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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会计们看过来,八月纳税申报您有以下几点要注意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2017-0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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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告别了炎热又繁忙的七月,清爽的八月开始了。那么在八月里企业纳税申报又有了哪些变动和调整呢?会计们在进行申报时又有哪些细节需要加以注意呢?一起来看一看。

    8月征期重要事项

    1、八月份增值税等申报不延期,截止日期仍为15日;

    2、申报缴纳资源税、按期汇总缴纳纳税人和电子应税凭证纳税人申报缴纳印花税;

    (征期时间:2017-8-1至2017-8-10)

    3、申报缴纳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文化事业建设费、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印花税;

    (征期时间:2017-8-1至2017-8-15)

    4、申报缴纳2017年度车船税;

    (征期时间:2017-8-1至2017-8-31)

    文化事业建设费有免征优惠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25号)。

    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单位(以下简称缴纳义务人)应按照提供广告服务取得的计费销售额和3%的费率计算应缴费额,计算公式如下:

    应缴费额=计费销售额×3%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按季纳税6万元)的企业和非企业性单位提供的应税服务,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自2015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对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以及按季纳税的季度销售额不超过9万元(含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提示:某些行业小会计不知有这一项,容易漏报造成税收罚款,千万注意检查。

    会计们看过来,八月纳税申报您有以下几点要注意

    纳税申报表变动

    为配合增值税税率简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9号,以下简称“19号公告”)对一般纳税人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进行了相应修改。纳税人不但需要关注有关修改要点,还要注意填报说明的相应变化,避免出现错误。

    一、增值税申报表表单变动情况

    (一)《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本期销售情况明细)中的“11%税率”栏次调整为两栏,分别为“4a栏次11%税率的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4b栏次11%税率的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

    (二)《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中的第8栏“其他”栏次调整为两栏,分别为“8a行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和“8b行其他”。

    二、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

    资料调整后填写说明

    抵扣农产品进项税额申报填列

    1、取得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符合条件申报抵扣的,以票面注明的增值税税额(税率为11%)为进项税额,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第1至3栏。

    2、取得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经稽核比对申报抵扣的,填列在附表二第5栏“其中: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栏。

    3、购入农业生产者自产农产品取得(开具)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及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购进农产品时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填入第6栏“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栏:“税额”栏=农产品销售发票或者收购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11%+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1%。

    会计们看过来,八月纳税申报您有以下几点要注意

    执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

    核定扣除办法的农产品进项税额申报填列规定。以下列口径计算当期允许抵扣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填入附表二第6栏“税额”栏,不填写“份数”“金额”。

    核定扣除采用投入产出法的计算,主要分以下几类:

    1、试点纳税人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货物的,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当期农产品耗用数量×农产品平均购买单价×扣除率/(1+扣除率)。

    扣除率为销售货物的适用税率。

    2、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直接销售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按照以下方法核定扣除:

    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当期销售农产品数量/(1-损耗率)×农产品平均购买单价×11%/(1+11%)。

    3、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用于生产经营且不构成货物实体的(包括包装物、辅助材料、燃料、低值易耗品等),增值税进项税额按照以下方法核定扣除:

    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当期耗用农产品数量×农产品平均购买单价×扣除率/(1+扣除率)。

    (1)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扣除率13%;

    (2)纳税人购进农产品除上述外,扣除率为11%。

    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抵扣申报填列新增8a“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栏,填写纳税人将购进的农产品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税率时,为维持原农产品扣除力度不变加计扣除的农产品进项税额。该栏不填写“份数”“金额”,执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农产品进项税额不填列在该栏。

    取得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以票面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填入附表二第1至3栏,当期生产领用时可加计扣除部分按“当期生产领用农产品已按11%税率抵扣税额÷11%×(简并税率前的扣除率-11%)”计算税额填入第8a栏“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和“税额”栏,不填写“份数”“金额”;

    取得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及小规模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1%计算进项税额,填入第6栏“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的“税额”栏,当期生产领用时可加计扣除部分按“当期生产领用农产品已按11%扣除率抵扣税额” ÷11%×(简并税率前的扣除率-11%)”计算税额填入第8a栏“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和“税额”栏,不填写“份数”“金额”;

    取得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以票面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填入附表二第5栏“其中: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当期生产领用时可加计扣除部分按“当期生产领用农产品已按11%税率抵扣税额÷11%×(简并税率前的扣除率-11%)”计算税额填入第8a栏“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和“税额”栏,不填写“份数”“金额”。

    未分别核算用于生产销售17%税率货物和其他货物服务的农产品申报填列按照财税﹝2017﹞37号第二项第五条规定,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既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税率货物又用于生产销售其他货物服务的,应当分别核算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税率货物和其他货物服务的农产品进项税额。未分别核算的,统一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或以农产品收购发票或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补充提醒:8月份是个小征期,在国税主要是一般纳税人需要按月申报;按季申报的小规模纳税人本月只需要登录税控系统抄报,不用网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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