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关于2023年高级会计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吉林2023年高级会计职称评审申报材料和缴费时间从8月25日开始到9月8日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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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23年度会计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财政局、长白山管委会财政局,各县(市)财政局,省直各部门,驻吉中直有关单位:
按照全省统一部署,现将2023年度会计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工作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评审范围
在吉林省范围内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统称单位)从事会计及相关专业技术工作的在编、在职、在岗人员。事业单位管理岗人员、参照公务员管理事业单位人员、公务员和离退休人员不得申报。
二、评审条件
(一)2023年度会计系列高级职称评审条件,按照《吉林省会计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实施办法》(吉人社联〔2021〕106号)(点击下载)规定执行。
(二)取得全国会计专业技术高级资格考试合格成绩并在有效期内,国家线合格成绩有效期为3年,吉林省省线合格成绩有效期为1年。
(三)申报人员的学历年限、取得资格年限、聘任年限和业绩成果均截止到2022年12月31日;事业单位申报人员聘任年限标准按照《关于做好2023年职称制度改革和职称评审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吉人社函〔2023〕8号)规定执行。
三、评审程序
(一)申报
1.申报时间和方式。申报材料和缴费时间从8月25日开始到9月8日结束,采取网上申报方式进行。申报网址为“吉林省财政厅-会计管理-快捷入口-会计系列高级职称-高级会计职称申报()。
2.申报程序
(1)信息验证
①成绩验证。在吉林省参加全国会计专业技术高级资格考试的申报人员,可直接申报。在其他省份参加全国会计专业技术高级资格考试的申报人员,需与省财政厅联系后申报。
②继续教育验证。从吉林省会计人员信息管理系统调取申报人员近5年继续教育情况。
(2)填报材料。申报人员按照“基本信息、工作经历、工作业绩、专业理论水平和备注”项目内容和要求,填写申报材料,并上传相关证明材料(附件1)。证明材料均为PDF格式并加盖单位公章,专业理论水平证明材料需屏蔽本人信息。
申报人员对所填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按照《吉林省职称评聘工作规范(试行)》(吉人社办字〔2019〕33号)规定:“对违背学术道德、职业道德、弄虚作假的申报人员,实行‘一票否决’,取消五年申报资格,全省通报批评并记入诚信档案;情节特别严重的,终身取消申报资格,按照规定追究相关责任。”。
(3)公示。申报材料填写完成后,从高级会计职称申报系统导出《吉林省2023年度会计系列高级职称评审综合情况(公示)表》(附件2),在本单位公示5个工作日。
(4)审核。公示无异议者,由本单位人力资源部门负责人和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后上报。无主管部门的,由本单位审核后上报。
(二)初审缴费
通过财政部门初审后,申报人员在网上缴纳评审费。收费标准按吉林省物价局《关于调整高级会计师(含正高)评审费收费标准的复函》(吉省价收〔2011〕233 号)规定执行,300元/人。交费成功后,自行在网上打印交费证明(吉林省政府非税收入通用票据)。
(三)专家评审
组织会计系列高级职称评审专家采取量化打分的评价方式对申报人员进行评审。
1.材料考核。对申报人员提交的学历与资历、专业能力与工作业绩、专业理论水平等材料进行盲评盲审。
2.答辩考核。根据申报人员从事行业的特点,重点考核申报人员的组织管理能力、业务处理能力、思维能力、语言表达能力、应急问题处理能力。
(四)评审例会
组织召开会计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审例会,按照材料考核和答辩考核结果,投票确定拟通过人员。
(五)公示
在“吉林省财政厅-会计管理-通知通告”对拟通过人员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核准颁发《吉林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
四、其他事项
(一)答辩考核时间、地点等事宜,将在“吉林省财政厅—会计管理—通知公告”公布。申报人员须在指定时间参加答辩,并上交《吉林省2023年度会计系列高级职称评审综合情况(公示)表》原件1份,用标准A4纸正反两面打印。
(二)评聘分开。经评审取得高级会计师职称的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按政策规定、单位人员岗位设置情况决定聘用事宜。
(三)根据《关于做好2023年职称制度改革和职称评审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吉人社函〔2023〕8号)规定,自2024年1月1日起,当年取得的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合格成绩参加次年职称评审。
业务咨询电话:0431-88550893。
技术咨询电话: 0431-87615566转8050。
附件:1.吉林省2023年度会计系列高级职称评审须提交的相关材料
2.吉林省2023年度会计系列高级职称评审综合情况(公示)表
