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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税收优惠常见问题解答 会计不看会后悔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2017-0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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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经济发展越来越快,各类型高新企业,高新技术以及高新产品犹如雨后春笋般,国家为鼓励高新技术发展,对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凡是符合财税〔2015〕119号对研究开发费税前扣除的其他限定性规定,即可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税收优惠。例如,税法规定研发费用可实行150%加计扣除政策,如果企业当年开发新产品研发费用实际支出为100元,就可按150元(100×150%)在税前进行扣除,以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

然而对于这一惠民政策,仍有很多企业及财务相关人员因对政策理解不透彻在申请加计扣除时产生了一系列问题,为企业带来损失。考虑到这一点,下面特别为大家整理、汇总了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税收优惠常见问答,以便帮助大家更好地为企业谋福利。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税收优惠常见问题解答 会计不看会后悔

问题一:当前会计年度企业如果亏损了还可不可以享受研究开发费的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解答:可以,只要是企业在该会计年度发生的研发费用,无论企业当年是盈利还是亏损,都可以进行相关费用的加计扣除。

依据: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第八条规定,关于技术开发费的加计扣除形成的亏损处理。企业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部分已形成企业年度亏损,可以用以后年度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

问题二:企业从事研发活动但未形成成果,研发费用是否仍可以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解答:可以,企业从事研发活动不管是否形成研究成果,活动的研发费用均可以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依据: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本通知所称研发活动,是指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工艺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系统性活动。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本年度实际发生额的50%,从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在税前摊销。

问题三:企业在研发活动中使用的仪器、设备在享受加速折旧政策的同时能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吗?

解答:可以同时享受两种优惠政策。

依据: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4号)规定,企业在2014年1月1日后购进并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可以一次性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允许按不低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折旧年限的60%缩短折旧年限,或选择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进行加速折旧。同时,该文件规定,企业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已享受加速折旧优惠政策的,在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时,就已经进行会计处理的折旧、费用等金额进行加计扣除。

问题四: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在企业所得税预缴时就可以享受吗?

解答:不可以,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只能在企业所得税汇缴时享受,不得在预缴时享受。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2015年第76号),附件1: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管理目录(2015年版)。第14项: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在汇缴时享受。

问题五:委托外单位开发的研发费用是否全部都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

解答:否,对于企业委托外部进行研发活动,国家对此作了严格规定,对于国内的委托开发,只允许税前加计扣除实际发生额的80%;而对于境外的委托开发,则不允许税前加计扣除。

依据: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第二条特别事项的处理:企业委托外部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研发费用并计算加计扣除,受托方不得再进行加计扣除。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实际发生额应按照独立交易原则确定。委托方与受托方存在关联关系的,受托方应向委托方提供研发项目费用支出明细情况。企业委托境外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不得加计扣除。

问题六:企业单独与其他单位共同合作开发的项目可以享受加计扣除吗?

解答:可以,企业和其他单位共同合作开发的项目也可以按照自身实际承担的研发费用按比例进行加计扣除。

依据: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第二条特别事项的处理:企业共同合作开发的项目,由合作各方就自身实际承担的研发费用分别计算加计扣除。

问题七:企业的相关创意设计活动允许税前加计扣除吗?

解答:允许。

依据: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第二条特别事项的处理,4.企业为获得创新性、创意性、突破性的产品进行创意设计活动而发生的相关费用,可按照规定进行税前加计扣除。创意设计活动,指多媒体软件、动漫游戏软件开发,数字动漫、游戏设计制作;房屋建筑工程设计(绿色建筑评价标准为三星)、风景园林工程专项设计;工业设计、多媒体设计、动漫及衍生产品设计、模型设计等。

问题八: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进行的不同研发项目可以汇总核算吗?

解答:不可以,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进行多项研发活动的,可申请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应按照不同研发项目分别归集进行,而不可以因为方便快捷汇就总核算。

依据: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规定:三、会计核算与管理。1.企业应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要求,对研发支出进行会计处理;同时,对享受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按研发项目设置辅助账,准确归集核算当年可加计扣除的各项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

问题九:企业仍然需要对研究开发费用实行专账管理吗?

解答:不需要,此次政策调整,只是要求企业在现有会计科目基础上,按照研发支出科目设置辅助账和在年末填制汇总分析填报研发支出辅助账汇总表。辅助账比专账简化的多,企业的核算管理更为简便,降低加计扣除计算难度,也减轻了申报纳税工作难度。

依据: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三、会计核算与管理。企业应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要求,对研发支出进行会计处理;同时,对享受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按研发项目设置辅助账,准确归集核算当年可加计扣除的各项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同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文件第五条,核算要求。企业应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要求,对研发支出进行会计处理。研发项目立项时应设置研发支出辅助账,由企业留存备查;年末汇总分析填报研发支出辅助账汇总表,并在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的同时随附注一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研发支出辅助账、研发支出辅助账汇总表可参照本公告所附样式(见附件)编制。

问题十:企业在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后就不得再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了吗?

解答:不一定,企业只要符合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在2016年1月1日以后未及时享受该项税收优惠的,可在汇算清缴期后三年内追溯享受并履行备案手续。

依据: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第五条,管理事项及征管要求。4.企业符合本通知规定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条件而在2016年1月1日以后未能及时享受该项税收优惠的,可以追溯享受并履行备案手续,追溯期限最长为3年。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税收优惠常见问题解答 会计不看会后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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