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17年度全省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
皖人社秘〔2017〕304号
各市、省直管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省直有关单位,省属有关企业:
为深入贯彻国家《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办发〔2016〕77号)精神,加快推进我省职称制度改革,现就做好2017年度全省职称评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做好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工作
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发挥好职称制度改革和综合管理的职能作用,按照《安徽省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方案》及相关配套办法要求,在岗位结构比例内开展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工作。今年,中小学正高级教师数量仍实行总量控制,国家下达我省中小学正高级教师指标数为148,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授权省教育厅组建中小学正高级教师评审委员会,省教育厅师资处负责具体评审工作,评审结果分别报人社部、教育部备案同意后,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发文公布结果。中小学副高级及以下职称评审工作仍按属地原则,由各市中小学教师高级评审委员会开展评审工作。
二、稳步开展有关系列正高级职称评审工作
(一)技工院校教师和中职中专教师正高级职称评审工作。
今年起,在全省开展技工院校教师和中职中专教师系列正高级职称评审工作,技工院校教师正、副高级职称评委会设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职业能力建设处负责具体评审工作;中职中专学校教师正、副高级职称评委会设在省教育厅,由省教育厅师资处负责具体评审工作。技工院校教师正、副高级职称评审分别按皖人社秘〔2016〕122号、皖人社秘〔2014〕309号执行,中职中专学校教师正、副高级职称评审分别按皖教师〔2016〕13号、皖教师〔2009〕14号执行。
(二)正高级经济师职称评审工作。今年起,在我省企业单位试点开展正高级经济师职称评审工作,评委会设在省经济信息化委员会,由省经济信息化委员会人教处负责承办具体工作。
三、畅通各类专业技术人才职称申报渠道
(一)在皖就业的港澳台专业技术人才,以及持有外国人永久居留证或我省颁发的外国人工作许可证的外籍人才,符合我省职称规定的,可参加职称评审,与我省专业技术人才享受同等待遇。
(二)在军队担任专业技术职务或者取得国家承认的专业技术资格(含军队非现役文职人员),转业到地方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其原有专业技术资格依然有效,按照相关规定换发我省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后可申报相应系列(专业)、级别职称。
(三)符合职称申报条件的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社会组织、自由职业专业技术人才职称申报,符合条件的人员由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直接向相应系列、级别的评审委员会申报;各地行业主管部门、人事代理机构负责组织本行业人事代理的专业技术人才职称申报工作,人力资源社会部门负责复核推荐。
四、规范职称委托评审、转评、破格工作
(一)委托评审由专业技术人员本人提出申请,按照属地原则,根据职称管理权限,由相应级别政府人力资源社会部门出具委托评审函,省直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对其管辖的专业技术人员出具中、初级委托评审函。中直驻皖单位、外省单位(个人)需要委托我省有关系列(专业)评委会评审的,按属地原则,由所在地相应级别的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出具委托评审函,各级评委会应按本办法规定受理评审。未按规定程序和要求进行委托的,评审结果一律无效。我省具有相应系列(专业)、级别评委会的,不得委托外省代评。委托代评通过人员,按管理权限,由职称管理部门核准公布。
(二)专业技术人员申请转评,须在现任专业技术岗位工作1年以上,经单位考核合格,能履行相应岗位职责,并取得现岗位工作业绩,方可参加同一级别的职称考试或评审,并按新系列(专业)标准条件申报材料。未经转评的人员,不得跨系列(专业)申报高一级职称;转评人员当年度不得申报高一级职称。专业技术人员任职时间计算可按转评前后实际受聘担任相应职务专业技术工作的年限累计计算。因整建制变更单位名称和岗位属性,专业技术人员按现岗位申报相应系列(专业)高一级职称时,不再进行同级转评,可持原有职称直接申报。
(三)在专业技术岗位上能力业绩突出,确实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员,符合相应级别、系列(专业)职称评审破格条件,可不受学历、资历、继续教育条件等限制直接申报职称。破格申报职称的,须经系列(专业)评审委员会受理,报同级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提交评审。未经上述程序提交评审的,评审结果无效。
五、取消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作为申报职称条件
专业技术人才在申报职称时,职称外语等级考试(含医古文、古汉语考试,下同)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不作为必备条件;用人单位结合专业技术岗位需要,在岗位设置、聘任专业技术人员时自主确定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的条件;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学习可作为继续教育内容,凡参加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合格者,可一次性折算登记继续教育学时,职称外语考试合格登记45学时,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合格的每个模块登记15学时。