吉林省财政厅
2023年8月18日
附件:1
吉林省2023年度会计系列高级职称评审须提交的相关材料
1.申报人员学历学位证书、会计师资格证书和会计岗位取得的荣誉证书。
2.申报人员近5年考核情况。
3.申报人员工作经历情况。
4.《吉林省2023年度会计系列高级职称评审综合情况(公示)表》(单位公示审核后上传)。
5.事业单位申报人员提交本单位《机构编制管理证》单位信息页和本人信息页,本人事业单位聘任备案表。
6.中介和企业单位申报人员提交本单位《营业执照》。如本单位为大中型企业,上传相关证明。
7.工作业绩证明材料。包括工作业绩佐证材料、单位开具的证明和个人业务报告(3000字以内)。
8.专业理论水平证明材料。包括著作、论文、相关专业科研课题或方案、案例、分析报告。论文、著作只提供封面、版权页、目录、本人论文或编著篇章和网站查询结果。论文需在目录中将本人文章名称划线标注;独著作品只提供封面、版权页和目录;科研课题需提供立项文件、结项文件、结果证明和课题全文;在艰苦边远地区或乡镇从事财务会计工作10年以上的申报人员提交方案、案例或分析报告,需上传在艰苦边远地区或乡镇工作证明。
附件2: | ||||||||||||||||||||||||
吉林省2023年度会计系列高级职称评审综合情况(公示)表 | ||||||||||||||||||||||||
公示单位: | (公章) | 公示期为2023年 月 日至2023年 月 日5个工作日 | ||||||||||||||||||||||
姓名 | 性别 | 身份证号码 | 民族 | 手机号 | 近期一寸证件照 | |||||||||||||||||||
现工作单位 | 现专业技术 职务 | 取得会计师等专业技术资格时间 | 聘任时间 | |||||||||||||||||||||
申报专业及级别 | 申报 类别 | 职务或职级 | 会计信息采集管理部门 | |||||||||||||||||||||
现单位性质 | 开始从事会计时间 | 累计从事会计年限 | 近5年继续教育完成情况 | |||||||||||||||||||||
毕业院校 | 所学 专业 | 学历 | 学位 | 毕业时间 | ||||||||||||||||||||
近5年 考核情况 | ||||||||||||||||||||||||
工作经历 | 起止时间 | 工作单位 | 从事专业 | 职务或职级 | ||||||||||||||||||||
工作业绩 | 起止时间 | 所在单位 | 主要办法、报告、 论证的名称 | 工作内容 | 所起作用 | 获得成果 | ||||||||||||||||||
专业理论水平 | 著作或译著 | 发表时间 | 论文/论著/译著名称 | 期刊的名称、 统一刊号 | 著作章节及 字数 | 独立/合作、编委会成员、 攥写本人排名 | ||||||||||||||||||
会计及相关专业论文 | 发表时间 | 论文/论著/译著名称 | 期刊的名称、 统一刊号 | 著作章节及 字数 | 独立/合作、编委会成员、 攥写本人排名 | |||||||||||||||||||
课题 | 课题项目名称 | 是否主要负责人(前六名) | 立项机构名称 | 立项文件编号 | 结项文件编号 | 获得奖项 | ||||||||||||||||||
方案、案例、分析报告 | 起止时间 | 方案、案例、分析报告主要内容 | 获得成果 | |||||||||||||||||||||
学术荣誉 | 荣誉名称 | 取得时间 | 授予部门 | 证书编号 | ||||||||||||||||||||
专业能力荣誉 | 荣誉名称 | 取得时间 | 授予部门 | 证书编号 | ||||||||||||||||||||
申报人承诺 | 专家考核意见 | |||||||||||||||||||||||
本人提供的个人信息和证明材料均真实、准确,符合有关规定。如违反上述承诺,愿承担一切责任、后果。 申报人身份证号: 申报人签字: 2023年 月 日 | 材料考核情况: 专家签字(两人以上): 2023年 月 日 | |||||||||||||||||||||||
专家答辩意见 | ||||||||||||||||||||||||
单位公示及负责人意见 | 答辩考核情况: 专家签字(两人以上): 2023年 月 日 | |||||||||||||||||||||||
单位公示情况:已在单位显著位置公开张贴,本表涉及全部申报材料及其数据均已公示。 公示时间(5个工作日):2023年____月_____日至2023年____月_____日 单位负责人签字:______________ 行政职务:__________ 本签名表明单位负责人已完全清楚申报人的申报材料内容,并对材料的真实性及公示环节的完整性表示担保。 (公 章) 2023年 月 日 | ||||||||||||||||||||||||
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委员会意见 | ||||||||||||||||||||||||
总人数 | 参加人数 | 表决结果 | 赞成人数 | |||||||||||||||||||||
本单位审核意见 | 反对人数 | |||||||||||||||||||||||
人力资源部门负责人: 单位负责人: (公 章) 2023年 月 日 | (公 章) 主任签章: 2023年 月 日 | |||||||||||||||||||||||
主管部门审核意见 | 吉林省财政厅核准意见 | |||||||||||||||||||||||
人力资源部门负责人: 主管部门负责人: (公 章) 2023年 月 日 | (公 章) 2023年 月 日 | |||||||||||||||||||||||
注:1.本表须用标准A4纸正反面纵向印制,计算机填写打印; 2.工作经历从参加工作时填写; 3.主管部门审核意见栏,事业单位必须填写;企业单位:公司下属子(分)公司由公司填写;集团公司下属公司由集团公司填写;无主管部门的公司不须填写。 |
说明:因考试政策、内容不断变化与调整,正保会计网校提供的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如有异议,请考生以官方部门公布的内容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