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这些税收政策开始施行!
2022年,有一批新的税收政策开始施行,也有一些既有政策延续执行,如2021年12月29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延续实施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计税等个人所得税优惠。需要提醒的是,我们进行梳理的时间截至2021年12月29日,可能并不完整,请纳税人在进行税务处理时注意核实,谨防遗漏。
▼2022年1月1日起施行的政策
1.【文件名称】《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乡村振兴局关于延长部分扶贫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乡村振兴局公告2021年第18号)
【主要内容】《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2号)等政策中规定的税收优惠,执行期限延长至2025年12月31日。
即2022年1月1日~2025年12月31日,符合条件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12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企业招用符合条件的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最高可上浮30%。
【实操提醒】适用该优惠政策的主体,须为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持《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的人员。上述人员具体包括:1.纳入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2.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3.零就业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龄内的登记失业人员;4.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高校毕业生是指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的学生;毕业年度指毕业所在自然年,即1月1日~12月31日。
与此同时,适用主体扣减税费有顺序要求,应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或企业所得税。
2.【文件名称】《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评价与修复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31号)
【主要内容】2022年1月1日起,继续扩大纳税信用修复范围,支持破产重整企业纳税信用修复,有效衔接纳税信用评价与“首违不罚”制度。
【实操提醒】该政策一是新增了对严重失信行为和破产重整企业的纳税信用修复情形。企业符合纳税信用修复条件,可填写《纳税信用修复申请表》,对当前的纳税信用评价结果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纳税信用修复。其中,纳税信用修复条件包括破产企业或其管理人在重整或和解程序中,已依法缴纳税款、滞纳金、罚款,并纠正相关纳税信用失信行为;因确定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纳税信用直接判为D级的纳税人,失信主体信息已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相关规定不予公布或停止公布,申请前连续12个月没有新增纳税信用失信行为记录等5种情况。
二是明确了在重整或和解程序中,税务机关依法受偿后,管理人或破产企业可以向税务机关提出纳税信用修复申请,税务机关根据人民法院出具的批准重整计划或认可和解协议的裁定书评价其纳税信用级别。
三是明确自2021年度纳税信用评价起,税务机关按照“首违不罚”相关规定对纳税人不予行政处罚的,相关记录不纳入纳税信用评价。
值得注意的是,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修复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7号)所列条件的纳税人,其纳税信用级别及失信行为的修复仍从其规定。
3.【文件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第248号)
【主要内容】将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的注册范围扩展至全类别食品的生产企业。
调整企业注册方式。基于对食品的原料来源、生产加工工艺、食品安全历史数据、消费人群、食用方式等因素分析,并结合国际惯例,海关对18类食品的境外生产企业采用“官方推荐注册”模式,对18类以外其他食品的境外生产企业采用程序较为简化的“企业自主申请”模式等。
【实操提醒】本规定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此前的《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实施目录》较为宽泛,而实际操作当中,满足条件的企业和食品越来越多,因此,能动态调整、以国别、具体产品为核心的多个小目录,更符合实际发展情况。今后,食品进出口行业的合规人员,要习惯于在线查询,而不能继续沉浸在报关实务大全等纸质的资料当中。因为,实务中,上周签约时还在目录当中的企业,下周报关进口时可能就出局了。
4.【文件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第249号)
【主要内容】首次明确对进口食品实施合格评定的9项内容。
明确和细化了海关总署对境外国家(地区)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评估和审查的启动、内容、方式、材料和要求、终止和延期等。
新增海关总署指定地点实施检验检疫和出口申报前监管规定,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压缩通关时间。企业对海关的检验结果不服可申请复验,并明确了不受理复验的3种情形等。
【实操提醒】本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新规明确了进出口食品生产经营者的法律责任,扩大了进出口食品生产经营者范围。作为特殊的商品,食品进口后,生产经营者不能放任不管,海关对于进口食品生产经营者加强后续监管。例如,食品进口商必须建立食品进口和销售记录制度,境外出口商、境外生产企业审核制度等。不会建账的进口商可能无法适应监管发展。