六、促进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与职称评审的有效衔接
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仍然按照皖人发〔2001〕30号文件执行,学时要求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25号规定有冲突的,按照人社部令第25号文件执行。2016年度以前仍按原政策执行。因故当年度不能按要求完成继续教育学时的,可以顺延下一年度学习。
各地、各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本地、本行业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管理,做好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公需科目的学习和考试,及时登记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的学习形式、学习内容和学时数,按管理权限积极做好学时审核工作,不得向专业技术人员指定任何培训机构和培训方式,同时要加强省级继续教育基地的监管,凡符合继续教育有关规定取得学时的,均予以认可。未按照要求选修公需科目,或达不到规定的年度学时和累计学时的,不得申报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今年,我省继续教育公需课目按照皖人社秘〔2015〕37号、皖专技协办〔2017〕1号)执行。
七、加强职称评委会监督管理
各级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各级行业主管部门、各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要高度重视职称申报、审核及评审工作,做到明确责任、各司其职、协同配合。各级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授权组建评审委员会的地区和单位的评审工作实施全过程监督巡查、随机抽查,受理举报并负责核查和裁定。
凡与评审工作有关的人员,不得利用职务之便为本人或他人评定职称谋取利益。严禁社会组织以营利为目的开展职称评审。对评审委员会擅自超越评审权限、扩大范围评审情况的,评审结果一律无效;对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无故两年不开展评审工作的,按自动放弃评审权处理;对违反评审纪律或利用职权徇私舞弊,打击压制专业技术人员的评审委员会及其专业(学科)评议组人员,撤销评审委员会,取消评委资格,追究其责任。
八、有关要求
(一)按时有序开展评审工作。高、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和审批工作需在12月底前完成,具体时间由各地、各部门自行确定。原则上不得跨年度评审,确有特殊情况需推迟评审的,应书面征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同意。各高评会组建单位应根据本单位工作实际抓紧拟定具体的年度评审方案,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专技处备案,按规定的时间和程序开展好年度评审工作。今年职称评审工作(含下放高级职称评审权部门、单位)原则上仍按照皖人发〔2004〕81号文件执行,内容与本通知冲突的,按照本通知执行。我省《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出台后,如相关规定与之冲突的,以《实施意见》为准。涉及职称评审权下放以及职称自主评审的,有关工作另行通知。全面实行岗位管理的事业单位须在岗位结构比例内开展职称推荐工作。
(二)关于任职年限的计算问题。职称任职年限或任职时间均按周年计算(如,2012年12月31日至2017年12月31日为申报高级职称基本任职年限)。
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均为合格以上等次的,其任职年限连续计算;年度考核有基本合格等次的,扣除考核基本合格等次的年度,任职年限累计计算;年度考核有不合格等次的,当年不得申报且任期相应顺延。
经评审取得职称的,从评委会评审通过之日起算;经考试取得职称的,从考试最后一天起算;大、中专毕业生转正定职取得的职称,从具有职称管理权限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主管部门审批之日起算;实行聘任制的企事业单位,从聘任之日起算。
(三)加强职称工作管理。今年起,职称评审申报人员有关信息需要在用人单位、评委会组建单位以及职称审核批复管理部门进行“三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公示期均不少于5个工作日。申报职称人员须是在职在岗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严格落实国家有关规定,公务员(含参公管理工作人员)、离退休(含返聘在岗)人员不得评职称,防止退休前突击评定职称。专业技术人员在同一年度只能申报评审一种系列(专业)职称,不得同时申报两个以上不同系列或同一系列两个不同专业的职称。
(四)做好非社会化与社会化职称的衔接。明年起我省将不再开展各类非社会化职称评审工作。通过非公经济组织建设工程评审、民营科技评审以及各地自行组织开展的各类非社会化评审等途径取得的职称,仅限非公经济组织使用,该职称不作为国有企事业单位聘任的依据;在申报社会化评审职称时,降一级别使用,无需重新换发社会化评审职称证书。
(五)推进信息化建设。建立全省统一、上下衔接的高级职称人员数据信息平台,逐步开展面向全社会的职称证书查询验证服务。各系列高评会负责本地区、本系统的高级职称人员的信息采集工作,通过登录安徽省高层次人才综合信息服务平台基础数据采集系统将当年度通过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情况上传到信息平台。
(六)完善诚信承诺和失信惩戒机制。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职称,须签署《申报专业技术资格诚信承诺书》,承诺保证所提交的相关证书、论文论著、业绩成果等申报材料真实可信。对违背诚信承诺、弄虚作假的申报人实行“一票否决”,取消其申报资格;对通过弄虚作假等违规行为取得的职称予以取消,且五年内不得再申报职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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