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湖南省会计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申报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
湘职改办〔2018〕30号
各市州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省直及中央在湘有关单位人事(职改)部门:
现将《湖南省会计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申报评价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反馈,以便进一步完善。
附件:湖南省会计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申报评价办法(试行)
湖南省职称改革工作 湖南省会计系列
领导小组办公室
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
说明:因考试政策、内容不断变化与调整,正保会计网校提供的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如有异议,请考生以权威部门公布的内容为准!
湖南省会计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申报评价办法(试行)
2018年11月19日
附件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77号)和《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湘办发〔2017〕33号),为促进我省会计系列高级职称评审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会计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坚持遵循规律,分类推进;坚持公开平等,择优选拔;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坚持科学评价,突出实绩。
第三条 会计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名称包括正高级会计师和高级会计师。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中从事财务会计工作的在职在岗人员申报会计系列高级职称(包括已达退休年龄但按规定办理了延退手续、仍在职在岗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包括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人员及其他达到退休年龄的专业技术人员)。设置总会计师(财务总监)的单位,总会计师(财务总监)一般要取得会计高级职称。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记过以上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不得参加本专业领域职称评审。
在年度评审申报材料接收截止日前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已退休(包括退休返聘)的人员不得参加职称评审。
第五条 正高级会计师职称评价实行评审的方式。
高级会计师职称评价实行考试与评审相结合,采取当年考试合格后次年参加评审的方式。考试工作由财政部统一组织、省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实施。
正高级会计师和高级会计师职称评审工作均采取材料评审和面试答辩相结合的综合评价方式,在省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指导下,由省会计系列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组织实施。
第二章 申报基本条件
第六条 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政治立场坚定,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具有良好职业道德,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申报前连续累计所需资历年限的年度考核须达合格(称职)以上。
第七条 学历与资历要求
一、 正高级会计师
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担任高级会计师专业技术职务5年以上。
二、 高级会计师
(一)博士后人员经考核合格出站后。
(二)具有博士学位,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会计师资格后,担任会计师专业技术职务2年以上,且参加全国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合格。
(三)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会计师资格后,担任会计师专业技术职务5年以上,且参加全国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合格。
第三章 申报评价条件
第八条 专业理论知识要求
一、 正高级会计师。担任高级会计师专业技术职务后,结合本职工作撰写并公开发表、出版财务会计方向学术著作、论文,或取得财务会计方面研究成果。申报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出版专(编)著(独著或第一作者,署名要求:著、编著)1部以上。
(二)在省部级以上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上发表论文(独著或第一作者)2篇以上,其中在会计类全国中文核心期刊发表论文(独著或第一作者)1篇以上。
(三)在省部级以上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上发表论文(独著或第一作者)2篇以上,其中在财政部、中国会计学会主办的全国会计专业论文评比中获得二等奖以上或在省财政厅、省会计学会主办的全省会计专业论文评比中获得一等奖以上论文(独著或第一作者)1 篇以上。
以上专(编)著的字数要求每部不得少于15万字,论文每篇不得少于5000字。
(四)获得省部级研究成果奖三等奖以上或市厅级研究成果奖一等奖以上(以奖励证书为准,署名限前5名)。
(五)参与完成国家级资助项目(课题)1项或参与完成省部级资助项目(课题)2项以上(以结项结题报告为准,署名限前5名),并通过省部级以上主管部门组织的成果鉴定、结项验收(结项证书)或获得正式批复。
二、 高级会计师。担任会计师专业技术职务后,结合本职工作撰写并公开发表、出版财务会计方向学术著作、论文,或取得财务会计方面研究成果。申报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撰写并公开发表、出版财务会计方向学术专(编)著(署名要求:著、编著、主编)或论文(独著或第一作者)1部(篇)以上。
以上专(编)著的字数要求每部不得少于10万字,论文每篇不得少于2500字。
