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金的涉税处理
什么是年金?
年金有两种形式,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
企业年金,是指根据《企业年金试行办法》的规定,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愿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
职业年金,是指根据《事业单位职业年金试行办法》的规定,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
年金个人所得税的相关规定
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的《关于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103号)规定,企业年金个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为上一年度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计算的本人月平均工资;职业年金个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为职工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个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超过其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从2014年开始,在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缴费环节,个人缴付的年金不超过本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4%的部分,暂从个人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对单位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职工支付的年金缴费,在计入个人账户时,个人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
在年金基金投资环节,年金基金投资运营收益分配计入个人账户时,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在年金领取环节,个人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退休后领取的年金,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由年金托管人代扣代缴,并向托管人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解缴。
年金企业所得税的相关规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27号)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企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
案例
达达有限公司职工罗先生2017年每月工资总额为7000元,个人负担社保1000元,个人缴付企业年金500元,公司年度内按本企业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120万元的1/12为全体职工缴付年金10万元,其中全年为罗先生缴纳年金7100元。该公司认为职工缴付的年金属于免税项目,每月扣缴罗先生个人所得税95元〔(7000-1000-500-3500)×10%-105〕,并照此方法扣缴其他职工的个人所得税。达达公司2017年工资总额为150万元,在计缴企业所得税时,将为全体员工缴付的10万元年金在应纳税所得额中全额扣除。
税务稽查人员在对达达有限公司检查后,指出该公司扣缴个人所得税和计缴企业所得税时对年金的税收处理均存在问题。正确的方式应为:
个人所得税
罗先生个人每月个人负担的年金500元,准予按缴费工资计税基数的4%扣除年金280元(7000×4%),个人负担社保1000元符合扣除标准。其每月应缴纳个人所得税117元〔(7000-1000-280-3500)×10%-105〕,2017年全年应扣缴税款1404元。公司原按实发工资全年代扣1140元(每月95元)个人所得税,少代扣了税款。
公司按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比例,为罗先生缴付的7100元以及为其他职工缴付的年金缴费,在计入其个人账户时,职工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在以后领取年金时,由年金托管人代扣代缴其应纳的个人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
达达有限公司2017年度为罗先生等全体员工支付的10万元补充养老保险费(年金),准予在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的上限为(150×5%)7.5万元,超过的2.5万元不准予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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