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解析>>办公用品不是万能的挡箭牌
办公用品发票不是万能的挡箭牌,一张发票终究不能瞒天过海。注意了,税务对那些明显地费用包装手段是不予认可的。发票只是形式,税务稽查还要看费用的实质。如果企业不能就发生的办公用品费提供采购明细,税务可能会对其进行纳税调整。
【税务要求】
√大额的办公费提供小票。
√认实质不认形式,按人头框算办公用品支出。
【案例分析】
吉祥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祥公司”)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9年7月20日收到业务人员报销办公费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票面注明税率13%,税额0.13万元,价税合计金额1.13万元,“货物或应税劳务”栏填写“办公用品”(无明细清单),该公司财务人员以不符合税法规定的发票不得进行财务报销为由拒收。请问财务人员处理是否正确?
☞税法依据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国务院令2010年第587号)第二十条规定,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案例解析
根据本案的资料:吉祥公司2019年7月20日收到业务人员报销办公费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或应税劳务”栏填写“办公用品”(无明细清单),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规定,应通过开票系统开具办公用品内容清单或明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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