(二)获得市厅级研究成果奖三等奖以上(以奖励证书为准,署名限前5名)。
(三)参与市厅级资助项目(课题)1项以上(以结项结题报告为准,署名限前5名),并通过市厅级以上主管部门组织的成果鉴定、结项验收(结项证书)或获得正式批复。
艰苦边远地区和其他县以下企事业单位工作的会计人员参评高级会计师职称的,对其著作、论文不作限制性要求。
第九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要求
一、 正高级会计师
系统掌握和应用经济与管理理论、财务会计理论与实务,把握工作规律;政策水平高,工作经验丰富,能积极参与一个单位的生产经营决策;工作业绩突出,主持完成会计相关领域重大项目,解决重大会计相关疑难问题或关键性业务问题,提高单位管理效率或经济效益;科研能力强,取得重大会计相关理论研究成果,或其他创造性会计相关研究成果,推动会计行业发展。
二、 高级会计师
较系统掌握和应用经济与管理理论、财务会计理论与实务;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和丰富的会计工作经验,能独立负责某领域或一个单位的财务会计管理工作;工作业绩较为突出,有效提高了会计管理水平或经济效益;有较强的科研能力,公开出版或发表会计相关专著、论文;或主持完成会计相关研究课题、调研报告、管理方法或制度创新等。
第十条 业绩、成果要求
一、 正高级会计师
申报人担任高级会计师专业技术职务以来,必须具备下列工作业绩和成果条件中的两项以上:
(一)参与起草编制会计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并正式公布实施;
(二)取得效果显著的管理会计成果,并得到财政部认可或推广;
(三)主持或作为主要参与者完成全国或全省重大会计专业课题或研究成果转化工作,取得显著效益;
(四)主持市厅级或参与省部级以上重点工程、技术项目、重大经济建设项目的经济可行性论证,或主持大型企业上市、改制、重组等方案拟定,提出的建议、措施或方案得到有效实施;
(五)主持制定大型企业重大财务管理制度,积极推进改革创新和管理会计工具方法运用,强化经济核算和管理,提高单位管理效率和经济效益;
(六)在担任大中型会计(审计、税务、评估)中介机构主要负责人期间,直接参与市厅级以上政府、监管部门组织的重大经济案件检查,检查结果得到使用,且本人及所在机构近5年未受到行业惩戒和行政处罚;
(七)取得注册会计师资格后,主持过大型企业(集团)或上市公司的年度审计,或主持过3项以上重大财会咨询、清产核资、资产评估等专项审计业务,且近5年来每年出具的相关报告在5份以上或项目质量控制复核10个以上;
(八)主持起草的会计方面的调研报告、意见建议等被省部级以上主管部门采纳;
(九)被评为全国劳动模范、全国先进会计工作者、省部级学术技术带头人、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人选、省优秀专家等会计类学术技术荣誉称号;或被聘为(需在聘期内)全国会计准则委员会、政府会计准则委员会、管理会计、企业内部控制标准委员会、会计信息化委员会等行业及专业组织的委员及全国会计类咨询专家。
二、 高级会计师
申报人担任会计师专业技术职务以来,必须具备下列工作业绩和成果条件中的两项以上:
(一)贯彻执行国家财经法律法规、会计准则制度,合法合规地组织和开展会计核算、财务管理等工作;健全财务管理制度,积极推进会计信息化等;
(二)积极推进单位管理会计体系建设,利用相关信息,有机融合财务与业务活动,在单位规划、决策、控制和评价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三)在增收节支、降低成本费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确保资产安全、财务报告及相关信息真实完整等方面开拓创新,完成工作任务;
(四)在实施内部控制规范过程中,通过调研报告、管理建议书等提出重要建设性意见,对促进建立健全内部控制规范体系,提升管理效率,实现发展战略等方面贡献显著;
(五)作为项目负责人主持中型企业或县级以上政府主管部门组织的年度审计、资产评估、基建审计、会计管理咨询、会计信息化智能化等项目;
(六)作为课题负责人或课题组主要成员,主持或执笔参与市厅级以上财会研究课题,研究报告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和实际应用价值;
(七)获得市厅级以上会计类工作荣誉称号(先进会计工作者),或被聘为(需在聘期内)我省会计类咨询专家。
第十一条 继续教育、外语和计算机水平要求
外语、计算机水平、继续教育情况不作为申报职称的必备条件。
外语、计算机是专业技术人员学习研究的重要工具,外语是跨文化沟通能力的重要体现,应积极鼓励专业技术人员具备、提高其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水平。申报参评高级职称的,外语、计算机水平作为工作学习业绩内容赋予一定的评价权重,设置为权重项一般分别为3%,设置为加分项一般分别为总分值的3%。
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情况作为申报评定上一级资格的重要条件,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考核评价结果(出具的继续教育合格证明)为准,设置为权重项为3%,设置为加分项为总分值的3%。
第四章 破格及特殊人才申报条件
第十二条 破格申报条件(仅限高级会计师)
(一)备考取得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证书、在会计师事务所连续执业2年以上的,可免于参加全国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按照职称评审要求和有关程序规定直接申报高级会计师职称评审。
(二)申报人具备大专学历并担任会计师专业技术职务5年以上或具备本科学历并担任会计师专业技术职务3年以上,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破格参加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及职称评审:
1、 在艰苦边远地区累计从事会计专业技术工作15年以上,在其他县以下企事业单位累计从事会计专业技术工作20年以上。
2、 撰写、出版本专业有较高学术价值的专(编)著(署名要求:著、编著、主编)1部以上。专(编)著的字数要求每部不得少于10万字。
3、 所撰写的论文(独著或第一作者)获得财政部、中国会计学会主办的全国会计专业论文评比二等奖以上或获得省财政厅、省会计学会主办的全省会计专业论文评比一等奖以上1篇以上。论文每篇不得少于3000字。
4、 获得市厅级研究成果奖二等奖以上(会计方向,主持或署名限前3名)。
5、 被评为省级以上先进会计工作者。
6、 担任大中型企事业单位财务负责人(财务总监、总会计师)3年以上。
第十三条 特殊人才申报条件
(一)对引进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人才,结合具体情况适当放宽资历、年限等条件限制,建立职称评审绿色通道。
(二)入选全国会计领军人才培养计划,学习期满考核合格,获得全国会计领军人才证书后,不受学历资历、专业理论知识、工作业绩成果限制,可直接申报正高级会计师职称。
(三)入选国际化高端会计人才培养计划,学习期满考核合格,获得国际化高端会计人才证书后,不受学历资历、专业理论知识、工作业绩成果限制,可直接申报正高级会计师职称。
