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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法律法规》知识点:基金托管人信息披露义务(11.15)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2016-11-15

2016年基金从业资格考试第五次预约考试将于2016年12月17日开考,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学习基金从业。正保会计网校从论坛收集了基金从业《法律法规职业道德与业务规范》科目的知识点,希望能帮助大家顺利通过考试!

基金托管人的信息披露义务

基金托管人的信息披露义务主要是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具体涉及基金资产保管、代理清算交割、会计核算、净值复核、投资运作监督等环节。

(1)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前,将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登载在托管人网站上。

(2)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份额净值、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3)在基金半年度报告及年度报告中出具托管人报告,对报告期内托管人是否尽职尽责履行义务以及管理人是否遵规守约等情况做出声明。

(4)当基金发生涉及托管人及托管业务的重大事件时,例如,基金托管人的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负责人变动,该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1年内变动超过30%,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托管人的法定名称或住所发生变更,发生涉及托管业务的诉讼,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或托管人及其托管部门的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等等,托管人应当在事件发生之日起2日内编制并披露临时公告书,并报中国证监会及地方监管局备案。

(5)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至少提前30日公告大会的召开时间、会议形式、审议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事项。会议召开后,应将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并予公告。

(6)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时,应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同基金管理人一样,基金托管人也应建立健全各项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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