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会计人员高级职称评价标准条件(试行)政策解读,请申报评审人员仔细阅读。
《云南省会计人员高级职称评价标准条件(试行)》政策解读
日前,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云南省财政厅印发了《云南省会计人员高级职称评价标准条件(试行)》(云人社〔2022〕5号)(以下简称《标准条件》),为便于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各级财政部门、相关单位和广大专业技术人员更好地理解、把握《标准条件》的内容和要求,现对《标准条件》有关政策进行解读。
问:《标准条件》出台的政策背景是什么?
答:近年来,中央和省委省政府相继出台了一系列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政策措施,提出要健全职称制度体系,完善职称评价标准,创新职称评价机制。为进一步深化我省会计职称制度改革,客观公正地评价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水平和业绩贡献,促进全省会计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和会计事业发展,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深化会计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8号)、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云办发〔2017〕29号)等精神和国家、云南省关于职称申报评审管理相关规定,结合全省会计职称评审工作实际,在认真调研、系统梳理政策、广泛听取意见、充分论证的基础上,研究制定了本《标准条件》。
问:《标准条件》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标准条件》共六章。主要内容包括:
第一章为总则,对《标准条件》制定的目的、意义、依据,会计人员高级职称的层级分类、评价方式等进行了说明。
第二章为适用范围,明确了《标准条件》的人员和专业适用范围。
第三章为申报条件,规定了申报会计专业高级职称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和相应学历资历条件。
第四章为评审条件,对申报人员应具备的专业理论水平、业务经历和工作业绩、科研能力和研究成果进行了明确。
第五章为特殊申报评审条件,对不符合学历资历条件,但业绩贡献突出,特殊申报评审正高级会计师职称的条件作了明确。
第六章为附则,主要对违规违纪申报职称评审和转系列、职业资格对应评审作了具体明确,对有关词语和特定概念进行了解释。
问:《标准条件》适用范围是什么?
答:本《标准条件》适用于我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以及自由职业者等,直接从事会计专业技术工作,符合本专业职称申报评价标准条件的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离退休人员、公务员不得申报参加职称评审。(公务员和参公管理事业单位人员符合报考条件的可以参加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但不得参加会计人员职称评审)。
问:如何申报参加高级会计师(副高级)职称评审?
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高级会计师(副高级)职称实行考试与评审相结合的方式,申报高级会计师评审,需参加全国统一组织的资格考试,取得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明,在成绩有效期内按规定及程序申报参加评审。
问:从事与会计师(高级会计师)职责相关工作年限如何界定?
答:对事业单位申报人员,申报条件中要求的从事与会计师(高级会计师)职责相关工作年限是指相应层级职称聘任年限,需提供单位聘任本人为会计师(高级会计师)岗位的聘书、聘用合同或聘用证明等。其他会计人员以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职称资格时起计算履职年限。
问:《标准条件》最大的变化是什么?
答:《标准条件》遵循了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的职业特点和成长规律,建立重在以品德、能力和业绩为导向的会计职称评价机制,进一步体现了职称评价在会计人才培养中的激励和导向作用。
一是放宽了申报条件。对专业和从事会计工作年限、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均不再作硬性要求。
二是淡化了论文要求。注重考核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在实际工作中的各种课题研究和调研报告、制度创新等评价指标。
三是拓宽了评价维度。建立以诚信评价、专业评价、能力评价为维度的会计人才综合评价体系,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原则,把职业道德放在评价首位。注重考核评审对象的专业能力、工作业绩和实际贡献,对弄虚作假、学术不端等行为实行“一票否决”,引导广大会计人员诚信执业。
四是合理确定评价标准。在评价指标体系中,坚持定性与定量相结合,针对不同层级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科学、合理确定不同的评价标准。
五是建立职称制度与职业资格制度衔接机制。取得国家相关专业职业资格的,可以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直接聘任相应专业技术岗位。符合申报条件的,可以凭个人职业资格证书和聘任证明,申报高一级职称。
六是建立职称制度与会计人才培养衔接机制。对云南省会计领军人才培养工程毕业学员,可特殊申报评审正高级会计师职称,对全国高端会计人才培养工程毕业学员,按程序由云南省正高级会计师评审委员会认定取得正高级会计师职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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