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工作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业务,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1.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基金除外),投资人按规定提交申购申请并全额交付款项的,申购申请即为成立。
2.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
4.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申购不成功或无效,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一般而言,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登记机构会在T+1日为投资者办理增加权益的登记手续,投资者自T+2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投资者赎回申请成交后,基金管理人应通过销售机构按规定向投资者支付赎回款项。对一般基金而言,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受理基金投资者有效赎回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具体根据基金品种和托管银行的处理速度存在不同)。投资者赎回基金份额成功后,登记机构一般在T+1日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益的登记手续。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3个工作日内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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