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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购入不动产分期抵扣进项税财税处理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2018-0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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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常常有学员在财税问答平台上提问有关购入不动产分期抵扣进项税的财税处理,今天我们就一起探讨一下吧!

    一、会计处理

    购进不动产或不动产在建工程按规定进项税额分年抵扣的账务处理。一般纳税人自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或者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按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自取得之日起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应当按取得成本,借记“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等科目,按当期可抵扣的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以后期间可抵扣的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科目,按应付或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应付账款”、“应付票据”、“银行存款”等科目。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待以后期间允许抵扣时,按允许抵扣的金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科目。

    二、税务处理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在会计制度上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以及2016年5月1日后发生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应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为60%,第二年抵扣比例为40%。

    取得的不动产,包括以直接购买、接受捐赠、接受投资入股以及抵债等各种形式取得的不动产。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融资租入的不动产,以及在施工现场修建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其进项税额不适用上述分2年抵扣的规定。

    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购进货物和设计服务、建筑服务,用于新建不动产,或者用于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并增加不动产原值超过50%的,其进项税额依照有关规定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三、举例说明

    某公司购入办公楼,按固定资产核算。共支付价款和相关税费7000万元(其中含增值税250万元)。作如下账务处理:(单位:万元)

    取得不动产

    借:固定资产675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150

        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100

        贷:银行存款7000

    第二年允许抵扣剩余的增值税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100

        贷: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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