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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旧收入准则如何进行衔接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2017-10-23
普通

在企业执行新收入准则后,就不用再执行2006年2月15日印发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和《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以及2006年10月30日印发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应用指南》。在新旧准则转换时,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首次执行新收入准则时,应调整当年年初的财务信息

首次执行新《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的企业,应当根据首次执行新收入准则的累计影响数,调整首次执行新收入准则当年年初留存收益及财务报表其他相关项目金额,企业可以仅对在首次执行日尚未完成的合同的累积影响数进行调整。

2.对可比期间信息不予调整

对财务信息进行调整时,可比期间信息可不予调整。同时,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与收入相关会计准则制度的原规定相比,执行本准则对当期财务报表相关项目的影响金额,如有重大影响的,还需披露其原因。

3.母子公司分别执行新收入准则的情况

母公司执行新收入准则、但子公司尚未执行新收入准则的,母公司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应当按照新收入准则规定调整子公司的财务报表。母公司尚未执行新收入准则、而子公司已执行新收入准则的,母公司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可以将子公司的财务报表按照母公司的会计政策进行调整后合并,也可以将子公司按照新收入准则编制的财务报表直接合并,母公司将子公司按照新收入准则编制的财务报表直接合并的,应当在合并财务报表中披露该事实,并且对母公司和子公司的会计政策及其他相关信息分别进行披露。

企业对合营企业和联营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的,比照上述原则进行处理,但不切实可行的除外。

4.施行新准则前的合同变更

对于最早可比期间期初之前或首次执行本准则当年年初之前发生的合同变更,企业可予以简化处理,即无需按照新收入准则有关合同变更的规定进行追溯调整,而是根据合同变更的最终安排,识别已履行的和尚未履行的履约义务、确定交易价格以及在已履行的和尚未履行的履约义务之间分摊交易价格。

企业采用该简化处理方法的,应当对所有合同一致采用,并且在附注中披露该事实以及在合理范围内对采用该简化处理方法的影响所作的定性分析。

5.新收入准则与现行其他准则的联系

新收入准则将“合同履约成本”确认为资产,与现行《存货》的概念存在一些区别,在选择适用准则时应根据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其对与合同相关的资产的减值问题也做了专门的规定,在对与合同有关的资产或资产组进行减值测试时,新收入准则比《资产减值准则》更有优先级;企业以存货换取客户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的,按照新收入准则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其他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按照《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新收入准则的方向是从合同出发,对相关事项进行规范。其对与合同、收入相关的事项也有比较详细的规定,这些规定又与其他准则存在交叉的情况,我们在选择适用的准则时应审视相关事项与合同、收入的相关程度,对新收入准则已经规范的内容应按照新收入准则的规定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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