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2014年度全区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内财会〔2014〕936号
各盟市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包头市公务员局,满洲里、二连浩特市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事业单位,各人民团体,中央驻呼有关单位:
为加强会计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科学、客观、公正地选拔会计人才,根据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2014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务日程安排及有关事项的通知》(会考〔2014〕6号)、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2014年全区职称工作安排意见〉的通知》(内人社发〔2014〕27号)以及内蒙古自治区人事厅、财政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评试行办法〉的通知》(内人发〔2005〕56号)文件精神,结合自治区实际,现将2014年度全区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审工作的组织领导
自治区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共同组织负责全区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工作的实施。
各盟市财政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共同组织本地区会计专业高级技术资格评审材料的审核上报工作。
二、申报条件和范围
凡符合《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评试行办法》规定的高级会计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在自治区范围内各类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社会组织从事会计工作且持有效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会计师资格证书和参加全国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取得有效合格成绩的人员均可按规定参加会计专业高级技术资格评审。
三、评审工作安排及要求
参加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的人员,按照以下规定要求进行申报。
(一)严格职称申报要求
为了有效避免职称申报中弄虚作假现象的发生,继续采取切实可行的有力措施,严格职称申报要求。
1.实行学历验证制度。参加工作后取得学历的申报人员,需登录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学信网)进行学历验证,并提交学历验证报告,加盖单位人事部门公章;未经验证的学历,不作为合格学历对待。其中取得后期本科学历的申报人员,需同时提供其中专、大专等初始学历证书;因专业学历免试外语、计算机的申报人员,需提供其相关专业学历的验证报告;党校学历以及其他学信网未能验证的学历,由申报人员单位人事部门审核后出具验证报告并加盖公章,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复核盖章后方予认可。
2.实行论文期刊信息查询制度。用人单位需通过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网(),对申报人员提交论文的期刊进行信息查询并打印查询页。未经信息查询的期刊不能作为有效期刊;在其他未经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批准的期刊上发表的论文只作为业绩参考条件。
3.实行论文论著检索制度。用人单位对申报人员提交的学术期刊和学术著作在国内主流数据网站(“清华同方中国知网”、“万方数据资源系统”、重庆维普中文科技期刊数据库等)进行检索、验证,并打印检索页。未经检索、验证的论文和著作只作为业绩参考条件。
4.会计专业高级技术资格评审论文的要求,按照《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评试行办法》(内人发〔2005〕56号)执行。不但要符合论文的数量和层级,而且必须是在经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批准,并在省(部)级以上公开出版发行的学术刊物上发表的本专业或相关专业的论文;发表在刊物增刊、专刊、特刊、论文集以及非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论文只作为业绩参考条件。
在旗县及以下地区工作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申报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时,至少提供一篇发表论文。
5.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的范围、条件、程序,职称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继续教育的有关要求,旗县优惠政策的实施范围,按照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
6.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的学历、资历年限、会计工作年限和职称外语考试成绩单取得时间截止到2013年底;论文等各项业绩成果、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成绩单、继续教育审验卡取得时间截止到2014年4月底。
7.博士学位获得者取得会计师中级资格(职务)两年以上,可申报高级会计师专业技术资格;对其获得博士学位的时间不做硬性要求。
8.非公有制单位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评审材料,通过存放本人档案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所属人才交流中心统一进行申报;中央驻自治区单位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在我区参加评审的,须出具所在单位主管部门的委托函。
(二)申报材料的要求
1.申报人员和单位需提供以下材料:
(1)《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使用A4纸,一式2份);
(2)《专业技术资格送审表》(使用A3纸,一式15份);
