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职给的一次性补偿收入,是否需要缴个人所得税呢?
来源: 浙江税务
2025-1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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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这笔钱需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呢?如果需要,又应该如何计算?让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
解除劳动合同一次性补偿收入是指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
解除劳动合同一次性补偿收入在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
超过3倍数额的部分,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
个人所得税税率表(综合所得适用)

● 小王离职后收到了18万元的解除劳动合同一次性补偿收入,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为7万元。
免征部分70000元×3=210000元
210000元>180000元
小王取得的解除劳动合同一次性补偿收入在免征范围内,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
● 小张离职后收到了22万元的解除劳动合同一次性补偿收入,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为7万元。
免征部分70000元×3=210000元
应纳税所得额220000元-210000元=10000元
个人所得税10000元×3%=3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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