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你了解了吗
很多财务人员都会接触增值税,那么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你清楚了吗?接下来网校为大家整理出来了,一起看看吧~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发生应税销售行为,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进口货物,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具体为:
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
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
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
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
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纳税人提供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纳税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的,为金融商品所有权转移的当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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