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APP
首页 > 会计实务 > 会计人员 > 会计培训
  • 在企业所得税方面,是否视同销售,是否可以做业务招待费和广告费的基数?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2019-01-23
    普通

    问:

    公司外购商品用于员工福利,已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在企业所得税方面,是否视同销售,是否可以做业务招待费和广告费的基数?

    答:

    以外购商品发放给职工作为福利,在增值税上不视同销售计提销项税,而是做进项税额转出处理。企业所得税上视同销售确认收入,同时确认视同销售成本,均按照购入价格确认收入与成本,且按照会计准则的要求,会计上无需做销售收入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 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这里的收入包括:第1行“销售(营业)收入合计”:金额为本表第2+13行。本行数据作为计算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扣除限额的计算基数。其中第2行“营业收入”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第13行为“视同销售收入”。 根据以上规定,计算企业所得税中广告费用时,“视同销售收入”应包括在销售(营业)收入之内。

    财税实务会员年度VIP特权

    1000+收费课程免费听

    在线答疑服务

    真账实训系统免费使用

    点击图片了解详情>>


    相关推荐:

    【工业会计总攻略】相知期间费用,融入计提与摊销

    小微企业的标准发生重大变化!

    本文是正保会计网校原创文章,转载请注明来自正保会计网校。
    我要纠错】 责任编辑:星蒂
    3851 1 0
    全部评论(0打开APP查看全部 >
    今日热搜
    热点推荐:
    做账报税
    做账报税私教班第十一季
    加入会计实务交流圈

    微信识别二维码

    扫码找组织

    回复:资料包

    立即免费获取

    有奖原创征稿
    取消
    复制链接,粘贴给您的好友

    复制链接,在微信、QQ等聊天窗口即可将此信息分享给朋友
    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