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几种特殊情况不需取得发票就在税前列支?
企业的大多数业务都需要依法取得发票才允许在税前列支,但是有这么几种“特殊情况”,可以不取得发票就在税前列支,一起来看看吧!
1、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
若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既可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扣除,也可以收款凭证和内部凭证作税前扣除。
根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仅指国家机关。
因此,企业自国家机关支出增值税应税项目(如租赁不动产),无论金额大小,可以不取得发票。
“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特指对方为单次收取价款在500元以下的自然人,而不包括个体工商户。企业支付个人款项每次在500元以下的,可以不取得发票。
2、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不属于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单位的,以对方开具的发票以外的其他外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其他外部凭证包括财政票据、完税凭证、收款凭证、分割单;对方为个人的,以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3、从境外购进货物或者劳务支出。
从境外购进货物或者劳务支出,如进口货物、跨境服务贸易、自境外单位采购货物并直接指示交付给境外单位等,即使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但由于对方无法开出增值税发票,因此根据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企业应以对方开具的发票(并非指我国的增值税发票)或者具有发票性质的收款凭证、相关税费缴纳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规定,税务机关在纳税审查时对上述发票有疑义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或者注册会计师的确认证明,经税务机关审核认可后,方可作为记账核算的凭证。
4、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根据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企业与其他企业、个人在境内共同接受应纳增值税劳务发生的支出,采取分摊方式的,应当按照独立交易原则进行分摊,企业以发票和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共同接受应税劳务的其他企业以企业开具的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企业与其他企业、个人在境内共同接受非应税劳务发生的支出,采取分摊方式的,企业以发票外的其他外部凭证和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共同接受非应税劳务的其他企业以企业开具的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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