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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出纳必备!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2021-0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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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纳人员一定要知道的现金管理暂行条例!跟着小编一起看看吧~

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出纳必备!

一、现金使用的范围

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出纳必备!

二、库存现金的使用限制

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出纳必备!

转账结算凭证在经济往来中,具有同现金相同的支付能力。 

开户单位在销售活动中,不得对现金结算给予比转账结算优惠待遇; 

不得拒收支票、银行汇票和银行本票。 

具备条件的银行应当接受开户单位的委托,开展代发工资、转存储蓄业务。 

三、库存现金限额的规定

●一般:3天至5天的日常零星开支所需的库存现金限额。 

●边远地区和交通不便地区的开户单位 : 多于5天,但不得超过15天的日常零星开支。 

●需要增加或者减少库存现金限额的,应当向开户银行提出申请,由开户银行核定。  

四、开户单位现金收支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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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法律责任 

(一)开户单位超出规定范围、限额使用现金的,开户银行应当依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责令其停止违法活动,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以罚款。 

(二)开户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开户银行应当依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予以警告或者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在一定期限内停止对该单位的贷款或者停止对该单位的现金支付:

(1)对现金结算给予比转账结算优惠待遇的;

(2)拒收支票、银行汇票和银行本票的;

(3)不采取转账结算方式购置国家规定的专项控制商品的;

(4)用不符合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凭证顶替库存现金的;

(5)用转账凭证套换现金的;

(6)编造用途套取现金的;

(7)互相借用现金的;

(8)利用账户替其他单位和个人套取现金的;

(9)将单位的现金收入按个人储蓄方式存入银行的;

(10)保留账外公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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