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深圳市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机构为广东省高级会计师资格第三评审委员会。评委会办公室设在深圳市财政委员会会计处(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景田东路9号,邮编:518034,联系电话:0755-83938960,0755-83938950)。受理申报时间为2016年12月12日至2016年12月23日(公休日除外)。受理地址为:深圳市财政委员会7楼712房。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2016年度高级会计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深财会〔2016〕57号
各有关单位和人员:
根据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6年度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粤人社发〔2016〕86号)要求,现将广东省高级会计师资格第三评审委员会(设在深圳市财政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2016年度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评审的思想政治条件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等各项法律、法规;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模范地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廉洁奉公,忠于职守,严格执行财政、财会制度,遵守财经纪律,竭诚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任现职期间,考核“称职”及以上。
任现职期间,出现如下情况之一,在限定年限上延迟申报:
1.年度考核基本称职及以下或受单位通报批评者,延迟一年申报;
2.受记过以上处分者,延迟2年申报;
3.弄虚作假,伪造学历、资历,剽窃他人成果,延迟3年申报。
二、申报评审的笔试条件
申报人必须参加全国高级会计师资格笔试,并取得符合条件的成绩证明方可申报评审。
三、申报评审的学历、资历条件
申报人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得博士学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
(二)取得中级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3年。
四、申报评审的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参加过全国或全省或全市(包括行业)执行的财务、会计制度和法规、办法的编写(制订)工作,能审核会计师完成的技术成果;
(二)制定过大、中型企业或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制度或办法;
(三)参与大、中型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或主持、指导一个地区、一个行业或部门的财务会计管理工作。
五、申报评审的业绩成果条件
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参加编写(制订)全国或全省或全市(包括行业)执行的财务、会计制度或法规、办法中发挥重要作用,被采纳实施,效果显著;
(二)所制订的大、中型企业或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制度或办法,经实践证明效果显著;
(三)参与大、中型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解决相关的复杂疑难问题,提出的创建性建议得到采纳,大幅度提高企业管理水平,取得较好经济效益;
(四)主持、指导一个地区、一个行业或部门的财务会计管理工作,业绩显著、贡献突出,得到省、市主管部门的认可。
上述所称效果显著或取得较好经济效益须由单位撰写评价,由单位领导在评价上签字并盖单位公章,与申报材料第13项一并提交(详见第十条第二款第十三项)。
六、申报评审的外语条件
(一)取得1997年及以后国家人事部统一组织的全国职称外语等级考试成绩合格证书。全国职称外语等级考试各语种及类别、级别的合格标准以人事部公布全国通用标准为准。
(二)符合下列免试外语条件之一:
1.研究生学历或硕士(含)以上学位的;
2.2016年8月31日年满50岁的;
3.参加大学英语六级考试并取得合格证书、或按2005年6月后新考试标准成绩达到总分的60%以上的;
4.出国留学或在国外连续工作时间在1年以上的(须出具国家留学人员服务机构或驻外使领馆的有效证明);
5.出版过外文专著、译著,且个人承担的工作量不少于20万字符的(必要时可组织专家进行测试);
6.取得中国国际人才交流协会BFT(A)级考试成绩合格证书的;
7.1977年恢复高考前进入大中专院校学习且毕业的;
