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2019年高级会计师和正高级会计师评审通知,报送申报材料日期为2019年11月20-30日,逾期不予受理。相关人员请仔细阅读下文。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 2019 年度全区正高级会计师和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盟市财政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财政局,自治区各有关单位:
根据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2019年全区职称改革工作安排意见的通知》(内人社办发[2019]78号),结合自治区实际,现将2019年度全区正高级会计师和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申报条件
(一)学历、资历要求
申报者必须是从事会计工作的在职在岗人员,且符合下列学历、资历条件。
1.凡参加2019年度正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的专业技术人员,应符合《内蒙古自治区正高级会计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修订)》(内人社发[2013]135号)规定的相关要求。
(1)具有会计相关专业博士学位、取得高级会计师资格满2年,并连续从事会计相关工作满5年。
(2)具有会计相关专业硕士学位、取得高级会计师资格满4年,并连续从事会计相关工作满10年。
(3)具有会计相关专业本科学历、取得高级会计师资格满5年,并连续从事会计相关工作满15年。
2. 凡参加2019年度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的专业技术人员,应符合《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会计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内人社发[2015]133号)规定的相关要求。
(1)具有博士学位、从事会计工作满2年,取得会计师资格满2年。
(2)具有硕士学位或研究生学历、从事会计工作满4年,取得会计师资格满4年。
(3)具有本科学历、从事会计工作满5年,取得会计师资格满5年。
(4)具有大专学历、从事会计工作满7年,取得会计师资格满7年。
(二)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要求
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不作为申报条件。已取得相关考试合格成绩单的,可在申报材料时一并提交,作为评审的参考依据。
(三)继续教育要求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2019年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安排》(内人社办发[2015]70号)要求,申报人员需完成近三年公需课和专业课继续教育。公需课要提供在内蒙古人才信息库()自行打印的“继续教育完成情况审验卡”,专业课要提供在内蒙古会计网()上自行打印的“内蒙古自治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完成情况”。
(四)论文要求
继续设置论文条件,推行取得现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后的代表作制度,重点考察会计专业研究成果、业绩贡献、经济社会效益及论文论著的质量。
1.申报正高级会计师资格时,在省部级以上公开出版发行的学术专业刊物上发表专业论文不少于3篇(其中1篇为核心刊物或部级刊物)。
2.申报高级会计师资格时,在省级以上公开出版发行的学术专业刊物上发表专业论文不少于2篇。
(五)考评结合要求
正高级会计师和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继续实行考评结合制度。参加2019年度自治区正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达到合格分数线且取得合格证书;参加2017、2018年、2019年全国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达到全国合格分数线且取得合格证书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可按规定申报参加评审。
二、材料要求
(一)申报人员应按照《专业技术资格送评材料目录单(会计系列)》(见附件1)认真准备相关材料,除目录单中序号 1、2、3外,其它材料一律用A4纸装订成册,未装订成册的不予接收。
(二)申报人所在单位要认真审核申报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和实效性,经公示无异议后,方可推荐上报,公示情况须在申报材料中予以说明,并在《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的单位推荐意见栏中认真填写申报人德、能、勤、绩、廉各方面的表现,同时对单位公示情况栏和《专业技术资格送审表》的单位意见栏填写:“已对申报材料逐一审核,真实准确,公示无异议,同意推荐。”负责人签名,单位盖章。对不符合申报条件的材料,将予以退回。
(三)呈报单位在报送材料时,须提供《申报人员花名册》1份,并加盖单位公章。
(四)材料申报日期截止到2019年11月30日,逾期不予受理。职称评审的学历、资历年限截止到2018年12月31日;论文、奖项和荣誉等各项业绩成果、会计专业人员继续教育和公共课的继续教育审验卡截止到申报时间(2019年11月30日)。申报工作结束后,不得补报相关材料。
三、申报程序
(一)盟市及以下申报人员,由所在单位将材料报送主管部门审核签字并加盖公章后,报送至同级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同级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对申报人员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完成情况以及本人基本信息在“内蒙古自治区会计人员信息管理系统”审查核实,确认无误后在“会计专业高级(正高级)资格评审申请表”上签署意见,负责人签字并签章,之后报至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二)自治区本级申报人员,由所在单位将材料报送主管部门,由主管部门人事和财务机构分别进行审核签字签章且经公示无异议后,集中统一报送自治区会计专业高级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会计处)。
(三)中央和其他省区驻自治区单位会计专业技术人员,需在我区参加评审的,须由中央单位人力资源部门或其他省区地市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出具委托函,并按规定要求,集中统一报送至自治区会计专业高级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办公室。
(四)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人员)和退休人员不得参加职称评审。
四、其他事项
(一)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厅对自治区人事厅关于调整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费与证书工本费标准的批复》(内计费字[2001]1202号)规定,收取正高级会计师评审费320元;高级会计师评审费280元。
(二)相关文件和表格均可在“内蒙古会计网”右上角下载。
五、联系方式
自治区直属单位报送申报材料日期为2019年11月20-30日,逾期不予受理。
报送地点: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敕勒川大街19号内蒙古自治
区财政厅会计处(516)
联 系 人:李晓燕、宫莉蓉
联系电话:0471-4192062、4192248、4192551
附件: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2019 年 10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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