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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消费税:关于超豪华小汽车征收消费税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2017-0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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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些天速八热映,这部剧给小编最大的感受除了各种炫酷的车技就是各种豪车了。

不知道是不是因为这部影片带火了超豪华小汽车的消费税,近期不断有学员询问关于超豪华小汽车的消费税的问题,我们今天就带着大家重温一下。

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消费观念的不断改变,为了正确引导人们的合理的进行消费,同时秉承节能减排的目的,经国务院批准,从2016年12月1日起针对超豪华小汽车加征消费税。即:超豪华小汽车在生产(进口)环节按现行税率征收消费税的基础上,在零售环节将超豪华小汽车销售给消费者的单位和个人时加征一道消费税,税率为10%。

这里的超豪华小汽车有一个界定,我们认为单价在130万元以上的小汽车我们才划分为超豪华小汽车,也就是说单价在130万元以上的小汽车才会加征这道消费税。

以下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超豪华小汽车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具体公告: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超豪华小汽车加征消费税有关事项的通知》(财税〔2016〕129号)规定,自2016年12月1日起,对超豪华小汽车在零售环节加征10%的消费税。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从事超豪华小汽车零售的消费税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未办理消费税税种登记的,应按主管税务机关的要求及时办理税种登记。

二、2016年12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超豪华小汽车,应按月填报《其他应税消费品消费税纳税申报表》(见附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消费税。

三、2016年11月30日(含)之前已签订汽车销售合同但未交付实物的超豪华小汽车,纳税人自2016年12月1日(含)起5个工作日内,应持已签订的汽车销售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主管税务机关对合同原件和复印件内容核对无误后,复印件留存,原件退回纳税人。

对2016年11月30日(含)之前已签订汽车销售合同但未备案以及未按规定时限备案的,应当缴纳零售环节消费税。

四、备案的汽车销售合同中的“购车人、厂牌型号”等内容,应与纳税人交付实物时开具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中的“购买方名称及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厂牌型号”栏目内容对应一致。不一致的,应当缴纳零售环节消费税。

五、本公告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档化妆品消费税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6号)附件同时废止。

写到这里小编只能默默的泪目,我和这个税之间就差一辆豪车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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