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契税法的优惠政策规定,整理出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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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关于全国统一的税收优惠政策规定:
《契税法》第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契税:(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和军事设施;(二)非营利性的学校、医疗机构、社会福利机构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养老、救助;(三)承受荒山、荒地、荒滩土地使用权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四)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之间变更土地、房屋权属;(五)法定继承人通过继承承受土地、房屋权属;(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承受土地、房屋权属免税。
按照契税法规定,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国务院对居民住房需求保障、企业改制重组、灾后重建等情形可以规定免征或者减征契税,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按照上述授权,财政部、税务总局制发《优惠公告》,明确了离婚分割共同财产、城镇职工按规定购买公有住房、外国银行分行按规定改制为外商独资银行等3项契税免税政策,同时明确了继续执行的18个契税优惠文件。
政策解读:
为保持政策连续性和稳定性,进一步发挥税收优惠的政策效应,稳定社会预期,对保障和改善民生、支持改制重组、落实国家重大改革和发展战略等方面的契税优惠政策进行了延续。税法施行后,全国统一实施的契税优惠政策主要来源,一是《契税法》中明确的6项优惠;二是《优惠公告》中明确的3项优惠以及18个继续执行的契税优惠文件。
二是关于授权地方确定的税收优惠政策规定:
《契税法》第七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决定对下列情形免征或者减征契税:(一)因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收、征用,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二)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重新承受住房权属。
前款规定的免征或者减征契税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三是关于减免税管理方式的说明:
《执行口径》第三条第三项规定,纳税人符合减征或者免征契税规定的,应当按照规定进行申报。《征管公告》第五条第二款规定,符合契税减免税条件的,应按规定附送有关资料或将资料留存备查。
一般情况下,契税适用申报并附送有关资料的方式办理优惠,但在特定情况下有关资料可以只留存备查,不用附送税务机关。比如说,对享受公共租赁住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等契税减免税政策的纳税人,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公共租赁住房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2019年61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行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2019年67号)等规定,实行资料留存备查的优惠办理方式。
四是关于减免税填报便利措施的说明:
一是按照《契税法》以及《优惠公告》明确优惠政策全面梳理了契税减免税性质代码,确保每个优惠都有对应的代码和核算规则,包括地方授权确定的两项优惠的代码;
二是为便利广大自然人购房者,总局将现行《契税税源明细表》中“减免性质代码和项目名称”细分为“居民购房减免性质代码和项目名称”和“其他减免性质代码和项目名称”两个栏次,将“居民购房减免性质代码和项目名称”设置为仅供填报居民购买家庭唯一、第二套住房,个人购买经济适用房,个人购买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等常用代码,将“其他减免性质代码和项目名称”设置为供企业和自然人申请享受其他优惠政策时填报的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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