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将于2018年10月中下旬开展2018度正高级会计师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申报时间: 2018年8月27日至2018年9月21日(节假日除外)。
关于成都市2018年度正高级会计师任职资格评审工作有关事项的公告
四川省将于2018年10月中下旬开展2018度正高级会计师任职资格评审工作,我市为做好初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基本条件
申报人需满足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人社厅《关于印发的通知》(川财规[2018]9号)所规定的基本条件
二、申报
(一)申报对象
全省范围内从事会计专业技术工作的在职在岗人员(公务员不得参评),达到四川省正高级会计师任职资格评审条件的,均可申报我省正高级会计师任职资格评审。央属驻川单位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我省正高级会计师任职资格评审的,必须达到我省相关申报条件,且由国家主管部门出具委托函,经四川省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职改办)同意后,方可申报;自主开展职称评审的高校、科研院所、医疗卫生机构和其他具备独立评审权限的单位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我省正高级会计师任职资格评审的,必须达到我省相关申报条件,且由所在单位职改办出具委托函,经省高评委同意后,方可申报;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必须在单位岗位结构比例内进行申报(申报材料单位推荐意见中需明确正高级岗位空缺情况)。
(二)申报时间和地点
1.申报时间: 2018年8月27日至2018年9月21日(节假日除外)。
2.申报地点:
(1)按照人事档案隶属关系,各区(市)县申报人员在当地财政局提交申报材料(其中:事业单位专业技术申报人员在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交申报材料),经当地财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盖章后由当地财政部门报送至成都市财政局会计处(地址:成都市高新区锦城大道366号第三办公区2号楼21125B办公室);
(2)市本级申报人员将材料报送至成都市财政局会计处(其中:事业单位专业技术申报人员在成都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提交申报材料,地址:成都市高新区锦城大道366号第三办公区32426办公室);
(3)省级各部门、省属各企业和其他委托评审的直接将材料报送至省高评办(地址:成都市锦江区南新街16号省财政厅2号楼711办公室)。
(三)申报程序
1.公有制组织申报人员应当按照本文件规定准备相应申报材料,由所在单位对其个人相关情况及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由所在单位开具公示结果证明并盖章后,按照人事档案管理隶属关系,逐级报送至各区(市)县财政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者省、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各区(市)县财政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省、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审核、盖章。
2.非公有制组织专业技术人员申报不受本人人事档案是否由各级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以及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授权的单位代理(以下简称“人事档案代理”)的限制,按照个人申请、单位推荐、各级行业主管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的程序进行:
(1)已实施人事档案代理的,申报人应当按照本文件规定准备相应申报材料,由所在单位对其个人相关情况及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由所在单位开具公示结果证明并盖章后,推荐至相应人事档案代理机构。人事档案代理机构负责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报送相应财政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逐级审核、盖章。
(2)未实施人事档案代理的,申报人应当按照本文件规定准备相应申报材料,由所在单位对其个人相关情况及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由所在单位开具公示结果证明并盖章后,按所在单位属地原则推荐至工作单位所在区(市)县财政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并经逐级审核、盖章。
3.央属驻川单位申报人员按照本文件规定准备相应申报材料,由所在单位对其个人相关情况及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由所在单位出具公示结果证明并盖章后,报经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同意并出具委托函,然后经省职改办审核同意,再报送省高评办。
4.自主开展职称评审的高校、科研院所、医疗卫生机构和其他具备独立评审权限的单位申报人员按照本文件规定准备相应申报材料,由所在单位对其个人相关情况及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由所在单位出具公示结果证明并盖章后,单位职改部门出具委托函,经省高评委同意后,再报送省高评办。评审结束后,省高评办将评审结果反馈至申报单位职改部门。
(四)申报材料
申报人申报正高级会计师任职资格评审必须准备下列申报材料并按要求进行装订。
1.相关表格
(1)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附件1) 一式3份。
(2)正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综合情况表(附件2)一式2份。
所有表格需电脑打印,不得手填。照片需粘贴近期1寸免冠证件照。
2.业绩材料
(1)“单位综合推荐材料”(1000字以内),内容主要包括担任高级会计师专业技术职务以来被推荐者的政治素质、专业学识水平、专业工作经历(能力),主要专业技术工作业绩与贡献,人才培养与队伍建设情况,由单位负责人审查签名并加盖公章(必备)。
(2)任现职以来的业务自述,《四川省正高级会计师任职资格申报评审基本条件(试行)》中规定的专业学识水平、专业工作经历和业绩成果材料。其中论文、著作需将原件报各地财政部门或省高评办审查,复印件需所在单位审查后加盖确认章。
3.其他资料。学历证书(包括参加工作开始的各级学历)、中级资格证书、高级资格证书、各种获奖证书、连续五年以上的高级会计师资格聘用文件或聘书、继续教育证明(会计专业继续教育要求从申报前一年起至少连续参加3年以上;公需科目继续教育要求从申报前一年起至少参加1年以上,具体情况按照人社部门要求执行)等复印件各2份;非公有制单位申报人员还应提供与所在单位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1 份。事业单位申报人员还应提供个人身份证明或编制文件复印件1份。企业申报人员还应提交所任职企业为大中型企业或大中型事务所的证明材料1份。以上材料需将原件报各地财政部门或省高评办审查,复印件需所在单位审查后加盖确认章。
4.申报材料装订要求
(1)主评材料:包括“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综合情况表、单位推荐材料、个人自述、业绩材料、公示结果、各类证书复印件等材料各1份,需整理装订成1册。
(2)辅评材料: “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2份,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综合情况表1份,其他申报材料,辅评材料分类装订。
三、评审程序
(一)初审
各级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按照自身工作职责负责对申报的评审材料进行初审,对不符合申报条件、不符合申报程序以及未按照要求提供申报材料的,不予受理或者要求其补充完善。初审合格的申报材料,由当地财政局予以受理、登记并代收评审费。
(二)复审
省高评办负责对申报材料进行复审,对复审不合格的材料,予以退回或要求其补充完善。
(三)现场答辩
经省高评办复审合格的申报人,必须参加评审答辩。省高评办从四川省正高级会计师任职资格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答辩专家,组建多个答辩专家组,负责现场答辩工作。申报人应当按照省高评办通知的时间、地点和顺序进行答辩,每名申报人答辩时间为20分钟。答辩结束后,每组三名答辩专家就答辩情况得出优、良、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五等答辩结果。达到合格及以上等级的申报人员方能进入第二阶段的审议,其答辩结果作为审议的参考依据之一。答辩具体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四)评审
答辩结束后,现场答辩通过人员的申报材料报送四川省正高级会计师评审委员会,按照《四川省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规范》的要求,进行同行评议和评审大会审议,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决定评审结果。
(五)公示
评审结束后,省高评办向省职改办提交评审通过人员名单和评审相关材料,经省职改办审核同意后,向社会公示评审结果。
(六)资格批复
评审结果公示结束后,省高评办将公示情况及相关材料报省职改办,由其批复评审通过人员的正高级会计师任职资格。
四、收费标准
按四川省物价局《关于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评审收费的复函》(川价函[2004]46号),每人次收取评审费320元。
五、其他
申报人各种资格、年限有效期的计算,论文发表有效时间的认定等均截止到2018年9月27日为止。
评审工作结束后,申报人应在半年内到市财政局会计处取回本人申报材料,逾期未领取的,市财政局会计处视情况处理。(通过区(市)县财政局报送的,由各区(市)县财政局统一领回)
附件:
成都市财政局
2018年8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