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信息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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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信息披露义务主要体现在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相关的披露义务。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当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持有人大会,而管理人和托管人都不召集的时候,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此时,该类持有人应至少提前30日公告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时间、会议形式、审议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事项。会议召开后,如果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对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不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召集基金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履行相关的信息披露义务。
另外,有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需要由中介机构出具意见书。例如,会计师事务所需要对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报告、基金清算报告等进行审计,律师事务所需要对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清算报告等文件出具法律意见书。此时,该类中介机构应保证所出具文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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