(四)入选我省会计领军人才培养计划,学习期满考核合格,获得我省会计领军人才证书后,不受学历资历、专业理论知识、工作业绩成果限制,可直接申报高级会计师职称。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在国(境)外取得硕士以上学位的专业技术人员,或在国内取得博士学位后、赴国(境)外从事2年以上专业技术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其在回(来)湘后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首次申报职称时,不受资历、原有无职称限制,可比照同类专业技术人员的条件执行。其在国内外取得的工作业绩与成果一并视为专业技术业绩。
第十五条 部队转业干部(专业技术士官)和党政机关调入企事业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人员,首次申报职称,不受资历、原有无职称限制,可比照我省同类专业技术人员的条件执行。其在原单位取得的工作业绩与成果一并视为专业技术业绩。经组织选派援外、援藏、援疆的专业技术人员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为提高基层人才保障水平,我省会计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对来自艰苦边远地区和其他县以下企事业单位参评人员实行单独分组、单独评审、单独确定通过率。
第十七条 申报人员的申报资料(包括申报者的姓名、会计专业工作年限、职务、职称及取得时间、专业理论水平、工作能力和工作业绩成果等)应在所在单位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按规定程序报送。
第十八条 评审拟通过人员需在省会计系列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指定网站上公示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的,报省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后,由省会计系列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行文确认。
第十九条 评审纪律要求、评委管理、评审过程中责任划分等事项严格按照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规定执行。
严肃查处在评审过程中发生的违纪违规行为。对学术、业绩和成果造假实行“一票否决”,对通过弄虚作假、隐瞒歪曲事实真相、不如实填报相关信息、暗箱操作及程序不当等违纪违规行为取得的职称,一律予以撤销且计入申报人员个人诚信记录,并对有关责任人予以严肃追责。
弄虚作假,包括提供假信息、假数据、假业绩、假成果、假证明等;隐瞒歪曲事实真相,包括隐瞒身份、隐瞒本人相关违纪违规情况等;不如实填报相关信息,包括个人所填写《评审表》等表格所反映信息与个人佐证材料不一致等;暗箱操作及程序不当,包括规避有关职称评审程序等。
第二十条 本办法中涉及的工作能力、工作业绩成果、著作论文等应为聘任现专业技术职务后取得。工作成果业绩需由获得单位或决策采纳单位提供书面证明,书面证明包含但不限于该项成果与业绩的组织者、实施者、决策者,各参加者承担的工作、所起的作用、作出的贡献及产生的效果等。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中所称的“从事财务会计工作”包括从事会计、财务管理、财务咨询、审计、管理会计、内部控制、风控管理、会计信息化智能化等实务性工作,不包括从事财务会计理论研究与科研、教学工作。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中部分词语的特定解释
“研究成果奖”是指参评人员会计类研究成果获得国家级、省部级、市厅级奖励。
国家级:指获得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全国教育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人文社会科学)等;
省部级:获得省级和中央各部(委)颁发的成果奖,指省级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等;
市厅级:获得市级和省直各厅(局)颁发的成果奖,指市级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等。
“资助项目(课题)”是指参评人员会计科研方面有国家级、省部级、市厅级项目(课题)。
国家级项目:指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和由各相关部委归口管理的国家级专项计划项目(如国家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全国教育科学规划项目)等。
省部级项目:指国务院各部门管理的科研计划项目和省(市、自治区)科研管理职能部门管理的科研计划项目。如教育部人文社科研究项目、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省哲学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省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省教育科学规划项目等;
市厅级项目:指省政府下设的各厅局和各市州政府管理的科研计划项目,如市级哲学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等。
艰苦边远地区:指根据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完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61号)文件,所规定的我省有关县市(14个,分别为:城步苗族自治县、桑植县、江华瑶族自治县、麻阳苗族自治县、新晃侗族自治县、通道侗族自治县、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七县一市)。为提高艰苦边远地区会计人才保障水平,上述县市退出艰苦边远地区名录后,自退出年度起五年内(含五年)该地区参评会计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仍可继续享受倾斜政策。
县以下企事业单位:指档案管理权限或人事代理权限归属于县(不含市州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辖区)及以下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企事业单位。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中所称“年”均为周年,“以上”均含本级或本数量,如“合格以上”含合格,“2年以上”含2年。申报业绩计算时间为任现职以来至接收申报材料之日止,任职年限截止申报参评年度12月31日。
第二十四条 评审费用按省发改委、省财政厅规定标准收取。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会计系列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本办法施行前颁布的有关文件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