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发布的《关于印发山东省高级会计师资格评价试行办法的通知》(鲁人社〔2009〕12号),高级会计师资格评价的具体申报条件如下:
基本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热爱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努力学习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执行各项方针政策,模范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有关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廉洁奉公,爱岗敬业,有效履行岗位职责。
(二)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并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
(三)持有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外语等级考试成绩通知书。
(四)持有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合格证书。
学历(学位)及资历条件
取得会计师或相关系列(指审计、经济、统计,下同)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高级会计师资格:
(一)获得博士研究生学历(博士学位),取得会计师或相关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后,从事财务会计工作2年以上。
(二)获得硕士研究生学历(硕士学位),取得会计师或相关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后,从事财务会计工作4年以上。
(三)大学本科毕业,取得会计师或相关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后,从事财务会计工作5年以上。
(四)取得会计师或相关中级专业技术资格以后又获得硕士学位或大学本科的,所学专业是财务会计或相近专业,在取得学历(学位)后要从事财务会计工作3年以上,并同时符合上述第(二)或(三)项中规定的相应资历要求。
说明:因考试政策、内容不断变化与调整,正保会计网校提供的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如有异议,请考生以权威部门公布的内容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