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14年度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自治区各委、办、厅、局、人民团体、大专院校、科研院所、大中型企业、中央驻疆单位人事(职称)、财务部门:
根据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有关2014年自治区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工作安排,现将2014年度高级会计师、高级经济师(财政经济)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评审对象
申报高级会计师的人员是在自治区从事会计实务、财务管理、会计管理、社会审计及管理咨询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申报高级经济师(财政经济)的人员是在自治区从事财政经济、财政税收管理及理论研究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评审条件
申报高级会计师、高级经济师(财政经济)任职资格的人员,须符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会计系列高级会计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试行)》(新人社发〔2012〕134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经济系列财政经济专业高级经济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试行)》(新人社发〔2012〕123号)以及《关于进一步明确自治区有关职称政策的通知》(新人社发〔2013〕101号)有关要求。
三、申报要求
(一)网上申报。高级会计师、高级经济师(财政经济)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实行网上申报。申报网址:,网上申报时间:从下发此《通知》之日起到10月15日截止,逾期不予受理。网上审核截止日期为11月15日。
高级会计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实行考评结合。2012、2013年度高级会计师实务考试成绩达到全国合格标准者以及参加2014年度考试的人员一律在10月15日前申报。
申报高级经济师(财政经济)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包括国家公务人员和参照公务员管理的工作人员。
(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的合格标准和使用办法按照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自治区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新人社发〔2012〕90号)执行。符合免试条件的申报人员按照系统要求申报,无需提供《申请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免考审批表》。
(三)继续教育。申报人员2012-2014年度参加继续教育培训,并取得合格证明书。每年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不得少于24学分。
(四)年度考核。申报人员2011-2013年度考核均为合格(称职)以上。
(五)委托评审。中央驻疆单位、外省驻疆单位的申报人员须提供其上级单位或总部出具的书面委托评审函。
(六)其他申报要求见网上申报系统。
四、审查与审核
(一)单位审查与推荐。申报人员所在单位人事(职称)部门负责对申报人员的申报内容和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查。审查无误后,将申报人网上申报内容(基本信息、学历学位、专业技术资格及聘任、实践能力经历、业绩成果、著作论文、继续教育、考试、获奖等)在本单位范围内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填写单位推荐意见。
(二)人事(职称)部门审核。自治区、中央驻疆单位人事(职称)部门,地(州、市)、县(区)人事(职称)部门负责审核所属单位申报人员申报内容和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审核无误后,填写审核意见。
(三)财政(会计管理)部门评价。自治区、中央驻疆单位财务部门,地(州、市)、县(区)财政(会计管理)部门,负责评价所属单位申报人员实践能力(经历)、业绩成果的真实性。对于申报高级会计师人员所从事会计专业技术工作的基础工作情况进行评价,并填写评价意见(新增单位须向自治区会计专业职务系列职称改革办公室申请注册用户)。
(四)自治区会计专业职务系列职称改革办公室审核。自治区会计专业职务系列职称改革办公室负责审核申报人员是否具备参加评审的条件。
经审核通过的人员,由自治区会计专业职务系列职称改革办公室将在网上公示,接受社会公众监督。各级纪检监察机关、人事(职称)部门、财政(会计管理)部门,自治区会计专业职务系列职称改革办公室受理实名举报。
审核通过后,申报人按要求打印评审表1份(正反面打印),加盖所在单位和人事(职称)部门人事(职称)工作公章,务必于2014年11月25日前送达或邮寄至自治区会计专业职务系列职称改革办公室。
依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管理暂行办法》(新人发〔2012〕230号),申请人弄虚作假,伪造证件、经历、论文、成果、考试成绩等相关证明材料,经查实后取消其参加评审资格或撤销已取得的职称,5年内不得晋升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记入会计从业人员诚信档案;申请人所在单位在申报工作中弄虚作假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单位负责人和经办人的责任。
自治区会计专业职务系列职称改革办公室地址:乌鲁木齐市明德路16号自治区财政厅会计处,邮政编码:830002;联系人:迪丽努尔,联系电话:(0991)2359412、2828267;举报受理电话:(0991)2828267、2817414。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
2014年8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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