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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常见误区

来源: 浙江税务 2025-11-05
普通

在企业所得税申报实务中,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错误适用极易引发涉税风险。为帮助企业精准理解并适用该政策,以下对几个常见误区进行深度解析。

误区一:工业企业与其他企业判定标准不同

错误认知:不少企业认为工业企业和其他类型企业的小型微利企业判定标准存在差异。

政策纠正: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起,工业企业与其他企业的小型微利企业判定标准已完全统一,需同时满足三个条件: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 300 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 300 人、资产总额不超过 5000 万元。这一调整简化了判定逻辑,让企业无需再区分行业类别,仅需对照统一标准即可判断是否符合条件。

误区二:享受优惠无需留存备查资料

错误认知:部分企业误以为申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减免时,无需准备留存备查资料。

政策纠正:根据规定,企业享受该优惠政策需留存以下资料备查:

所从事行业不属于限制和禁止行业的说明;

从业人数的计算过程;

资产总额的计算过程。

留存备查资料是税务机关后续管理的重要依据,企业需规范整理、妥善保管,以应对可能的税务核查。

误区三:二级分支机构可单独享受优惠

错误认知:一些视同独立纳税人缴税的二级分支机构,认为自身可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减免政策。

政策纠正:现行企业所得税实行法人税制,企业应以法人为主体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如二级分支机构),需汇总到企业总机构,由总机构统一计算应纳税款并享受优惠政策。分支机构因不具备法人资格,无法单独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

误区四:劳务派遣单位从业人数含派出人员

错误认知:劳务派遣单位在统计小型微利企业从业人数时,将派出人员纳入计算。

政策纠正:鉴于接受劳务派遣的企业已将劳务派遣用工计入其从业人数,为避免重复计算,劳务派遣单位的从业人数不包含已派出人员。小型微利企业的从业人数计算,需明确区分 “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 和 “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劳务派遣单位需特别注意剔除已派出人员,确保数据准确。

误区五:“应纳税所得额” 等同于 “实际利润额”

错误认知:企业常将 “应纳税所得额” 与 “实际利润额” 混为一谈。

政策纠正:二者存在明显区别:

应纳税所得额: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是企业纳税申报时的核心计税依据。

实际利润额:企业分月或分季预缴企业所得税时,按照月度或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主要用于预缴申报环节。

企业需清晰区分二者概念,避免因混淆导致申报错误。

政策依据:上述解析的政策依据主要包括《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 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3 年第 12 号)、《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管理目录(2017 年版)》(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8 年第 23 号附件)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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