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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青海省深化会计人员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普通 来源:青海会计信息服务平台 2020-01-03

青海省深化会计人员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表明,公务员可以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但不得参加会计人员职称评审


青海省深化会计人员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增强我省会计人员专业能力,培育高素质的会计人才队伍,更好服务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共青海省委办公厅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青办发〔2018〕24号)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深化会计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按照中央和我省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总体要求,遵循会计人员成长规律,健全完善我省符合会计职业特点的职称制度,为科学评价会计人员专业能力提供制度保障,为用人单位择优聘任会计人员提供重要依据,为促进我省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提供会计人才支撑。

(二)基本原则

1.坚持服务发展。围绕新时代推进高质量发展对会计工作提出的新要求,充分发挥职称评价在会计人员能力评价方面的指挥棒和方向标作用,着力提升会计人员专业能力和职业素养,统筹推进会计人员队伍建设,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会计人才支撑。

2.坚持科学评价。完善会计人员评价标准,科学设置评价条件,突出评价会计人员职业道德、能力素质和工作业绩,创新评价机制,丰富评价方式,充分调动会计人员干事创业的积极性、创造性。

3.坚持以用为本。促进评价结果与会计人员培养、使用相结合。财政部门围绕打造会计人才强省目标,坚持分层次、高质量的会计人才评价模式,建立高端会计人才库,推进重点人才工作项目化管理,促进人才需求与供给并轨对接。企事业单位应将选人用人制度与会计人员职称制度相衔接,择优聘任具有相应职称的会计人员。

二、改革范围

全省范围内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会计人员。公务员(含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可以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但不得参加会计人员职称评审

三、改革内容

(一)健全评价体系

1.完善会计人员职称层级, 设置正高级职称。初级职称只设助理级,高级职称分设副高级和正高级,形成初级、中级、高级层次清晰、相互衔接、体系完整的会计人员职称评价体系。

2.统一职称等级和名称。初级、中级、副高级和正高级职称名称依次为助理会计师、会计师、高级会计师和正高级会计师。

3.促进会计人员职称与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等级相衔接。会计人员各级别职称分别与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等级相对应,正高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一至四级,副高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五至七级,中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八至十级,初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十一至十三级。

(二)完善评价标准

1.制定新的评价标准。高级会计师和正高级会计师评价标准,是会计人员职称评审的重要基础和主要依据。依据国家标准,结合我省实际,制定《青海省会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标准(暂行)》,并根据改革发展需要进行动态调整。新的评价标准,坚持把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放在评价首位,引导会计人员主动提高政治意识、遵守法律法规、坚持道德底线,不断提高专业胜任能力,持续提升职业操守。

2.充分体现会计职业特点。注重对会计人员能力素质和实际贡献的评价,引导会计人员掌握经济与管理理论、财务会计理论,熟练运用会计业务技能,不断提高专业判断和分析能力,有效参与经营管理和决策。破除唯学历、唯资历、唯论文、唯奖项倾向,对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不作统一要求,不将论文作为限制性条件,将加强财政政策执行、会计管理成果、财务分析报告、参与重大财会咨询、清产核资、资产评估等业务报告,拟定的大中型企业上市、改制、重组方案等作为评价条件。

3.向优秀会计人员和艰苦边远地区会计人员倾斜。对获得全国先进会计工作者、省部级表彰的会计人员和会计工作业绩特别突出、研究成果十分显著的优秀会计人员,可按照破格条件申报。全国高端会计人才培养工程毕业学员,经单位考核推荐后,按有关规定程序经正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认定正高级会计师资格。对长期在艰苦边远地区工作的会计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单独划定我省“三区三州”高级会计师考试合格分数线,适当放宽学历、资历要求,重点考察其实际工作业绩,不做科研能力要求。国家级和省级高级会计师考试合格成绩,在我省范围内长期有效。专业技术人才跨区域流动时,按照《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40号令)规定,其职称按照职称评审管理权限重新评审或者确认。

