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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综合利用与新型墙体材料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来源: 上海税务 2025-10-24
普通

企业资源综合利用与新型墙体材料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你了解吗?一起来看看吧!

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享受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资格主体必须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无法申请。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提供资源综合利用劳务,可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退税比例需严格依据《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2022年版)》确定,共分为五档:90%、70%、50%、30% 及全额退税。

新型墙体材料的即征即退政策

纳税人销售自产的列入《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新型墙体材料目录》的新型墙体材料,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50%的政策。

申请这两项政策,企业需要满足哪些核心条件?

两类政策的申请条件既有共通点,也有各自的特殊要求哦~

共通点

1.企业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提供资源综合利用劳务,自产的新型墙体材料不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的淘汰类、限制类项目。

2.不属于生态环境部《环境保护综合名录》中的“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或重污染工艺。

3.纳税信用等级不为 C 级或 D 级。

4.需单独核算享受政策的产品销售额与对应应纳税额,若与其他业务混算则无法享受优惠。

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条件

1. 纳税人在境内收购的再生资源,应按规定从销售方取得增值税发票;适用免税政策的,应按规定从销售方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销售方为依法依规无法申领发票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自然人,应取得销售方开具的收款凭证及收购方内部凭证,或者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小额零星经营业务是指自然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按次起征点的业务。

纳税人从境外收购的再生资源,应按规定取得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或者从销售方取得具有发票性质的收款凭证、相关税费缴纳凭证。

TIPS

纳税人应当取得上述发票或凭证而未取得的,该部分再生资源对应产品的销售收入不得适用本公告的即征即退规定。

11

纳税人应当在当期销售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销售收入中剔除不得适用即征即退政策部分的销售收入后,计算可申请的即征即退税额。

22

2.纳税人应建立再生资源收购台账,留存备查。

11

3.销售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不属于发展改革委《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的淘汰类、限制类项目。

4.销售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不属于生态环境部《环境保护综合名录》中的“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或重污染工艺。

5.综合利用的资源,属于生态环境部《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列明的危险废物的,应当取得省级或市级生态环境部门颁发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且许可经营范围包括该危险废物的利用。

6.纳税信用级别不为C级或D级。

7.纳税人申请享受本公告规定的即征即退政策时,申请退税税款所属期前6个月(含所属期当期)不得发生下列情形:

11

纳税人在办理退税事宜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其符合本条规定的上述条件以及《目录》规定的技术标准和相关条件的书面声明,并在书面声明中如实注明未取得发票或相关凭证以及接受环保、税收处罚等情况。未提供书面声明的,税务机关不得给予退税。

新型墙体材料政策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条件

企业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其符合上述条件(产品合规、信用良好、单独核算)的书面声明材料。如果因违反税收、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受到处罚(警告或单次1万元以下罚款除外),那么自处罚决定下达的次月起36个月内,将不得享受此项即征即退政策。

政策依据

1.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0号)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型墙体材料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7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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