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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2021年高级会计师申报评审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普通 来源:四川会计服务 2021-09-23

四川2021年高级会计师申报评审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四川2021年高级会计师评审申报时间为2021年9月24日至2021年10月20日,答辩时间拟定于2021年11月,具体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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攀枝花申报时间:2021年9月24日至2021年10月15日

四川答辩时间:2021年12月7日至8日


财政厅关于开展2021年度四川省高级会计师职称申报评审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市(州)财政局,省级主管部门,有关单位:

按照工作安排,财政厅拟于2021年9月启动我省2021年度高级会计师职称申报评审工作,为切实做好评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申报高级会计师职称评审人员,必须达到《四川省高级会计师职称评价基本标准条件》(以下简称“基本标准条件”)规定的基本申报条件。

二、申报评审

(一)评审成绩使用标准

1.考试成绩达到国家合格标准的。2019、2020、2021年度考试成绩达到全国成绩合格标准,取得由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领导小组办公室核发的全国会计专业技术高级资格考试成绩合格单的。

2.考试成绩达到年度省使用标准的。参加2021年度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成绩达到55-59分,取得由四川省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领导小组办公室核发的全国会计专业技术高级资格考试成绩合格单(省级)的(只能参加2021年度评审)。

(二)申报对象

全省范围内(成都市除外)取得会计师职称,从事与会计师职责相关工作的在职在岗人员(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人员、离退休人员除外)。2019年度考试当年,具有其他相关专业中级职称符合报考条件且考试成绩达到国家合格标准的,视同满足基本标准条件第二条“取得会计师职称,从事与会计师职责相关工作的在职在岗人员”规定。

自主开展职称评审的高校、科研院所、医疗卫生机构和其他具备独立评审权限的评审组织,如需委托四川省会计系列高级会计师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省高会评委会”)对其所属人员进行评审,应向省高会评委会出具委托函,经省高会评委会同意后报送申报材料到四川省会计系列高级会计师评审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省高评办”)。

央属在川单位,如需委托省高会评委会对其所属人员进行评审,应由具备相应职称评审权限的人事(职改)部门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以下简称“省人社厅”)出具委托函,经同意后报送申报材料到省高评办。

(三)申报时间和地点

1.申报时间

2021年9月24日至2021年10月20日(节假日除外)。

2.申报地点

(1)按照人事档案隶属关系,各市(州)申报人员在当地市财政局提交申报材料。各市(州)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材料进行初审后,于10月25日前将符合条件的申报材料汇总后报省高评办。

(2)省级各主管部门、省属各企业、有自主评审权限的单位和中央在川单位委托评审的申报人员,在申报时间内将材料直接报送至省高评办。

(四)申报程序

1.公有制组织申报人员。应当按照本文件规定准备相应申报材料,由所在单位对其个人相关情况及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由所在单位开具公示结果证明并盖章后,按照人事档案管理隶属关系,将申报材料逐级报送至各市(州)财政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省级主管部门审核并盖章。

2.非公有制组织专业技术人员。申报不受本人人事档案是否由各级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以及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授权的单位代理(以下简称“人事档案代理”)的限制,按照个人申请、单位推荐、各级行业主管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的程序进行:

(1)已实施人事档案代理的,申报人应当按照本文件规定准备相应申报材料,由所在单位对其个人相关情况及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由所在单位开具公示结果证明并盖章后,推荐至相应人事档案代理机构。人事档案代理机构负责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报送相应财政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逐级审核、盖章。

(2)未实施人事档案代理的,申报人应当按照本文件规定准备相应申报材料,由所在工作单位对其个人相关情况及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由所在工作单位开具公示结果证明并盖章后,按照属地原则推荐至工作单位所在县(市、区)财政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并经逐级审核、盖章。

3.自主开展职称评审的高校、科研院所、医疗卫生机构和其他具备独立评审权限的评审组织申报人员。按照本文件规定准备相应申报材料,由所在单位对其个人相关情况及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由所在单位出具公示结果证明并盖章后,向省高会评委会出具委托函,经省高会评委会同意后将申报材料报送省高评办。评审结束后,省高会评委会将评审结果反馈至申报单位职改部门,由委托单位自行复核、办理证书。

4.央属在川单位申报人员。按照本文件规定准备相应申报材料,由所在单位对其个人相关情况及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由所在单位出具公示结果证明并盖章后,报经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同意并出具委托函,经省人社厅审核同意后,再将申报材料报送省高评办。

(五)申报材料

申报人申报高级会计师职称评审的申报材料及装订要求。

1.主评材料

(1)单位综合推荐材料(1000字以内)1份,内容主要包括担任会计师(或取得中级职称)以来被推荐者的政治素质、专业学识水平、专业工作经历、主要专业技术工作业绩与贡献,由单位负责人审查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

(2)任现职以来的业务自述1份,内容包括专业学识水平、专业工作经历、业绩成果、获奖情况以及其他成果等;

(3)《四川省高级会计师职称评价基本标准条件》中规定的符合专业学识水平要求、业绩成果要求的证明材料各1份,专业工作经历要求证明材料2份。

2.辅评材料

(1)公示结果原件2份(盖单位公章);

(2)全国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合格证书(2019、2020、2021年度)或2021年度全国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合格证书(省级)复印件1份;

(3)中级职称证书复印件1份;

(4)按照《四川省财政厅关于组织开展2021年会计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规定,完成2021年度继续教育情况登记证明1份(包括专业科目和公需科目);