5.【文件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备案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第253号)
【主要内容】优化企业备案流程,提升服务效能。海关对进出口收发货人、报关企业实施备案管理;明确报关单位办理报关业务的范围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取消对报关人员的备案要求;压缩备案办结时限至3个工作日;明确除临时备案单位有效期为1年外,报关单位均为长期有效。
强化对企业的事中和事后监管。一方面,报关单位在办理备案、变更和注销时,应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并且承担法律责任;另一方面,海关可以对报关单位备案情况进行监督和实地检查,依法查阅或者要求报关单位报送有关材料。报关单位应当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
【实操提醒】本规定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报关业务与报检业务从申报主体上合二为一,由海关统一作为报关单位实施管理。在日常监管当中,除临时备案外,报关单位备案长期有效,企业在信息未发生变动的情况下,只要备案一次,就可以长期使用,不需要办理备案延期手续。
6.【文件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第255号)
【主要内容】为了正确确定《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促进我国与《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其他成员方的经贸往来,海关总署颁布新规。新规明确了货物原产资格、原产国(地区)认定标准、原产地证书的签发流程等。
【实操提醒】本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需要注意的是,目前中国、文莱、柬埔寨、老挝、新加坡、泰国、越南、日本、新西兰、澳大利亚十国适用新规。成员方范围后续发生变化的,海关总署将另行公告。
▼2022年7月1日起施行的政策
7.【文件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
【主要内容】印花税法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1988年8月6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实操提醒】印花税法有以下几个重大变化:一是减少了征税范围,对权利、许可证照不再单独征收印花税。
二是降低了税率,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现并入建筑合同)、运输合同从万分之五降为万分之三;商标专用权、著作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转让书据从万分之五降低为万分之三;营业账簿从万分之五降为万分之二点五。
三是明确了应税合同和产权转移书据上列明的增值税税款不作为计缴印花税依据。
四是取消了尾数规定,直接按实际计算税额纳税。
五是新增了印花税扣缴义务人的规定,纳税人为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有代理人的,以其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由纳税人自行申报缴纳印花税,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
特殊情形:2022年上半年,全国全面推行
8.【文件名称】《商务部办公厅 公安部办公厅 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推进二手车交易登记跨省通办便利二手车异地交易的通知》(商办消费函〔2021〕126号)
【主要内容】推行二手车异地交易,对已登记的小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买卖双方可以选择在车辆原登记地或者买方住所地进行二手车交易,办理交易的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二手车经销企业、二手车拍卖企业等应当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二手车所有人不通过二手车经销企业、二手车拍卖企业等将车辆直接出售给买方的,应当由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按规定向买方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
便利二手车转移登记。小型非营运二手车可以在车辆转入地或转出地办理转移登记,机动车档案资料实行电子化网上转递。对在转入地交易的,二手车买方应当向转入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转移登记,不需要返回转出地交验机动车、提取机动车登记实物档案。对在转出地交易的,二手车买方应当向转出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转移登记,申领临时行驶车号牌,不需要提取机动车登记实物档案,并在临时行驶车号牌有效期限内向转入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机动车转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在经营规范的二手车交易市场、二手车经销企业等场所设立机动车登记服务站,便利办理机动车登记手续。
【实操提醒】自2021年6月1日起,在部分城市试点推行小型非营运二手车异地交易登记;自2021年9月1日起,直辖市、省会市、自治区首府市、计划单列市全部推行;2022年上半年,全国全面推行。
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二手车经销企业、二手车拍卖企业等应当建立完整的二手车交易档案,交易档案应当包括交易双方身份证明、交易合同、交易发票等,除交易发票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规定的时限保存外,档案保存期不少于3年,鼓励二手车交易档案电子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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