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投资基金的起源与早期发展
投资基金的出现与世界经济的发展有着密切的关系,世界上第一只公认的证券投资基金——“海外及殖民地政府信托”(The Foreign And C010niaI Government Trust)诞生在1868年的英国。为了拓展海外殖民地的经济建设,英国政府批准成立了一家海外投资信托,由投资者集体出资、专职经理人负责管理和运作。为确保资本的安全和增值,还委托律师签订了文字契约,由此产生了一种新型的信托契约型的间接投资模式。它在许多方面为现代投资基金的产生奠定了基础。
投资基金真正的大发展却是在美国。1924年由200多名哈佛大学教授出资5万美元在波士顿成立的“马萨诸塞投资信托基金”(MassachuseRs Investment Trust)被公认为美国开放式公司型共同基金的鼻祖。1929年美国股市崩盘,随之而来经济大萧条,使刚刚起步的美国基金业遭受了重大打击。此后,美国国会通过了多部法律来保护投资者,建立了对证券市场(包括共同基金业)和金融市场的监管体制。1933年美国《证券法》(Securities Act of l933)要求基金募集时必须发布招募说明书,对基金进行描述。1934年美国《证券交易法》(Securities Exchange Act of l934)要求共同基金的销售商要受证券交易委员会(SEC)的监管,并且置于全美证券商协会(NASD)的管理权限之下,NASD对广告和销售设有具体规则。1940年《投资公司法》(Investment Advisers Act of1940)和1940年《投资顾问法》(Investor Advisers Act of l940)是美国关于共同基金的两部最重要的法律,不但规定了对投资公司的监管,而且规定了对基金投资顾问、基金销售商、投资公司董事、管理人员等的管理。
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各发达国家政府更加明确认识到投资基金业的重要性,以及基金对稳定金融市场所起的作用,从而大大提高了对投资基金业的重视程度。各国相继制定了一系列有关法规,对投资基金业加强了监管,为投资基金业的发展提供了良好的外部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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