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做好2022年度全省会计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山西2022年高级会计师评审条件如下:
一、组织管理2022年度全省会计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工作,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的管理和指导下,由山西省会计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具体组织实施。高级会计师职称实行考试与评审相结合方式,正高级会计师职称一般采取综合评审方式。
二、评审范围我省各类企事业单位、非公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中,从事会计工作并符合申报条件的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下列人员不得申报:
(一)国家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
(二)退休人员(已办理退休手续或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以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开始收受申报评审材料之日为界);
(三)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受到记过以上处分,且在受处分期间的。
三、申报条件
(一)基本标准条件坚持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贯彻落实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热爱本职工作,认真履职尽责,为推动本单位和本行业会计事业发展做出贡献;具备良好的会计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能系统掌握会计相关政策法规和会计专业理论、方法。
(1)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按规定取得会计师职称后,任会计师满5年,即2017年底前任会计师;或具备博士学位,按规定取得会计师职称后,任会计师满2年,即2020年底前任现职。对长期在基层乡镇、社区(农村)从事会计专业技术工作满20年、业绩突出的,任会计师满10年及以上,学历可放宽到大专。非公经济组织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任职时间从按规定取得会计师任职资格之日算起。
(2)申报2022年度高级会计师,须同时取得2020、2021、2022年度任一年度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合格证书。
(3)申报高级会计师须参加年度考核。任期内年度考核合格以上累计不低于5次(获得博士学位不低于2次、获得硕士学位不低于4次),评审当年或上一年度须为合格及以上等次。年度考核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当年任职年限不作计算,考核合格年限可累计计算。破格申报人员近三年须有一次年度考核结果为优秀。
(4)根据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印发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财会[2018〕10号)有关要求,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应每年参加继续教育并取得规定学分。申报评审人员任期间参加继续教育情况将作为申报职称评审的重要条件。
(二)具体标准条件
1.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任会计师以来,系统掌握和应用经济与管理理论、财务会计理论与实务;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和丰富的会计工作经验,能独立负责某领域或一个单位的财务会计管理工作,具有解决会计实务工作中复杂业务问题的能力。工作业绩较为突出,有效提高了会计管理水平或经济效益。在执行会计准则、实施内部控制制度、推进会计信息化、加强财务管理、运用现代会计管理方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有较强的科研能力,取得一定的会计相关理论研究成果或主持完成会计相关研究课题、调研报告、管理方法或制度创新等。
2.业绩成果条
任会计师以来,工作业绩成果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在财务、会计领域某个方面有前瞻性研究成果,对解决本专业疑难问题,发挥了关键性作用,经同行专家鉴定具有较大影响力并取得了明显效益,得到市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或大中型企业的书面认可;
(2)主持一个行业或一个大中型企业会计工作期间,有过会计方法创新或先进经验总结,被市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或大中型企业认可并予以推广;
(3)作为主要执笔人参与制定行业或大中型企业的会计核算制度、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操作规程或发展规划,经市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或大中型企业批准实施。须有市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或大中型企业的书面认可;
(4)在单位会计核算、财务管理、内部审计、内控制度建立、会计信息化工作中起到关键作用和具有创新性,通过起草会计方面文件、具体办法、管理建议书等提出建设性意见,被本单位采纳并实施,效果显著。须有本单位书面认可或提供证明显著效果的鉴定材料;
(5)在管理会计建设和推广中发挥重要作用,取得显著成绩并得到省级财政部门认可;