8.外语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毕业的(提交毕业证、鉴定证明);
9.转换系列评审的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评审与转岗前专业技术资格同档次的;
10.获得粤人发[2007]120号文件第一条第二款所列7种国家、省部级科技人才奖的(以获奖证书、证明材料为准)。
七、申报评审的计算机能力条件
(一)参加国家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取得5个模块的合格证书。符合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科目更新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人社发[2010]176号)要求。
(二)符合下列免试计算机条件之一:
1.2016年8月31日年满50岁的;
2.研究生学历或硕士(含)以上学位的;
3.计算机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毕业;
4.参加全国计算机软件资格或水平考试获得程序员以上证书或取得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二级以上合格证书的;
5.在计算机室(中心)直接从事计算机工作3年以上者。
八、申报评审的继续教育条件
申报人需完成2016年度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继续教育。同时,应当按照《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要求,提供2013、2014、2015年度的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明。
九、申报评审的论文、著作条件
任现职期间,公开发表、出版本专业有较高水平的论文(第一作者)、著作(主要编著者),撰写有较高价值的专业报告,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出版著作1部和在专业刊物发表论文1篇以上;
(二)在专业刊物发表论文2篇以上;
(三)在专业刊物发表论文1篇,以及在国际或全国学术会议宣读论文2篇以上或在省级学术会议宣读并获奖论文2篇以上;
(四)在专业刊物发表论文1篇,以及撰写经实践证明有重大指导意义或创造出显著社会、经济效益的调查报告、可行性分析等材料2篇以上。
以上专业刊物是指有“CN”或“ISSN”刊号的会计专业刊物或相近专业刊物;在论文集及年出版超过2期的增刊发表论文不作为有效论文篇数。
十、申报评审的材料
(一)我省职称评审工作启用广东省专业技术人才网上申报系统(网址:www.gdhrss.gov.cn/zyjsrc/index.jsp)。专业技术人员应通过该网上申报系统申报评审。
该系统与纸质申报材料是并行关系,系统仅做提交和记录,实质性评审资料仍采取窗口递交纸质材料方式进行。我市申报人员填报时,人事单位请选择“深圳市送省属评委会评审申报单位(人事单位)”,主管单位请选择“深圳市送省属评委会评审申报单位(主管单位)”,提交后将由系统自动审核通过,不需前往审核点现场审核登记。具体申报要求可以参见该系统首页用户手册和该系统“办事指南”栏目的深圳市办事指南。其中深圳市办事指南第二条第三款审核登记不需要执行,由评委会办公室收齐申报人资料后统一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
(二)根据《深圳市会计人员个人信用记录管理办法》规定,自2015年10月15日起,我市对会计人员的失信违法行为进行记录。申报人员需登录深圳市会计人员管理系统 (网址) 查询打印本人的会计人员个人信用报告。
(三)申报人对照本通知要求提交如下材料:
1.《送评材料目录单》(表一)1份;
2.《广东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表二)1份;
3.《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人基本情况及评审登记表》(表三)一式11份,其中1份为原件;
4.《广东省申报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信息录入表》(表四)1份;
5.《证书、证明材料》(表五)所有资格、资历证书,包括学历证(包括全日制的、在职的最高学历)、非学历教育、中级会计师等资格证、会计从业资格证,任职资历等证书复印件;计算机考试合格证或免试证明原件,外语考试成绩通知或合格证或免试证明原件,高级会计实务科目考试合格证原件,连续缴交半年以上的社保凭证原件,会计人员个人信用报告打印件(最后三项贴在“其他证书、证明”页);
6.《业绩、成果材料》(表六),申报材料提到过的所有业绩、成果均须提供证明材料并装订于此,包括效果显著或取得较好经济效益业绩成果的单位评价。具体包括中级会计师以来的有关业绩、成果、奖励方面的证书、证明材料,或作为专业技术主要贡献者完成的项目,获得社会、学术技术团体或专业主管部门评价、鉴定证书、文字评述材料,以及解决专业技术难题的专项技术分析报告、实例材料、撰写的会计制度、财务管理办法、单位评价等;
7.《贴资格证相片页》(表七)及相片1份;
8.《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申报专业技术资格评前公示情况表》(表八)1份;