(三)创新评价机制

1.改进评价方式。综合采用考试、评审、考评结合等多种评价方式,建立适应不同层级会计工作职业特点的评价机制。助理会计师、会计师实行全国统一的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根据国家部署,积极探索助理会计师常态化考试、一年多考。高级会计师采取考试与评审相结合方式进行评价,正高级会计师采取评审方式进行评价。高级职称评审时,可单独设立基层评审组和非公经济评审组。

2.建立同行专家评审制度。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加强对全省会计职称评审的统筹和综合管理,省财政厅作为行业主管部门,具体负责会计职称评审管理和实施工作。根据《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40号令),实行评审委员会核准备案管理制度,省财政厅按规定程序和要求组建青海省会计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和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专家库,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核准备案。完善评审专家遴选机制,加强评审委员会建设,积极吸纳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大中型企事业单位的高水平会计人员担任评审专家。建立评审专家责任制,实行动态管理。建立评审公开制度,实行政策公开、标准公开、程序公开、结果公开。

3.健全完善监督机制。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用人单位要通过门户网站及时公布有关政策、评价标准、申报程序、岗位数额等,确保广大会计人员具有知情权、参与权。严格履行公示程序,及时公布申报人选、评审结果等,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执行职称申报诚信制度,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有关规定的,在会计人员职称申报、评价过程中实行“零容忍”和“一票否决”;对学术成果、业绩、资历、学历、工作经历等造假的申报人员,一经查实取消其职称评审资格,三年内不得申报评审职称;对通过弄虚作假、暗箱操作等违规行为取得的职称一律撤销。建立失信惩戒、倒查追责机制,对为申报人员提供虚假证明的经办人及单位,按相关规定追究责任。建立失信黑名单制度,将失信人员纳入全国、全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省财政厅要健全完善评委会管理制度,严肃评审纪律。对于不能正确行使评审权、不能确保评审质量的评审委员会,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将按有关规定暂停其评审工作直至收回评审权。

4.建立职称评审退出机制。省财政厅要加强评审后考核管理和联合惩戒机制,对于不忠实履行职责,不能确保会计工作质量的高级会计师和正高级会计师,将建议用人单位不予聘任。对失信高级会计师和正高级会计师,将纳入失信黑名单,打破职称评审“终身制”。

(四)促进职称制度与会计人员培养、使用相结合

1.促进职称制度与会计人员培养相结合

充分发挥职称制度对会计人员培养质量的导向作用,积极推动会计人员职称制度与高端会计人才培养、会计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等有机衔接。按照国家部署,建立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师等执业资格与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相同或相近科目互认互免等衔接措施,减少重复评价,减轻会计人员负担。探索建立会计与审计、经济等属性相近职称系列(专业)的衔接措施,鼓励支持具备审计师、经济师(财政税收专业)、统计师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申报会计系列高级职称。

2.促进职称制度与会计人员使用相结合。

(1)用人单位应当发挥主体作用,根据职称评价结果合理使用会计人员,实现职称评价结果与会计人员聘用、考核、晋升等用人制度相衔接。全面实行岗位管理的事业单位,须在岗位结构比例内,组织或推荐符合条件的会计人员参加高级会计师职称评审。进一步健全完善考核竞聘和岗位动态管理机制,建立职称聘任退出机制,打破一聘定终身,畅通职称评聘管理能上能下、能进能出的渠道。不实行岗位管理的事业单位,可采取评聘分开方式,根据内部管理和会计工作需要,择优聘任具有相应职称的会计人员从事相关岗位会计工作。

(2)各地区、各部门(单位)根据青海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岗位设置管理的现行有关规定,按照岗位设置管理权限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定、备案申报推荐数额,在核备的申报数额内进行申报推荐。正高级会计人员要从严控制,在确保质量的前提下逐步达到合理比例。正高岗位数额按照管理权限,由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定。

(3)现有人员的结构比例已经超过核准的结构比例的,应通过自然减员、竞聘等办法,逐步达到规定的结构比例。尚未达到核准的结构比例的,在专业技术空缺岗位内科学合理制定年度职称申报计划,根据事业发展需求和人员队伍状况等情况逐步到位。

