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文梳理企业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的常见误区
当前,不少爱心企业通过公益性捐赠积极助力慈善事业发展,值得我们点赞!今天申税小微为大家梳理了五个企业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常见误区,一起学习下吧~
误区一
企业发生的各类型捐赠支出均可以税前扣除
1.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用于符合法律规定的公益慈善事业捐赠支出,准予按税法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公益性社会组织,包括依法设立或登记并按规定条件和程序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慈善组织、其他社会组织和群众团体。
2.企业直接向受赠人提供的捐赠支出、非公益性捐赠支出等不得税前扣除。
误区二
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均可以全额税前扣除
1.限额扣除: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慈善活动、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2.全额扣除:自2019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目标脱贫地区的扶贫捐赠支出,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据实扣除。
误区三
超出扣除标准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后续年度不得扣除
在限额扣除中,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公益性捐赠支出未在当年税前扣除的部分,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扣除,但结转年限自捐赠发生年度的次年起计算最长不得超过三年。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在对公益性捐赠支出计算扣除时,应先扣除以前年度结转的捐赠支出,再扣除当年发生的捐赠支出。
误区四
企业进行非货币性资产捐赠时,采用资产账面价值作为捐赠额,发生的运费、保险费、人工费等相关支出,均放入公益性捐赠支出税前扣除
误区五
企业无需留存相关捐赠票据
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在接受捐赠时,应当按照行政管理级次分别使用由财政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监(印)制的公益事业捐赠票据,并加盖本单位的印章。
企业将符合条件的公益性捐赠支出进行扣除,应当留存相关票据备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2.《关于公益性捐赠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结转扣除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5号)
3.《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企业扶贫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务院扶贫办公告2019年第49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
5.《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乡村振兴局关于延长部分扶贫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乡村振兴局公告2021年第18号)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征管口径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7号)
7.《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20年第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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