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现行对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的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暂免征收增值税、营业税的基础上,从今年10月1日至2015年底,将月销售额2—3万的也纳入暂免征税范围。另外,对小微企业从事国家鼓励类项目,进口自用且国内不能生产的先进设备,免征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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