体征收管理比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环节有关问题的通知》[(1994)财税字第95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金银首饰消费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规定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铂金及其制品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86号)

(2)钻石及钻石饰品消费税的纳税环节从2002年1月1日起,由生产环节、进口环节后移至零售环节,对未镶嵌的成品钻石和钻石饰品的消费税按5%的税率征收。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钻石消费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4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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