9.《专业技术人员年度(任职期满)考核登记表》(表九)1份,及近3年年终考核登记表盖章复印件;
10.论文、著作(代表作)和技术报告原件,包括公开发表的学术、实务论文、著作(含译著)等杂志、书籍的原件;
11.本人取得中级会计师资格以来的专业技术工作业绩报告(3,000字以内)1份。如以前年度参加评审未通过,本次评审应有新材料或新业绩,并在报告中做第一条报告。自制封皮;
12.《申报人单位情况表》(附件1)1份。建议经营性单位须提交由当地国、地税机关出具的纳税证明(包含增值税、营业税、所得税等)原件,出口企业出具海关出口退税证明或海关出口额证明原件,另纸粘贴附在单位情况表后面;
13.《申报人主要业绩情况表》(附件2)1份,附证明资料(已经包含在表六内,内容不多可以复印附在此,内容较多则注明位置引用即可);
14.《结构化自评分对照表》(附件3)1份,包含结构化评分表(评分标准)和结构化自评分对照表;
15.申报职称资料袋(牛皮纸档案袋)。
上述材料中1—9项在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站(www.gdhrss.gov.cn)表格下载栏目下载并填写打印,第12、13、14项为本文附件,可在深圳市财政委员会网站(www.szfb.gov.cn)会计专栏查找本通知下载。除第3项为A3外,统一按A4纸规格制作,双面打印。除表二、三、四、七和论文杂志外,其余申报评审材料集中装订成一册(内容太多则分册装订)并编目录;表二单独装订一本,表三、四、七不需要装订。资料袋由申报人自行准备,在资料袋正面填写单位名称、申报人姓名、联系电话。
(四)申报材料填写具体要求:
1.申报人提交的材料必须清晰明确完整。单位盖章必须为单位公章,单位没有人事任免权的需由上级主管部门在表二主管部门处盖章;所有表格项目必须填写,没有可填内容的写“无”;“单位”须填写本级法人单位;“职务”须写明是否为下派任职以及正副职务;“专业经历”、“个人履历”时间具体到月,自取得中专以上学历(涉及专业知识)后以单位或岗位或职务变更为分隔,逐步、连续填写。
2.申报材料的业绩成果、论文、学历(学位)证等资料有效性截止日期为2016年8月31日。其后取得的上述资料不作为今年评审的有效材料,不得在申报材料中反映。
3.材料需一并提交由社保部门出具的与本人工作经历相同的连续半年以上(2016年3月-2016年8月)的社保凭证原件或人事主管部门(档案保管部门)出具的在职证明等相关在职在岗资料。
4.申报人自行对照《结构化评分表》填写《结构化自评分对照表》(附件3)自行计算结构化预评分数。
(五)两人或两人以上共同完成的学术成果、专业技术项目、论文、著作(含译著)等,必须如实地注明申报人在其中所做的工作内容、所起的作用及排名;对学术技术成果及完成项目的奖励、表彰,要注明授予的部门和等级。填报和提交的论文、著作应是公开发表的。
(六)所在单位审核评价小组(由人事干部、技术主管、专业技术人员组成),要对申请人任现职以来的职业道德、思想政治表现、专业技术工作业绩成果、工作表现以及填报材料真实可靠性提出准确客观的评价意见(150字左右),填入《广东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申报材料第2项)和《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人基本情况和评审登记表》(申报材料第3项)(详见第十一条)。
(七)用人单位对申报材料在单位显著位置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详见第十一条)。对提交的复印件逐项与原件核对,并签署核对人姓名和审核意见,加盖单位公章。材料审核鉴别必须将不符合条件要求及有争议尚未核实的材料剔除。
(八)送审的申报材料一律要求密封并于资料袋口加盖骑缝章,评委会不受理的申报材料需密封并加盖骑缝章后按原报送渠道退回。
(九)申报人必须对照资格条件如实填报并一次性提交全部申报材料,提交评审的材料必须准确、真实、可靠,数量质量符合本文要求,如果有歧义和模糊部分要充分说明。申报材料一经提交不得修改,申报材料有误造成的不利影响由申报人自行承担。
十一、单位审核和公示
(一)申报人应根据自身专业技术岗位情况,对照本通知条件和要求,认真、客观、如实向所在单位一次性提交(过后不补)申报评审材料,所在单位要认真审查申报材料:
1.审查申报材料的真实性,申报材料是否与申报人的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论文、业绩及所起的作用、年度考核等客观事实相符;
2.审查申报材料的完整性,申报的基础材料、业绩成果、论文著作等是否完整提交,评审表中栏目是否填写完整(特别是时效),是否如实填报负面情况,是否如实填报同时或不同时申报其他系列(专业)的资格及其名称;
3.审查申报材料的合法性,申报材料是否依法取得,是否符合执业类别和范围的规定,对不符合申报条件的材料,应注明原因,及时退回;
4.审查申报材料的时效性,申报的业绩成果、论文、学历(学位)证等资料有效性截止日期为2016年8月31日。其后取得的上述资料不作为今年评审的有效材料,不得在申报材料中反映。