(3)有关材料附件(需装订成册、附加材料目录单,加盖公章,未装订成册不予接收)。附件应包括有关证件、证书以及外语、计算机考试成绩单、近三年连续完成继续教育公共课(继续教育审验卡)和专业课(在内蒙古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网上培训平台继续教育完成情况查询并打印查询页,要含有本人姓名、身份证号和有关继续教育培训内容)的原件、复印件,学历认证报告原件、复印件,论文复印件、检索页,年度考核登记表,公示书面报告,个人专业技术工作总结,单位主管部门以及同级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为其出具的反映本人实际会计业务水平的“综合评价意见”,获奖成果材料复印件,因年龄原因免试外语、计算机的申报人员,需提供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2.申报人员填写的表格和提供的有关材料附件必须真实有效,内容一致。本人在申报时所填写的身份证、姓名、学历、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以及所在工作单位等相关个人信息必须与内蒙古会计人员综合管理系统中的会计从业资格档案关系一致。在表格填报的工作经历、业绩成果必须有附件材料佐证以及本人所在单位(人事档案所在单位)的审核证明。
3.各地区、各部门要严格按照有关文件要求接收审核申报材料,要对申报人填写的内容、业绩成果和提供的有关证件、证书以及外语、计算机考试成绩单原件的真实性进行认真的审核,做到责任到人,谁审核、谁签字、谁负责。发现申报人弄虚作假的,一律取消其申报资格,并且三年内不准其参加专业技术资格的评审;审核人员未认真履行职责的,将追究有关责任,同时和申报人一起在全区范围内通报。
(三)破格申报的要求
2014年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破格申报按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2014年全区职称工作安排意见〉的通知》以及《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评试行办法》文件执行。
(四)职称公示的要求
1.申报人员所在单位,要将所有申报人员的《高级会计师专业技术资格送审表》在本单位张贴上墙进行公示,上报材料时要将公示时间、地点以及公示结果形成书面报告一并上报。
2.各盟市在上报材料的同时,要将本盟市所有申报人员的花名册在本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或政府网站上进行公示,并将公示后反映的问题和修改的信息汇总后及时上报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
3.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结束后,通过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网和内蒙古会计网公示评审结果,公示期不少于10天。
4.公式期间反映的问题,各有关部门要认真组织核实,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五)材料的申报程序
各地区参加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人员的申报材料,先由为其颁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同级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进行审核,并为其出具反映本人实际会计业务水平的“综合评价意见”并签章后,再由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签章后上报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由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审查后转交自治区高会评审办。
自治区直属和中央驻呼有关单位参加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人员的申报材料,经本人所在单位人事、财务部门审核签章后,报由主管部门财务机构为其出具反映本人实际会计业务水平的“综合评价意见”后,再由主管部门人事和财务机构负责人分别审核签署意见并签章签字后由专人直接报送自治区高会评审办。
(六)评审材料的上报时间
自治区本级的个人评审材料经主管部门审核签章后由单位派专人于12月15日前统一上报自治区高会评审办。盟市的评审材料于12月15日前上报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再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移交自治区高会评审办。
(七)评审、公示、核准阶段
自治区高评委将根据评审材料的接收和整理、归类情况,适时召开评审会议,并将评审结果在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网和内蒙古会计网进行公示,及时发布核准文件。
四、收费标准
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收费标准仍按《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对自治区人事厅关于调整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费与证书工本费标准的批复》(内计费字〔2001〕第1202号)确定的每人280元标准执行。
实行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评结合制度,是会计专业人才评价的一项重大举措,是探索科学、客观、公正、公平评价的一种有效途径,对加强我区高级会计人才队伍建设,提高会计专业人员综合素质具有积极作用。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坚持政务公开,加大宣传,让社会和广大会计人员了解相关政策规定,充分保障他们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增强工作的透明度,取得社会各界的理解和支持,为进一步完善高级会计师评审工作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要以严肃认真的工作态度,严格把关,密切协作,做好申报评审材料审查等各个环节工作,确保我区高级会计师评审工作的圆满完成。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
联系电话:0471-6268105联系人:谢龙
自治区高会评审办
联系电话:0471-4192062联系人:李晓燕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4年7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