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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从业考试作弊后果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2019-09-25
普通

两高发布《关于办理组织考试作弊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出台《关于办理组织考试作弊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作弊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和有关法律适用问题作了全面、系统的规定,依法惩治组织考试作弊等犯罪,维护考试公平与秩序。

根据《基金法》第112条规定,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简称协会)履行的职责之一是“制定行业执业标准和业务规范,组织基金从业人员的从业考试、资质管理和业务培训”。协会向来非常重视该项工作,2015年7月,协会发布实施《基金从业资格考试管理办法》,进一步加强了基金从业人员资格考试的管理,完善了基金从业资格考试的管理流程,明确了考试违规违纪的处罚标准,定期发布违规违纪人名名单及处理情况。截至2019年8月底,协会共处理20批次,共计1762名基金从业资格考试违纪人员。今后,协会将继续围绕“自律 服务 创新”的宗旨,做好行业自律管理工作,服务行业规范发展。

协会转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考试作弊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供行业人员学习。    

转载自最高人民检察院官方网站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考试作弊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9年4月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65次会议、2019年6月28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9月4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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