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正高级会计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试点工作的通知
皖人社秘〔2013〕194号
各市、省直管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直各单位:
为适应我省经济社会和会计行业发展的需要,加大高端会计人才的选拔培养力度,建设一支高素质的会计专业技术人才队伍,本着“起步平稳、宽严适度、评价准确”的原则,经研究,决定在我省部分地区和单位开展正高级会计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审范围和对象
省属大型企业、全省各类会计中介服务机构、合芜蚌人才特区的企事业单位和中央驻皖企事业单位中从事会计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申报条件
取得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和高级会计师专业技术资格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5年。其中,实行聘任制的单位需聘任高级会计师专业技术职务满5年。
三、评审程序
按高级会计师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评审程序进行(具体办法另行通知)。
四、有关要求
1.正高级会计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试点是一项系统性工作,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与财政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相互配合、相互支持,积极稳妥地开展试点工作。各有关单位(部门)要积极参与,并鼓励符合条件的人员积极申报。
2.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与财政部门要严格按照我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相关要求和《安徽省正高级会计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标准条件(试行)》的规定,积极进行宣传,认真组织好本地区符合条件人员的申报工作,完善工作措施,保障试点工作落到实处。
3.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与财政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高度重视正高级会计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试点工作,认真研究解决试点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积极探索,总结完善,稳步推进,为全面开展评审工作打下良好的基础。
联系电话:省人社厅专技处 0551-62663176
省财政厅会计处 0551-65100264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安徽省财政厅
2013年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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