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财税汇(20181011)
【每日财税要闻】
1.税务总局发文废止《关于海洋石油税务系统管理体制调整问题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加强税务稽查工作的意见》、《关于注册税务师行业建立公告制度的通知》、《税务师事务所职业风险基金管理办法》等四部规范性文件。
2.国务院印发《关于在全国推开“证照分离”改革的通知》,从11月10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对第一批106项涉企行政审批事项,分别按照直接取消审批、审批改为备案、实行告知承诺、优化准入服务等四种方式,实施“证照分离”改革。
3.国家统计局、科学技术部和财政部联合发布《2017年全国科技经费投入统计公报》(以下简称《公报》)。《公报》显示,2017年我国研究与试验发展(R&D)经费投入总量超1.76万亿元,同比增长12.3%,增速较上年提高1.7个百分点;R&D经费投入强度(R&D经费与国民生产总值的比值)达到2.13%,再创历史新高。
(以上信息来源:国税总局、中国政府网、人民日报网站)
【实务技巧】
享受安置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后续管理措施有哪些?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33号)规定:“第十一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于每年2月底之前,在其网站或办税服务厅,将本地区上一年度享受安置残疾人增值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信息,按下列项目予以公示:纳税人名称、纳税人识别号、法人代表、计算退税的残疾人职工人次等。
第十二条 享受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对能证明或印证符合政策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负有留存备查义务。纳税人在税务机关后续管理中不能提供相关材料的,不得继续享受优惠政策。税务机关应追缴其相应纳税期内已享受的增值税退税,并依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 各地税务机关要加强税收优惠政策落实情况的后续管理,对纳税人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检查发现纳税人不符合财税〔2016〕52号文件规定的,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四条 本办法实施前已办理税收优惠资格备案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检查其已备案资料是否满足本办法第三条规定,残疾人信息是否已按第四条规定录入信息系统,如有缺失,应要求纳税人补充报送备案资料,补录信息。
第十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应定期或不定期在征管系统中对残疾人信息进行比对,发现异常的,按相关规定处理。
……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以上信息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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