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财政局发布了关于开展上海市2019年度高级会计师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申报人员登录网上申报系统进行个人申报,网上申报时间自2019年7月1日开始至7月15日截止,网上申报经审核通过并缴费成功后,申报人员向市会计高评办提交纸质材料。2019年8月26日至8月30日期间,申报人员凭网上下载的受理号至上海市会计学会,提交书面申报材料,逾期不予受理。
关于开展上海市2019年度高级会计师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
各委、办、局、控股(集团)公司,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上海市会计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价办法(试行)》(沪人〔2005〕187号,以下简称《评价办法》)有关规定,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同意,现就本市2019年度高级会计师任职资格评审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 组织机构
本市高级会计师任职资格评审组织机构为“上海市会计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会计高评委”),下设“上海市会计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会计高评办”)。市会计高评办设在上海市财政局会计处。
二、 申报范围
具有本市户籍(含持有有效期内的《上海市居住证》,或近2年内在本市累计缴纳社会保险满12个月),具有中级会计师任职资格,并在本市企事业单位中受聘相应职务(岗位),拟聘任高级会计师职务(岗位)的在职人员。当年度达到退休年龄或已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不受理申报(按规定已办理延长离退休手续的除外,申报时需提供延长离退休审批表)。
三、 申报方法
2019年度上海市会计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申报的主要流程包括:网上申报、资格审核、网上缴费和提交纸质材料等环节。
(一)网上申报
1.登录路径。申报人员登录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信息公开—职称专家—上海市职称服务系统,可在当前页查询当年度相关评审通知。在“登录页”下载《申报人操作手册》。
2.申报时间。网上申报自2019年7月1日开始,至7月15日截止。
3.申报要求。进入职称服务系统后,申报人员应根据操作提示及帮助,点击所要申报的“关于开展上海市2019年度高级会计师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如实注册用户信息,并按照要求填写基本资料、上传规定的申报材料。申报材料填写及有关证明资料上传完成后,应确认无误再提交。申报人员应确保上传附件不含病毒,否则可能导致材料上传不完整而影响评审。
4.主送论文要求。申报人员在“上海市职称服务系统”并上传申报材料后,还应于7月1日至7月15日期间登录上海财政网()“2019年上海市高级会计师评审论文申报系统”上传主送论文(主送论文必须与“上海市职称服务系统”上传的论文一致,且须是Word文档并与所提交的纸质文档完全相同)。市会计高评办将委托相关专业机构统一检测论文,并在2019年7月18日至23日期间通过手机短信向申报人员反馈论文检测结果。对未按要求上传论文或者论文检测未通过的,将不予受理。
(二)资格审核和缴费
1.资格审核。市会计高评办工作人员将对申报人员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对通过审核的申报人员分配受理号,并通知申报人员支付评审费用。由于需要逐一审核、陆续分配受理号,请申报人员在提交材料后至2019年8月20日期间,通过“上海市职称服务系统”中的“评审进程查看”功能及时了解工作进程,一般不采用电话通知,也不要反复拨打电话咨询。
2.网上缴费。统一采用网上付费方式,收费标准为受理费每人100元,评审费每人800元。
(三)提交纸质材料
网上申报经审核通过并缴费成功后,申报人员应向市会计高评办提交书面纸质材料及相关证书原件。
1.需要递交的书面材料包括:
(1)《申报高级会计师材料目录》1份(贴于自备材料袋外,可在网上申报界面中“相关表格”栏目下载打印);
(2)《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定申报表》3份(纸型A4,可在网上“生成申报表”栏目自动生成);
(3)受理凭证1份(在网上缴费成功后,可下载打印);
(4)二寸照片2张。
2.需要查验原件的材料包括:
(1)送审论文或著作(2或3篇);
(2)学历、专业技术资格、中国注册会计师证书(非执业会员证书)、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等证明材料,外语水平材料、计算机水平材料及其他相关书面证明材料。
3.按规定完成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证明材料。
4.2019年8月26日至8月30日期间,申报人员凭网上下载的受理号至上海市会计学会(地址:中山西路2230号一号楼1315室)提交书面申报材料,逾期不予受理。受理时间为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1:00,下午1:30-4:30),联系电话:021-64386502。
四、 评审安排
市会计高评委将根据《评价办法》规定,按程序组织开展评审。其中,2019年10月19日至11月3日期间将择期进行面试答辩(具体时间和地点另行通知)。届时未参加面试答辩的,视同放弃本次评审,将不予办理补面试答辩,所缴费用不予退回。
五、 相关说明
(一)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财政部《关于深化会计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8号)的精神,为减少重复评价,减轻会计人员负担,打通会计职称制度与相关职业资格间的专业能力互认通道,本市试点允许考试取得注册会计师资格且累计注册执业满10年的注册会计师执业会员和非执业会员(申报时其会员关系应当属于上海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已取得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中级证书的,可免于参加全国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按照本市高级会计师职称评审要求和程序直接申报高级会计师评审。
(二)市会计高评办将利用本市社保系统等查验、比对申报信息的准确性和真实性。凡弄虚作假,存在虚报、谎报、瞒报情况的,一经查实,将取消申报资格,并按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三)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成绩不再作为申报评审的前置条件,职称外语和计算机考试合格证书为非必须提供的材料。申报人员如有能反映自身外语和计算机水平的相关证书等材料(近5年内取得),可自愿随申报材料一并提交。
(四)中央和国务院各部委设在本市的直属单位的相关人员,需委托地方评审的,应由具有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权限的上级单位出具书面委托函,委托市会计高评委评审。
(五)事业单位申报人员应根据本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设置情况,按岗位缺额进行申报。
(六)2018年度评审未通过且2019年度无突出业绩和重大贡献的,本次申报不予受理。
咨询电话:021- 63185009,021-54679568转17116、17041分机。
特此通知。
附件:申报高级会计师材料目录
上海市财政局
2019年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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