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会计专业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通知,申报评审条件如下文所示。原《湖北省会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修订试行)》(鄂职改办〔2013〕138号)同时废止。以往有关规定与本条件不一致的,以本条件为准。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会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
鄂人社职管〔2019〕4号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直各有关部门,大型企事业单位:
现将《湖北省会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湖北省财政厅
2019年6月11日
湖北省会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新要求,客观科学公正地评价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建设高素质的会计人才队伍,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深化会计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8号)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鄂办发〔2017〕60号),制定本条件。
第二条 会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分为三级,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名称为正高级会计师、高级会计师,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名称为会计师,初级专业技术职务名称为助理会计师。
第三条 中级、初级任职资格备考方式取得,正高级会计师、高级会计师备考与评审相结合方式取得。
第四条 本条件适用于从事会计专业技术工作,在出纳、稽核、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净资产)的核算、收入费用(支出)的核算、财务成果(政府预算执行结果)的核算、财务会计报告(决算报告)编制、会计监督、会计机构内会计档案管理、内部控制、管理会计、预算管理、财务规划与分析、会计机构负责人、总会计师等岗位上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进行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申报与评审。
第二章 分 则
第五条 基本条件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等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敬业精神和职业道德。
(二)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努力完成本职工作,具备相应的会计专业知识和业务技能,通过全国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或取得中国注册会计师全科合格证书。近5年内年度考核均为合格以上。
(三)按照规定要求参加继续教育。
(四)申报评审的专业,须与现从事的专业技术岗位、水平能力测试专业、级别一致或相近。
(五)身心健康,能够坚持正常工作。
第六条 学历资历条件
(一)申报正高级会计师
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取得高级会计师资格并被聘任高级会计师职务5年以上。
(二)申报高级会计师,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博士学位,取得会计师职称或注册会计师资格后,被聘任会计师职务或从事注册会计师职责相关工作满2年;
2.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取得会计师职称或注册会计师资格后,被聘任会计师职务或从事注册会计师职责相关工作满5年;
3.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会计师职称或注册会计师资格后,被聘任会计师职务或从事注册会计师职责相关工作满5年;
4.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取得会计师职称或注册会计师资格后,被聘任会计师职务或从事注册会计师职责相关工作满10年。
第七条 能力业绩要求
(一)专业理论水平
1.申报正高级会计师,应系统掌握和应用经济与管理理论、财务会计理论与实务,把握工作规律。具有较高的专业理论水平,熟悉和掌握本行业相关的专业知识;了解本专业科学研究的国内外现状和发展趋势,跟踪本专业理论发展前沿。具有较高的相关专业政策理论水平,掌握现代经济管理科学方法,熟悉与本专业有关的法律、法规及规章,并能为本部门或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决策服务。
2.申报高级会计师,应系统掌握和应用经济与管理理论、财务会计理论与实务。具有系统、扎实的会计或相关专业理论基础知识,熟悉与本专业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了解中国宏观经济政策、重大经济改革措施和国内外会计或相关专业的发展动态,有较高的政策理论水平和较强的法制观念,取得较高质量的会计调研成果。
(二)专业应用能力
1.申报正高级会计师,应政策水平高,工作经验丰富,能积极参与一个单位的生产经营决策,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主持大中型企业或相当规模其他经济组织财务、会计、审计等经济工作3年以上;
(2)主持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审计等经济工作3年以上,或主持指导一个地区、行业的财务会计管理工作3年以上;
(3)担任大中型会计师事务所(含分所)等中介机构合伙人(股东)或高级项目经理以上职务3年以上。
(4)具有本专业丰富的实践经验和工作经历,有组织、指导较大范围专业活动的能力;能主持完成重大专业技术工作项目,解决重大疑难问题或关键性的业务问题;参与所在单位发展决策或行业规划,专业能力得到单位或上级业务主管部门肯定。
2.申报高级会计师,应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和丰富的会计工作经验,能独立负责某领域或一个单位的财务会计管理工作,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两条:
(1)参加过省、市州(或行业、系统)财会财税制度或管理办法的制订工作;
(2)设计主持过省、市州(或行业、系统)会计改革课题、科研项目;
(3)制订过大、中型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制度或管理办法;
(4)主持所在单位财务、会计、审计等经济工作,或担任会计师事务所(含分所)等中介机构合伙人(股东)或高级项目经理以上职务,或参与一个地区、行业或部门的会计专业管理工作;
(5)参与单位经营管理,能对所从事的财会工作或分管范围的财务管理情况进行全面分析,提出有独到见解的正确预测意见或建议,为所在部门、单位的经济发展提供决策依据,专业能力得到单位或上级业务主管部门肯定。
(三)专业工作业绩
1.申报正高级会计师,应工作业绩突出,主持完成会计相关领域重大项目,解决重大会计相关疑难问题或关键性业务问题,提高了单位管理效率或经济效益。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专业业绩突出,主管、指导的财会部门被省部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评为先进集体;或个人工作业绩突出,被省部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评为先进个人;或在本专业岗位上作出显著成绩,获得省部级以上综合性表彰;