(5)学历学位证明复印件1份(学历学位能在学信网或学位在线网上准确查询相关信息的,则无需提供;若无法准确查询相关信息的,则需由用人单位对学历学位进行审查并由责任人签字,单位盖章);  

(6)获奖证书、专利证书、成果鉴定证书等其他证明材料复印件各1份;

(7)事业单位申报人员需提供所在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相应证明文件复印件1份;

(8)非公有制单位申报人员还应提供与所在单位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1份。

以上材料需将原件报各地财政部门或省高评办审查,复印件需所在单位审查后盖章确认。

3.相关表格

(1)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附件1) 一式3份;

(2)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综合情况表(附件2)1份;

(3)自我评价表(附件3)1份。

4.申报材料的填报与装订要求

填报要求:

(1)格式要求: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附件1)、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综合情况表(附件2)、自我评价表(附件3)等需按表格填写要求规范填报,内容完整、签章齐备并保持原表格式不变,不得删减原表格,如内容较多,可另行单独添加附页。所报材料不得手填,一律用电脑打印纸质版。

(2)照片要求:需粘贴近期1寸白底免冠标准证件照;另需提交同源1寸白底免冠标准证件照电子版1张(要求为JPG或JPEG格式,不小于295x413像素,大小1M以内,以“姓名+身份证号码”命名照片),为下一步办理电子证书备用。

(3)材料证明及签章要求:

由所在工作单位提供业绩及盖章,若申报单位与工作单位不一致的,可能存在委派(派遣)等情况的,需出具工作单位与申报单位的关联证明(派遣、劳务输出等文件);若申报单位与上级单位、主管单位不一致的,需提供产权纽带关系或组织机构图。

申报人每提供一份业绩材料需由成果单位提供申报人的参与情况、对成果的贡献程度,相关证明人签字及联系方式,并由成果单位盖章确认。若以课题进行申报的,需提供整套材料复印件,涉及合作课题,需说明本人在其中的贡献并征得其他合作者同意。

公开发表的论文需准备期刊封面、目录及论文正文。

装订要求

(1)主评材料:包括目录页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附表1)、自我评价表(附表3)、公示结果、单位综合推荐材料、任现职以来业务自述、专业学识水平、专业工作经历、业绩成果等证明材料各1份。其中,会计专业课题、论文、著作需将原件报送各地财政部门或省高评办审查。按以上顺序装订成1册并每页盖章或加盖单位骑缝公章。

(2)辅评材料:包括公示结果、专业工作经历要求证明文件、有效期内的全国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合格证书或2021年度全国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合格证书(省级)、中级职称证书、2021年度继续教育情况登记证明(包括专业科目和公需科目)、需提供的学历学位证明、获奖证书、专利证书、成果鉴定证书等其他证明材料、劳动合同(非公企业申报人员)、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相应文件(非参公事业单位申报人员)复印件各1份。按以上顺序装订成1册并每页盖章或加盖单位骑缝公章。

(3)相关表格: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附件1)2份,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综合情况表(附件2)1份。3份表格分别装订,并按要求签字盖章。

三、评审程序

高级会计师职称评审组织机构为省高会评委会,办公室设在财政厅会计处。

(一)审核

各市(州)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按照自身工作职责负责对申报的评审材料进行审核,对不符合申报条件、不符合申报程序以及未按照要求提供申报材料的,不予受理或者要求其补充完善后受理。初审合格的申报材料,由当地财政局予以受理、登记并代收评审费。

省级各主管部门、省属各企业、有自主评审权限的单位和央属在川单位委托评审的申报人员的评审材料审核由省高评办负责。

学历审核按照《关于职称申报时不再要求群众提交学历和学位证书原件和复印件的通知》(川职改办〔2018〕13号)规定执行。

(二)现场答辩

省高评办负责从四川省高级会计师职称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答辩专家,组建多个答辩专家组,进行现场答辩。申报人应当按照省高评办通知的时间、地点和顺序进行答辩,就高级会计师应当具备的专业学识水平、专业技术工作经历和任现职期间所取得的业绩成果等方面的情况进行答辩。每名申报人答辩时间为15分钟。答辩结果为优、良、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达到合格及以上等次的申报人员方能进入第二阶段的审议评审,其答辩结果作为审议评审的参考依据之一。答辩时间拟定于2021年11月,具体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三)评审

答辩结束后,省高评办将现场答辩通过人员的申报材料报送省高会评委会进行同行专家评议。

(四)公示

评审结束后,省高评办向社会公示评审结果,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五)资格确认和批复

评审结果公示结束后,省高评办将公示情况及相关材料报省人社厅,由其确认和批复评审通过人员的高级会计师职称资格。

四、收费标准

按照《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重新公布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7〕472号)文件规定,每人次收取评审费320元。

五、其他

申报人论文发表、会计专业课题结题、著作出版有效时间的认定截止到2021年10月20日为止,资格及工作年限计算截止到2021年12月31日。

评审工作结束职称资格文件下发后,申报人应在6个月内到省高评办取回本人申报材料,逾期未领取的,省高评办予以销毁。(通过市州财政局报送的,由各市州财政局统一领回)。

联系电话:028-86667246

联系地址:成都市南新街16号7楼711室

附件:

附件1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

附件2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综合情况表

附件3自我评价表

四川省财政厅

2021年9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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