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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奖励积分”的增值税处理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2018-0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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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起“奖励积分”,相信每个人都不会陌生,无论是信用卡积分、手机通讯积分、还是在商场累计购物的积分,都会时时在我们身边发生。但是“奖励积分”的】增值税是如何处理的你又是否清楚了解呢?今天就让我们一起来学习一下!

授予客户奖励积分业务,是企业在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的同时授予客户积分,客户在满足一定条件后用奖励积分兑换企业或第三方提供的免费或者折扣后的商品和服务,而对于销售商家来讲,积分奖励可以提高购买方的忠诚度,促进提高销售额。

“奖励积分”的增值税处理

该业务一般包括两个环节,其一是购买方消费后取得积分,其二是购买方用积分兑换商品或者服务。当然客户也可能由于种种原因放弃积分兑换。

一、积分配送时的增值税处理

在发生销售行为时,销售方不可能以扣减积分后的价值开具发票,开具的发票应该等于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所以在这个环节,销售商家一般会按实际收取的价款全额确认销售收入并计算缴纳增值税。

二、积分兑换时的增值税处理

在积分兑换商品或服务的环节,对于涉及的增值税处理就有比较大的争议,主流的两种观点如下:

1、第一种:积分兑换商品或服务应按视同销售处理确认增值税销项税额,即用积分兑换商品属于《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所规定的: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需要视同销售处理。

2、第二种:积分兑换商品或服务属于递延收益的实现,不确认销售额,也不产生增值税纳税义务,积分兑换商品或者服务时,不再开具增值税发票,或者仅就另外收取的价款开具发票。这种观点借鉴了《财政部关于做好执行会计准则企业2008年年报工作的通知》(财会函[2008]60号)中关于“销售积分”的会计处理:企业在销售产品或提供劳务的同时授予客户奖励积分的,应当将销售取得的货款或应收货款在商品销售或劳务提供产生的收入与奖励积分之间进行分配,与奖励积分相关的部分应首先作为递延收益,待客户兑换奖励积分或失效时,结转计入当期损益。

“奖励积分”的增值税处理

而似乎第二种观点更让人认同,原因如下:

1、积分兑换的商品或服务并不属于“无偿赠送”。在购买方获得这部分积分时,已经支付了对价,这部分对价既包括其获得的商品和服务,也包括其获得的积分对应的价格。

2、销售方已经就积分获得的价款在积分配送环节缴纳过增值税,如果在积分兑换环节再缴纳一次增值税,那么同一笔价款就征收了两次的增值税,属于重复征税。

在《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中规定:航空运输企业提供的旅客利用里程积分兑换的航空运输服务,不征收增值税。

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电信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4]43号)中规定:以积分兑换形式赠送的电信业服务,不征收增值税。

以上两个文件的相应规定,就是对第二种观点在政策中应用的印证。

但是,在实务中,各地税务局的执行口径也是有差异的,同一个业务,发生在不同的地区,运用的规则就不同。特别是那些政策中没有直接明确的情形,比如,以购买服务产生的积分兑换商品,以积分兑换第三方的商品或服务,可能会涉及不同增值税税目的切换,税率也可能产生变化,所以税务机关在进行税务认定时就会更加的困难。因此,销售积分兑换商品或者服务的增值税处理,还有待于总局给予一个明确的规定,否则实务中的税企争议还将继续存在。

“奖励积分”的增值税处理

三、积分时效时的增值税处理

逾期失效的积分由于在授予积分环节已经按全额计提了销项税额,在积分逾期失效时不会产生增值税。即此时失效积分对应的递延收益应全额结转为主营业务收入。

“奖励积分”的难点就在于积分兑换时是否纳税,个人认为以积分兑换产生积分的应税商品和服务时不涉及增值税,而以积分兑换不同税率和第三方的商品或服务时,应视同销售进行增值税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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