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管理人的从业人员证券投资的限制
为了防止基金管理人的从业人员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发生利益冲突,法律法规有必要限制其某些行为。传统上,法律禁止证券从业人员进行任何证券投资活动,以防止其利用内幕信息或者运用其管理的证券为自己牟取不正当利益,损害投资人利益。基金管理公司的从业人员买卖股票也受到严格禁止。
但是,绝对禁止基金从业人员买卖证券的管制方式不但剥夺了其通过资本市场增加财富的机会,同时也增加了监管难度和执法成本,并容易诱发道德风险如利甩未公开信息交易或者规避监管的行为。例如,对与基金从业人员具有紧密财产关系的配偶、父母、子女买卖证券的行为,就难以依法绝对禁止。
因此,2013年《证券投资基金法》借鉴发达国家的监管思路和做法:
(1)一方面允许基金从业人员进行证券投资。
(2)另一方面强化对其监管。
即在避免利益冲突的情况下,允许基金从业人员投资股票、债权、封闭式基金、可转债等证券。同时,要求相关人员进行事先申报,披露其投资行为,接受各方面的监督。
依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的规定,基金管理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其本人、配偶、利害关系人进行证券投资,应当事先向基金管理人申报,并不得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发生利益冲突。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建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进行证券投资的申报、登记、审查、处置等管理制度,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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