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APP
首页 > 会计实务 > 税务专员 > 税收政策

孵化器政策延期啦,免税优惠你享受了嘛?

来源: 厦门税务 2022-03-04
普通

根据《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4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 教育部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 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20号)中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孵化器政策延期啦,免税优惠你享受了嘛?

一、优惠内容

对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在孵对象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其向在孵对象提供孵化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二、享受主体

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

三、享受条件

1.孵化服务是指为在孵对象提供的经纪代理、经营租赁、研发和技术、信息技术、鉴证咨询服务。

2.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应当单独核算孵化服务收入。

3.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认定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科技、教育部门另行发布;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认定和管理办法由省级科技、教育部门另行发布。

在孵对象是指符合前款认定和管理办法规定的孵化企业、创业团队和个人。

4.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应按规定申报享受免税政策,并将房产土地权属资料、房产原值资料、房产土地租赁合同、孵化协议等留存备查。

四、注意事项

2018年12月31日以前认定的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自2019年1月1日起享受本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2019年1月1日以后认定的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自认定之日次月起享受本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2019年1月1日以后被取消资格的,自取消资格之日次月起停止享受本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五、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 教育部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 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20号)

2.《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4号)

更多财税政策、及时获取财税新政请关注会计实务财经法规库,点击查看>>

了解更多相关财税问题,欢迎关注选课中心>>财税实务,带你解决工作中的税务问题。

相关推荐:

手续费、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汇总~

两部门:延续执行部分国家商品储备税收优惠政策

今日热搜
热点推荐:
做账报税
做账报税私教班第十一季
加入会计实务交流圈

微信识别二维码

扫码找组织

回复:资料包

立即免费获取

有奖原创征稿
取消
复制链接,粘贴给您的好友

复制链接,在微信、QQ等聊天窗口即可将此信息分享给朋友
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