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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微经营主体减免税政策常见误区

来源: 上海税务 2025-09-12
普通

小微企业在申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时,存在一些常见误区,错误适用政策可能还会带来涉税风险。本文给大家总结5个注意事项,快来看看吧。

01
误区1

小规模纳税人一次性收取的不动产租金收入,可在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月收入不超过10万元的,可享受免税政策。

正解: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第三条规定,其他个人一次性收取的不动产租金对应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不超过1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除其他个人外的小规模纳税人不可分摊收入适用免税政策。纳税人提供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02
误区2

小规模纳税人跨区(县)提供建筑服务,必须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

正解: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第九条规定,按照现行规定应当预缴增值税税款的小规模纳税人,凡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当期无需预缴税款。

03
误区3

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分支机构可单独享受“六税两费”减免。

正解:企业所得税实行法人税制,由总机构统一计算包括汇总纳税企业所属各个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在内的全部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额,以法人机构为整体判断是否属于小型微利企业。企业所属各个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应当根据总机构是否属于小型微利企业来申报享受减免优惠。

04
误区4

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一定不能享受“六税两费”减免政策。

正解: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规定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自一般纳税人生效之日起不再按照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六税两费”减免政策。但纳税人如果符合政策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和新设立企业的情形,或登记为个体工商户,仍可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

05
误区5

新设立企业首次汇算清缴后,对首次汇算清缴申报前已按规定缴纳“六税两费”,需要更正申报。

正解: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新设立企业按规定办理首次汇算清缴申报前,已按规定申报缴纳“六税两费”的,不再根据首次汇算清缴结果进行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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