(二)落实评前公示制度。申报人所在单位人事(职改)部门应按规定要求及时将申报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的有关材料,特别是申报人的《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人基本情况及评审登记表》(申报材料第3项)和单位的投诉受理部门及电话,同时在单位显著位置张榜和单位网站首页进行公示。不便于张榜和网上公示的其他申报材料应统一有序放置在会议室等场所对外开放,以备查验。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受理信访主要由单位人事(职称)部门负责,接受单位纪检、监察部门的指导和监督。凡经受理查实存在弄虚作假和其它违规行为的申报材料一律不予报送,并按有关规定处理;对举报问题一时难以核实的,应如实注明,评审材料先行报送, 待核实后结果及时报送评委会。
公示结束后,由单位纪检(监察)或人事部门在《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申报专业技术资格评前公示情况表》(申报材料第8项)和《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人基本情况及评审登记表》(申报材料第3项)上如实加具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与申报材料一并报送。
十二、申报程序
(一)申报人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如实填写有关表格,提交规定材料;
(二)申报人所在单位对申报材料进行鉴别审核和7个工作日的公示,填写评价意见和公示情况表并加盖公章;
(三)报送单位连同《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申报专业技术资格评前公示情况表》一起密封盖骑缝章报送。
十三、特殊情况申报要求
(一)专业技术人员申报两个系列职称或转系列评审,按粤人发〔2007〕197号文有关规定执行。其中属转系列评审晋升的,还应按规定先取得现岗位同级别职称;晋升时,资历时间可前后累加计算,工作能力、业绩成果和论文著作等条件从取得现岗位职称后起算。
专业技术人员转换岗位后在现岗位工作满1年以上的,可申报现岗位职称,不受所属系列、专业的限制。申报评审时应在申报材料中作出说明,同时把原岗位职称《评审表》(复印件)作为申报材料附件一并提交评审,业绩成果和论文著作等条件自从事现岗位工作后起算,不得用原岗位业绩成果和论文著作申报现岗位职称。
(二)中直驻粤单位或外省驻粤企业的分支机构(分公司、办事处等)专业技术人员,如需在我省申报评审,须经其人事主管部门同意。
(三)具有国家公务员身份的人员申报职称,执行原人事部《〈企事业单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若干问题暂行规定〉有关具体问题的补充说明》(人职发〔1991〕17号)、人社部发〔2011〕90号文,以及原省人事厅《关于依照公务员制度管理事业单位具备国家公务员身份人员参加专业技术资格评审问题的批复》(粤人函〔2005〕301号)、粤人发〔2007〕197号文有关规定。
(四)外省专业技术人员委托我省评委会评审的,须提交外省省级职称管理部门出具的委托函后,评委会方可受理。
十四、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申报
(一)全脱产学习或公派出国学习1年以上,现仍在学习期间的人员;
(二)连续病休1年以上,现仍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人员;
(三)缓刑人员或刑满释放、劳动教养期满后在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不满1年,受留用察看处分未满或受行政记大过不满1年的人员。
十五、评审组织机构和评审申报时间
(一)深圳市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机构为广东省高级会计师资格第三评审委员会。
(二)评委会办公室设在深圳市财政委员会会计处(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景田东路9号,邮编:518034,联系电话:0755-83938960,0755-83938950)。
(三)受理申报时间为2016年12月12日至2016年12月23日(公休日除外)。受理地址为:深圳市财政委员会7楼712房。
(四)按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费标准的复函〉的通知》(粤人发〔2007〕35号)规定,评审收费标准为每人920元。无论评审结果通过与否,所缴费用均不退还。
十六、评审程序
为了维护评审工作的科学性、严谨性和独立性,评委会坚持结构化评分、面试评审和无记名表决,坚持严格的申报材料填写、工作交叉复合、全部节点随机抽签和全过程纪检监督,继续按照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工作程序(附件4)开展工作,严肃评审纪律,不断提高评审工作的公正公平性。
特此通知。
附件1:申报人单位情况表.doc
附件2:申报人主要业绩情况表.doc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
2016年10月28日
说明:因考试政策、内容不断变化与调整,正保会计网校提供的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如有异议,请考生以权威部门公布的内容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