(4)企业根据工作需要,择优聘用、培养、晋升具有相应职称的会计人员从事相关会计岗位会计工作。企业总会计师岗位必须按国家规定聘用具有会计师及以上职称的会计人员担任并发挥其作用,实现职称评价结果与会计人员聘用、考核、晋升等用人制度相衔接。

(5)财政部门加快建设“一库两池一室”。分类建立不同领域会计人才库,打造专家人才池和复合人才池,充分发挥专家工作室攻坚作用。省财政厅建立以正高级会计师为主的会计专家工作室,经评审通过的正高级会计师将进入我省会计人才库,承担省财政厅安排的课题研究,并以分片包干的形式,加大基层会计人员培训力度,提高基层单位会计业务水平。省财政厅应建立科学合理的会计人才绩效评价体系,每年定期对正高级会计师进行绩效评价,并充分应用评价结果。

3.加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

继续教育是国家为提高会计人员政治素质、业务能力、职业道德水平,使其知识和技能不断得到更新、补充、拓展和提高而对会计人员进行的综合素质教育。用人单位应当保障本单位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权利。根据《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财会〔2018〕10号)及《青海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青财会〔2019〕1001号)有关规定,要持续创新和丰富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内容和手段,促进会计人员更新知识、拓展技能、提升操守。

四、改革步骤

为确保积极稳妥,将这次改革分为三个阶段进行,各阶段工作任务明确如下:

第一阶段:安排部署阶段(2019年12月至2020年1月)

1.印发文件。印发《青海省深化会计人员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及《青海省会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标准(暂行)》。

2.开展宣传。通过多种渠道和形式宣传改革精神、政策规定及工作程序,积极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第二阶段:组织实施阶段(2020年2月至2020年3月)

1.组织开展首次正高级会计师评审工作。

(1)推荐申报。对符合申报条件的会计人员,各用人单位根据正高级岗位空缺情况按规定程序开展考核推荐工作,经公示无异议后,确定拟推荐人选。

(2)组织评审。省财政厅按规定程序组建青海省正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依据《青海省会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标准(暂行)》,组织开展正高级会计师职称评审工作。

(3)公布结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共同对评审结果进行公示。经公示无异议后,公布评审通过人员名单。

2.组织开展高级会计师评审工作。

(1)推荐申报。划定我省2019年高级会计师考试成绩合格标准和我省三区三州高级会计师考试合格分数线。对符合申报条件的会计人员,各用人单位根据副高级岗位空缺情况按规定程序开展考核推荐工作,经公示无异议后,确定拟推荐人选。

(2)组织评审。省财政厅按规定程序组建青海省高级会计师职称评审评委员会,依据《青海省会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标准(暂行)》,组织开展职称评审工作。

(3)公布结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共同对评审结果进行公示。经公示无异议后,公布评审通过人员名单。

第三阶段:全面总结(2020年3月底)

省财政厅对改革工作全面总结,特别要对存在的问题与不足提出对策建议,形成书面材料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五、工作要求

会计人员职称制度改革政策性强、涉及环节多、社会关注度高,各地区、各部门(单位)要按照全省统一部署要求开展工作,确保改革顺利实施。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会计人员职称制度改革是分类推进职称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也是加强会计人员队伍建设、科学评价会计人员专业胜任能力的一项重要举措。各地区、各部门(单位)要充分认识深化改革的重大意义,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明确工作责任,精心组织实施,确保改革平稳推进。

(二)明确职责,密切配合

各相关部门要明确工作目标,密切配合,确保改革工作顺利实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要加强对职称工作的综合管理。省财政厅要规范评审程序,确保客观公正。有关部门(单位)要按照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和工作安排,认真做好推荐聘任工作。

(三)精心组织,稳妥实施

各部门(单位)要紧跟会计人员职称改革步伐,深入领会改革精神,准确把握具体要求,结合单位实际,规范推荐流程,严格执行公示制度,积极做好相关工作。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要加强政策宣传,做好政策解读,同时要认真研究和解决改革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妥善处理,顺利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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