(2)经营管理能力强,取得了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经省部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确认或组织专家委员会确认,所撰写的会计分析报告等被采用后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或直接主持、承担的专业项目,创造直接经济效益达100万元以上或间接经济效益200万元以上;
(3)在深化财税体制改革,优化资源配置,建立实施政府会计准则体系,加强财务管理和预算绩效管理,推动依法行政、依法理财,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得到省部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认可或推广;
(4)在会计相关领域取得重大实践创新,能够显著降低本单位成本或产生显著经济或社会效益,达到全国或同行业先进水平;或对解决单位重大会计管理问题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得到省部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认可或推广;
(5)在参与本单位重大经济事项预测、决策、控制、分析等方面卓有成效,为制定发展战略、加强经济管理、健全内部控制、提高经济效益做出重大贡献,在省级以上范围内推广应用的。
2.申报高级会计师,应工作业绩较为突出,有效提高了会计管理水平或经济效益。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两条:
(1)提出的创见性建议被本单位采纳,大幅度提高企、事业单位管理水平,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经上级业务主管部门认定;
(2)主持过1个以上大中型企业年度财务报告审验或专项审计工作,或主持过1个以上大中型企业税务、财会咨询、策划等大型项目工作,业绩突出;
(3)工作业绩突出,主管的财会部门被地市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评为先进集体;或个人工作业绩突出,被地市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评为先进个人;或在本专业岗位上作出显著成绩,获得地市级以上综合性表彰;
(4)主持、指导一个地区、一个行业或部门的财务会计管理工作,业绩显著、贡献突出,得到地市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的表彰;
(5)在加强和完善财政税收管理,促进经济发展,增加财政收入方面,经地市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认定,成绩突出。
(四)学术科研能力
1.申报正高级会计师,应科研能力强,取得重大会计相关理论研究成果,或其他创造性会计相关研究成果,推动会计行业发展。任现职以来,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国家级专业成果奖;或省部级专业成果奖二等奖1项;或省部级专业成果奖三等奖2项;或地市级专业成果奖一等奖3项。
(2)在公开出版的经济类刊物或相关刊物上发表独撰或作为第一作者的专业论文4篇以上,其中核心期刊或外文期刊不少于1篇;或公开出版独撰或作为第一作者的15万字以上专著1部。
(3)主持完成重大会计科研课题或政策性研究课题,其中至少省部级2项或地市级4项。
2.申报高级会计师,应具有较强的科研能力,取得一定的会计相关理论研究成果,或主持完成会计相关研究课题、调研报告、管理方法或制度创新等。任现职以来,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在正式期刊上以第一作者、或以第二作者发表有较高学术水平和价值的会计或相关专业论文2篇以上;或在核心期刊或外文期刊上以第一作者发表会计或相关专业论文1篇以上;
(2)公开出版有较高学术价值或应用价值的会计或相关专业著作,本人撰写2万字以上;或公开出版具有一定质量的会计或相关专业教材,本人撰写3万字以上;
(3)参与并完成国家级(含相应级别的专业学会)、或主持并完成省部级会计或相关专业研究课题;或参与完成的会计及相关专业研究成果获得省部级三等、地市级二等以上奖励;
(4)撰写经实践证明有重要指导意义或创造出显著社会、经济效益,经省行业主管部门认可或采纳的专项调查分析报告。
第八条 全国高端会计人才培养工程毕业学员,按程序由正高级会计师评审委员会认定取得正高级会计师职称。具备高级会计师职称的省高端会计人才培养计划毕业学员,视同具备第七条能力业绩要求第一至第四项标准条件,满足学历资历条件的,即可申报评审正高级会计师职称;不具备高级会计师职称的省高端会计人才培养计划毕业学员,按程序由高级会计师评审委员会认定取得高级会计师职称。
第三章 附 则
第九条 本条件中所要求的任职年限均按满实足年限计算,以当年年度评审工作通知受理材料的截止时间为计算时间。脱产参加学历教育时间,不计入任职时间。职后取得的学历,视同达到规定学历。
第十条 本条件中取得资格并被聘任,其中聘任的要求主要针对实行岗位管理的事业单位申报人员,不实行岗位管理的其他单位不作聘任要求,对应为取得资格并履行相应岗位职责。
第十一条 本条件中所述业绩成果、论文与论(译)著,均应是任现职以来所取得的。本条件中有关特定词语或概念的解释:
(一)论文:本条件所述核心期刊主要指《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中收录的核心期刊。正式期刊是指公开发行并具有CN、ISSN刊号的刊物。论文刊物的征稿通知、清样稿以及无ISBN统一书号的论文集不作为评审依据。
(二)著作:公开出版的著作指取得ISBN统一书号,公开出版发行的本专业学术专著或译著,科普类、手册类、论文汇编等不在此列。
(三)科研课题:科研课题专业范围应与申报专业相同,“国家级”是指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国家软科学基金、教育部人文社科基金、973、863、科技部重大专项、国家科技支撑计划、国家星火计划、国家火炬计划等立项课题;“省部级”是指省自然科学基金、省社会科学基金、省软科学基金、省政府智力成果采购项目、省重大调研课题基金,以及省部级业务主管部门立项的课题,“地市级”是指地市级业务主管部门立项的课题。
第十二条 本条件中有数量级别概念的,凡是某数量级别以上或以下者,均含本数量级别。
第十三条 评审取得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必须经过个人申报、单位推荐、各级审核、评委会评审、结果公示、发文确认等环节,其中任何一个环节发现问题,任职资格都将不予确认。
第十四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已经取得任职资格,经查实在申报评审期间有下列问题的,可依纪依规撤消其任职资格:
(一)工作严重失职,在重大责任事故中负主要责任,造成恶劣影响的;
(二)学历资历、工作经历、业绩材料、科研成果等申报材料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成果的;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纪律处分暂行规定》等相关规定,受到刑事处罚、政务处分,刑期和处分期未满的。计算时间以受处分时间和本专业受理材料截止时间为起始时间。处分结果应与年度考核相衔接。
第十五条 本条件由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北省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条件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原《湖北省会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修订试行)》(鄂职改办〔2013〕138号)同时废止。以往有关规定与本条件不一致的,以本条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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