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2月份起执行的财税新政
转眼间2018年的第一个月份已经接近尾声,各位小会计们相比2017年是否有了进步呢?对于会计知识的掌握是否也有增多呢?即将到来的二月要实施一系列财税新政值得大家关注,快来一起看一看。
一、《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发布 2月1日起施行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专用发票的行业扩围了
国家税务总局于2017年12月18日发布了《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5号)。公告规定,自2018年2月1日起,月销售额超过3万元(或季销售额超过9万元)的工业以及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简称试点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自行开具。
试点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地税机关申请代开。
试点纳税人应当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内将所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所涉及的税款,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在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当将当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销售额,按照3%和5%的征收率,分别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第2栏和第5栏“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含税销售额”的“本期数”相应栏次中。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发布 2017年度汇算清缴开始执行 汇算清缴报表变化
2017年12月29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的公告》,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进行了修改。
申报表的变化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根据政策变化对部分表单和数据项进行了调整
为落实捐赠支出扣除政策、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高新技术企业和软件、集成电路企业优惠政策等一系列税收政策,修订了《捐赠支出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70)、《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情况及明细表》(A107041)、《软件、集成电路企业优惠情况及明细表》(A107042)等表单,调整了《期间费用明细表》(A10400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A105000)、《企业重组及递延纳税事项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100)、《特殊行业准备金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120)、《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优惠明细表》(A107011)、《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明细表》(A107030)等表单的部分数据项。
(二)对部分表单进行了精简
为减轻纳税人填报负担,取消原有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明细表》(A105081)、《资产损失(专项申报)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91)、《综合利用资源生产产品取得的收入优惠明细表》(A107012)和《金融、保险等机构取得的涉农利息、保费收入优惠明细表》(A107013)等4张表单。
(三)对部分表单的数据项进行了优化
为减少涉税信息重复填报,对《企业基础信息表》(A000000)、《资产折旧、摊销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80)、《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90)、《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0)、《所得减免优惠明细表》(A107020)、《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A107040)、《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A109010)等表单的数据项进行了调整和优化。
(四)对部分表单数据项的填报口径和逻辑关系进行了优化和明确
根据企业所得税政策调整和实施情况,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A100000)、《职工薪酬支出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50)、《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明细表》(A106000)、《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明细表》(A108000)、《境外所得纳税调整后所得明细表》(A108010)、《境外分支机构弥补亏损明细表》(A108020)、《跨年度结转抵免境外所得税明细表》(A108030)、《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年度分摊企业所得税明细表》(A109000)部分数据项的填报口径和逻辑关系进行了优化和明确。
《公告》适用于纳税人2017年度及以后年度汇算清缴。
三、《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发布 2018年2月1日起施行 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进行了调整
国家税务总局2017年12月29日发布《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53号),公告明确了自2018年2月1日起,废止增值税纳税申报附列资料中的《固定资产(不含不动产)进项税额抵扣情况表》和《本期抵扣进项税额结构明细表》。
四、《关于扩大赋予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的公告》自2018年2月1日起执行
为进一步增强企业发展活力和竞争力,促进加工贸易转型升级和贸易便利化,税务总局、财政部和海关总署决定扩大赋予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并共同制定了《关于扩大赋予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的公告》,自2018年2月1日起执行。
《公告》除引入退出机制外,基本上延续了《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海关总署关于开展赋予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海关总署公告 2016年第65号)的试点政策。
《公告》主要内容有两个方面:
(一)扩大试点的区域范围。包括浙江宁波出口加工区、成都高新综合保税区、阿拉山口综合保税区、广西北海出口加工区、北京天竺综合保税区、上海闵行出口加工区、郴州综合保税区、辽宁大连出口加工区、福州保税港区、福州出口加工区、青岛前湾保税港区、武汉东湖综合保税区、无锡高新区综合保税区、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综合保税区、镇江综合保税区、淮安综合保税区、吴江综合保税区17个海关特殊监管区域。
(二)退出机制的内容。
一是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满36个月的企业可申请退出试点。
二是退出试点后,恢复执行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非试点企业税收政策且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试点。
三是申请退出试点企业应提前向主管税务机关和主管海关递交退出试点申请,经主管税务机关和主管海关核准后启动退出试点工作。
四是试点企业在退出前,应结清税款(包括征税税款、出口退税税款),方可办理退出手续。
五是对区内企业退出试点前的增值税留抵税额不予抵扣或退还,转成本处理。
六是退出试点的企业,除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外,不得领用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五、《企业年金办法》2月起施行 退休后或可多领一份收入
日前,人社部、财政部联合印发了《企业年金办法》(以下简称36号令),对2004年出台的《企业年金试行办法》进行修订,并将于今年2月1日起施行。
企业年金指企业及其职工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通过集体协商自主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企业年金可以享受国家税收优惠政策。符合国家规定的缴费部分,企业缴费可以在税前扣除,个人缴费可以从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企业年金办法》不仅适用于城镇各类企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其他用人单位及其职工,都可以建立企业年金。职工达到领取条件后,可以按月、分次或者一次性领取企业年金,也可以购买商业养老保险产品。
六、《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出台 2月1日起施行
日前,国家税务总局公布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下简称《办法》),《办法》规定,一般纳税人将由审批制改为登记制,并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
《办法》在内容上主要有以下变化:
一是取消行政审批。取消了税务机关审批环节,将审批制改为登记制,主管税务机关在对纳税人递交的登记资料信息进行核对确认后,纳税人即可成为一般纳税人。
二是简化办事程序。简化了办理登记所需的资料及税务机关办事流程。
三是适应税制改革。《办法》中涉及到政策差异的条款内容未列举明细规定,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按照政策规定”概括。
《办法》还完善了年应税销售额的定义;明确了不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的纳税人范围;明确了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的程序,明确了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办理有关手续的时限及相关管理要求;明确了一般纳税人生效之日可由纳税人自行选择。
俗话说无规矩不成方圆,各行各业都有自己需要遵守的规定,对于会计人来说,不定期发布的各项新政就是约束会计人的“准绳”。在工作中只有掌握了基本政策才能更好的开展各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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