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金信息披露的原则
信息披露的原则体现在对披露内容和披露形式两方面的要求上。在披露内容上,要求遵循真实性原则、准确性原则、完整性原则、及时性原则和公平性原则;在披露形式上,要求遵循规范性原则、易解性原则和易得性原则。
1.披露内容方面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1)真实性原则。真实性原则是基金信息披露最根本、最重要的原则,它要求披露的信息应当以客观事实为基础,以没有扭曲和不加粉饰的方式反映真实状态。
(2)准确性原则。准确性原则要求用精确的语言披露信息,在内容和表达方式上不使人误解,不得使用模棱两可的语言。
(3)完整性原则。完整性原则要求披露可能影响投资者决策的某一具体信息时,必须对该信息的所有重要方面进行充分的披露,不仅披露对信息披露义务人有利的信息,更要披露对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利的各种风险因素。该原则要求充分披露重大信息,但并不是要求事无巨细地披露所有信息,因为这不仅将增加披露义务人的成本,也将增加投资者收集信息的成本和筛选有用信息的难度。
(4)及时性原则。及时陛原则要求以最快的速度公开信息,体现在基金管理人应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基金招募说明书、定期报告等文件,在重大事件发生之日起2日内披露临时报告。及时性原则还要求公开披露信息处于最新状态。为此,基金管理人还应定期更新招募说明书。
(5)公平性原则。公平性原则要求将信息向市场上所有的投资者平等公开地披露,而不是仅向个别机构或投资者披露。
2.披露形式方面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1)规范性原则。规范性原则要求基金信息必须按照法定的内容和格式进行披露,以保证披露信息的可比性。
(2)易解性原则。易解性原则要求信息披露的表述应当简明扼要、通俗易懂,避免使用冗长、技术性用语。
(3)易得性原则。易得性原则要求公开披露的信息易为一般公众投资者所获取。例如,我国目前基金信息披露采用了多种方式,包括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基金管理人网站披露信息,将信息披露文件备置于特定场所供投资者查阅或复制,直接邮寄给基金份额持有人等。
二、我国的基金信息披露制度体系
我国的基金信息披露制度体系可分为国家法律、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与自律规则四个层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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