(6)在本专业取得显著成绩,获山西省劳动竞赛委员会授予的个人一等功;或获部、省、市财政部门授予的“先进会计工作者”称号;或取得“山西省会计领军人才”证书。
3.学术理论条件
任会计师以来,公开发表、出版过有较高水平的本专业学术论文、著作,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作为主编或主要编写人员在正规出版社出版发行本专业学术著作、译著一部,本人撰写部分不少于2万字,同时须提交1篇公开发表的本专业学术论文;
(2)作为主编或主要编写人员编写一部在正规出版社出版发行的本专业教材,本人独立撰写部分不少于5万字,同时须提交1篇公开发表的本专业学术论文;
(3)在公开发行的会计专业学术刊物或综合大报的理论版面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3篇以上。本专业学术论文须是独立或以第一作者,在有国内(CN)和国际(ISSN)统一刊号公开出版发行的财经类专业期刊和综合大报的理论版面、财经类专业大报的理论学术版面上发表的会计专业学术论文,每篇2000字以上。提交的论文或著作,须附在万方数据资源系统、重庆维普中文科技期刊数据库、清华同方中国知网之一的检索页,著作须附在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网站“CIP数据核字号验证”的检索页,同时加盖本单位人事(职称)管理部门公章。
(三)破格条件符合下列条件可破格申报高级会计师职称评审:
1.基本条件对不达规定学历或不满任会计师年限,业绩、贡献特别突出的人员,可破格申报评审,但不得学历和任职年限双重破格。破任职年限晋升者,最多只允许比正常晋升的规定任职时间提前2年。2.具体条件
(1)须符合高级会计师职称评审申报条件中的除学历或资历条件外的各项要求。
(2)《高级会计实务》考试成绩达到国家合格标准。
(3)任会计师期间,公开发表、出版过有较高水平的会计专业学术论文、著作,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①作为主编或主要编写人员在正规出版社出版发行会计专业学术著作、译著一部,本人撰写部分不少于5万字,同时须提交1篇公开发表的会计专业学术论文;
②作为主编或主要编写人员编写一部在正规出版社出版发行的会计专业教材,本人独立撰写部分不少于8万字,同时须提交1篇公开发表的会计专业学术论文;
③在公开发行的会计专业学术刊物或综合大报的理论版面发表会计专业学术论文4篇以上,其中国家级论文至少1篇。国家级论文是指,在国家一级学会(协会)、有博士学位授予权的本科院校或科研院所主办的学报或国家综合大报理论版面、专业版面上发表的会计专业学术论文,或被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收录的会计专业学术论文。
(4)任会计师期间,工作业绩须符合下列条件中的2条:
①在本专业取得显著成绩,获山西省劳动竞赛委员会授予的个人一等功;或获部、省、市财政部门授予的“先进会计工作者”称号;或取得“山西省会计领军人才”证书;
②参加财会专业竞技活动中获得国家级前十名、省级前六名、市级或全省行业系统前三名的成绩;
③在大型企业担任财会部门负责人或在中型企业担任总会计师3年以上(须附任命文件原件),工作成绩突出。
四、申报程序
(一)个人自主申报。专业技术人员不受单位岗位职数限制,符合条件即可申报。从机关流动到企事业单位从事会计技术工作1年以上并符合资历条件外其他申报条件的,可比照本单位同等学历、同等资历人员,直接申报。
(二)单位民主评议。用人单位成立由群众代表、同行专家、单位领导等共同组成的评议组,对申报人员提交的材料真实性进行审核把关,对申报人员的职业道德、学术技术水平、工作能力和业绩贡献等进行综合评议,用人单位根据评议组意见,出具鉴定意见,鉴定意见须注明申报人的学历、资历、工作能力、业绩成果、学术技术等是否符合申报条件,并由主要负责人签字、用人单位盖章。
(三)逐级审核申报。申报材料由省主管部门、各市人社局审核后报送山西省会计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中专业技术人员按属地原则进行申报。人事档案由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代理的,由用人单位出具鉴定意见,由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报当地人社部门审核后,逐级报送山西省会计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未办理人事档案代理的,由用人单位出具鉴定意见,经当地人社部门审核后,逐级报送山西省会计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
五、工作要求
(一)严格履行推荐程序,各单位要按照有关要求,认真组织好本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的申报推荐工作,实行“三公示”制度,即评审条件、评议程序公示,个人申报材料公示,单位鉴定意见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方可推荐。
(二)严肃申报工作纪律。要严格执行个人申报诚信制和用人单位首审负责制,实行“双承诺”制,申报人及所在单位要在评审表中相应栏目内,对申报人材料真实性、合法性做出承诺,本着“谁审核、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进行签字确认。申报人员提供虚假材料的,一经查实,取消当年申报参评或评审通过资格,记入职称评审诚信档案,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取消今后1-3年申报资格的处分,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通报批评。
六、申报方式
会计系列高级职称评审采取在线申报,实行网上受理、网上审核、网上反馈。申报人员须在规定时间内登录指定的申报系统进行申报,初审通过后,按照高评委的要求报送相关纸质材料。具体申报时间、申报要求及相关材料的模板,请及时关注“会计之星”网站()。
说明:因考试政策、内容不断变化与调整,正保会计网校提供的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如有异议,请考生以官方部门公布的内容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