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监会对基金托管人的监管措施
1.责令整改措施
依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的规定,基金托管人不再具备法定条件,或者未能勤勉尽责,在履行法定职责时存在重大失误的,中国证监会、中国银监会应当责令其改正;逾期未改正,或者其行为严重影响所托管基金的稳健运行、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上述金融监管机构可以区别情形,对其采取下列措施:
①限制业务活动,责令暂停办理新的基金托管业务
②责令更换负有责任的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托管人整改后,应当向上述金融监管机构提交报告;经验收,符合有关要求的,应当自验收完毕之日起3日内解除对其采取的有关措施。
2.取消托管资格措施
中国证监会、中国银监会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可以取消其基金托管资格:
①连续3年没有开展基金托管业务的
②违反本法规定,情节严重的
③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3.对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监管措施
依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①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②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③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
④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在6个月内选任新基金托管人;新基金托管人产生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资料,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新基金托管人或者临时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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